公司员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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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员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各级人员的通用安全操作要求和规范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
2.内容
2.1 上岗作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1.1安全教育培训:
(1)新进员工和换岗复工员工必须按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经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组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独立作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特种作业设备和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3)经公司安排并持有相应准驾车类驾驶证的人员可按照工作需要,驾驶(或监护驾驶)机动车辆;
(4)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使用的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有关专业安全技术操作技能,达到和合格上岗。
2.1.2劳动保护规定:
(1)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工种作业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留有长发的员工必须将头发盘入工作帽内。
(2)生产作业时不得系领带、围巾和佩带外挂式首饰及挂件,不准赤膊、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岗。
(3)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必须穿公司指定的工作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衣物,更不准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危险工房或库房。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必要的特殊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护具、器械(像绝缘棒、绝缘手套、防护面罩)等。
2.2上岗要求:
2.2.1各级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指挥或者作业,严禁有“三违”行为
2.2.2上岗作业前必须对人员、设备、工作环境、和使用工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报告,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决不允许设备带病作业。
2.2.3正确检查和使用公用劳动保护器具、设备、车辆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得损毁和破坏。
2.2.4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将本岗位作业任务私自移交他人完成,不得离岗、睡岗或串岗。需要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作业面共同作业的,应当确定交叉作业的主、从关系和先后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持作业的人员负责协调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2.5严禁酒后上班,疲劳操作,工作场所不得饮食、闲谈或嘻戏打闹。
2.2.6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域严禁携带移动通讯工具。
2.3 车间通行安全规定:
2.3.1 各级人员须在人行通道上必须靠右行走,两人一排,三人一列,服从警示标志指令,严禁冒险穿行或通行;
2.3.2 起重作业现场、悬挂轨道走廊内,严禁攀登护栏或吊物,不得在吊臂下站立、停留或通行,严禁将肢体伸进警戒区域。
2.3.3生产区内不得驾驶摩托车或骑乘自行车等代步工具。
2.3.4 厂内机动车、电瓶车不准违规载人,严禁攀爬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从行驶的机动车上抛卸或抛装物品;
2.3.5公司生产、生活区内机动车、电瓶车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严禁超过(5公里/小时)
2.4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4.1 遵守各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劳动纪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指令;
2.4.2 进入材料库房、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场所及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区域,严禁烟火,禁止擅自使用设备设施和工具。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和物资贮存场所;
2.4.3 严格遵守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设备技术改造或对在用设备,安装新的技术装置,必须按制度规定的申办、论证、审批和试运行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严禁擅自拆除,或改装各类生产、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有关安全监控和保险装置;
2.4.4 非确定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材料库等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以上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
2.5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2.5.1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检查,增强自我的约束能力,保持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料的安全状态,随时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岗位生产安全;
2.5.2 随时保持厂区、车间、库房和办公区域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各类物料堆码场所应整齐、稳妥,防止倒塌或损坏;
2.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满足劳动保护、消防、环保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安全标志、标线标明的要求行为,发现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纠正或上报;2.5.4自觉维护作业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器材和防火、灭火用品、不得在消防用品、用具周围10米范围内堆放其它物品。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群众;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懂得扑救方法、懂得逃生方法;
2.5.5作业完工后应当按规定整理现场设备、物资和工具,并清除作业区域的积水、油污、垃圾和废料。
2.6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
2.6.1需要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施工作业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规定执行;
2.6.2由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确认完好有效;
2.6.3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6.4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佩戴安全帽,脚下应穿软底防滑鞋;
2.6.5作业时工具和物料应当堆放平稳,并不得妨碍操作和行走。作业过程中应当稳妥放置物料,严禁抛掷工具和物品;
2.6.6梯架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检查确认登高用具安放平稳、可靠,在跳板上堆码物料须在规定承重范围之内,并留足安全通道;
2.6.7作业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缺陷或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经妥善处理后,再行恢复作业。
2.6.8作业过程中生产岗位发生事故要立即断开涉险区域电源、气源、和其他动力源,转移危险物品,疏散周围人员,在采取自救安全避险措施的同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服从安排,积极参与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7设备使用和维护按设备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