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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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新(扩)建工程基建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以下简称“公司”)新(扩)建工程基建移交生产(以下简称“基建转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新(扩)建工程投产发电后能够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并网发电240小时后,与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机组240小时验收一起开展基建转生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工程移交生产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四条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一)GB/T2036.12-2006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

(二)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三)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四)DL/T666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五)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工程

(六)DL/T56.121-2004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标准(七)风电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

(八)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九)风电机组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安全手册和维护手册

(十)风电机组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十一)风力发电机组电气系统图纸及有关标准

(十二)生产准备工作大纲

(十三)风力发电场检修与维护技术导则(电控分册)

(十四)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

第三章基建转生产验收条件

第五条基建转生产验收条件

(一)基建合同完成率95%以上,土建主体工程全部结束,电气安装工程全部投运;

(二)发电机组全部并网发电,并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考核,无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缺陷;

(三)生产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运行维护人员已通过业务技能考试和安规考试,具备电场生产运行管理能力;

(四)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生产资料整理分类完成,具备进行查证核实的条件。

(五)项目公司内部自查得分不低于90分,基本具备基建转生产条件。

(六)验收组复查验收得分不低于95分,具备基建转生产条件。

第四章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公司安生部:

(一)负责制定基建工程基建转生产验收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移交生产验收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公司上报的基建转生产申请资料;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公司自检报告进行查验;

(四)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

(五)负责将验收意见上报公司,下发公司基建转生产意见;(六)负责对验收遗留问题(不影响生产正常运行的问题)进行复验。

第七条公司基建部:

(一)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基建工程移交生产工作;(二)负责监督项目公司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项目公司:

(一)负责完成项目240小时试运行考核工作;

(二)负责完成基建工程资料、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三)负责完成基建转生产前内部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四)负责向公司提交基建转生产验收申请;

第九条验收专家组:

(一)负责按照附件一内容组织开展检查;

(二)负责开展现场核实和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负责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四)负责对生产单位提出运行管理建议和要求;

(五)负责编写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见附件二)

第五章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

第十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作采取会议汇报、查验资料、现场

检查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基建转生产验收程序

(一)项目具备第三章第五条基建转生产验收条件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向公司申请验收。

(二)公司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确定基建转生产验收时间并书面回复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安生部负责向公司汇报验收情况,讨论通过基建转生产验收的项目,并以公司文件下发,同意工程验收通过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阶段。

第十二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内容:

(一)基建工程完工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基建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项目见附件四)。对于基建期应开展而未实施的项目,

验收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合理安排预留资金按期实施。(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状况,(检查项目见附件五)。

(三)生产准备工作情况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基建移交生产验收的重点内容,要求对生产准备工作逐项核查(检查项目见

附件六)。

第十三条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和遗留的问题,项目公司应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逐项落实并立即整改(10日内将

整改计划上报公司),否则不予移交生产。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移交生产验收工作的应向公司

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公司将结合实际调整验

收工作计划,各项目公司不得无故拖延移交生产验收工

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移交生产验收议程安排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议程安排

附件二: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

注:1、本验收意见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各持一份。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参建单位代表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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