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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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评价报告;2、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并确保真实准确: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审批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批发企业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零售经营者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2号)中许可条件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312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昌平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纸质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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