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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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篇一: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摘要: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中的合同条款,其在各类运输合同中广泛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先从保价条款的基本属性及作用出发,论证了保价运输本身的合理性。保价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就一定适用,因此本文最后探讨了在个案中保价条款适用的条件。

关键词:保价条款;格式合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保价条款案件的司法处理乱象

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控制风险的合同条款。在各类运输合同中普遍存在。因为在运输合同中含有保价条款而称这样的运输合同为保价运输合同。但是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在司法处理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

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不统一既与司法工作者对保价条款的认识、各种保价条款内容妥当性程度不同有关,又与法律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完善有关。《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矛盾规定成为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根源。笔者根据公开渠道获得的一些案例中,有7例保价运输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定保价条款有效,3例判定保价条款无效的案件,其中7例判定有效的案件中有一例虽然判定有效,但是

法院排除其在个案中适用。

这种司法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混乱规定有关。《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地方,若从字面理解,39条规定了提供方提请注意和说明免除与限制责任的义务,可40条无条件地认定这些条款一概无效,这两条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有明显的矛盾。这导致在面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时,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为保价条款无效;①也有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价条款提供方只要对于免责部分的约定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其为有效且可以适用的条款。

二、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正当性基础

虽然司法实践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结果有差异,但笔者认为保价条款如果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其就理应有效。保价运输形式本身有其正当性基础,这首先反映在运输行业的特性上,保价运输也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与此同时,保价运输也为国际惯例、实践和海运、航空、铁路及邮政②等领域法律法规所肯定。

1.运输行业的特性。运输行业普遍存在各类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主体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各种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交通事故。此外,货物运输通常数量庞大,在货物保管方面的闪失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特别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通常面临运费低、风险高的情况。承运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

篇二:货物运输合同(正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方: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托运货物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

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运输合同保价条款)身的实际价值。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非保价运输。

2、运费: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

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

3、运杂费:

(1)提货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2)送货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1)的调价权。

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

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第七条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日之前结清。

(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__现金即时付清。

a、托运人B、收货人

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

(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开户银行:,

帐号:。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扬州市营业部,帐号:1108020009100348210。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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