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2024年金融办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重点(2篇)
2024年金融办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重点上半年工作总结:在____年上半年,金融办牢牢抓住金融改革开放的方向和机遇,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以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综合管理团队的努力和全体干部职工的辛勤付出,实现了预定目标,取得了一系列亮眼的成绩。
首先,我们加强了金融监管。
在上半年,我们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管理能力等措施,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市场稳定。
我们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保障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我们推动了金融创新。
在上半年,我们支持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数字化转型。
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新技术的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我们加强了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监管,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第三,我们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上半年,我们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便利性。
我们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
我们推动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了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为实体经济提供了稳定的金融支持。
上半年的工作成绩令人鼓舞,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下半年,金融办将继续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以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努力推动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我将重点谈一下下半年的工作重点。
首先,我们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
在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市场改革等重要领域的改革进程。
我们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金融市场各类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并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国际金融架构改革。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金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章竞争性存放管理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机关派驻纪检组、内设纪检组织应加强对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监督。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终止与退出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预算与资产管理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合政办〔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单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开发区)级不低于90%。
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主导作用。
2015-201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充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比例配套,充实县(市)区、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
通过借转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吸收更多的优质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品质和层次。
三、推动实现错位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与省担保集团对接,全面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有效盘活不良担保资源,探索互联网金融合作。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渝财库〔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库〔2017〕3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17年8月21日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财库[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库[2008]145号)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杭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库[2013]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下列银行账户: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58号)要求,2013年11月以来,我市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含10月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或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008.1.222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8.1.2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08〕8号2008.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水煤浆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8〕24号2008.6.27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发〔2008〕25号2008.6.30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09〕55号2009.11.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校方责任险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27号2008.3.1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30号2008.3.2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7号2008.6.30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71号2008.7.4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2号2009.10.28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6号2009.11.12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号2010.1.12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42号2010.12.17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0号2011.7.22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5号2011.8.16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国家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2〕7号2012.2.6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7号2012.5.31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91号2012.9.11附件2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13号2011.3.7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铜川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999.12.1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8〕37号2008.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7号2009.4.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34号2009.6.16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35号2009.6.26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57号2009.11.1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9〕59号2009.11.20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工程的决定铜政发〔2010〕26号2010.5.25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29号2010.6.221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2010.7.161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10〕34号2010.7.161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6号2010.11.91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8号2010.11.25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63号2010.12.301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发〔2011〕17号2011.4.8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发〔2011〕27号2011.6.171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28号2011.6.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发〔2011〕29号2011.6.271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30号2011.6.302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38号2011.8.122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45号2011.10.14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57号2011.12.7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27号2012.4.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4号2012.7.1625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号2012.7.202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7号2012.7.2327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12.7.232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49号2012.8.72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1号2012.8.143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2号2012.8.1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3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9号2012.10.8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4号2012.11.123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5号2012.11.1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6号2012.11.283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2号2012.12.73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4号2012.12.73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5号2012.12.103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铜政发〔2012〕76号2012.12.113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82号2012.12.3140铜川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2013.5.104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4号4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8号2013.7.94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2013.8.144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2013.8.204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2号2013.9.64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9号2013.11.26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发〔2013〕69号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4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91号2008.10.284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05号2008.12.85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号2009.2.95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5号2009.5.45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6号2009.5.55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2009〕43号2009.5.155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44号2009.5.185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51号2009.6.205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1号2009.8.55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婚育龄妇女孕产妇健康检查及免费住院分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4号2009.8.125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78号2009.8.195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2号6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3号2009.9.116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7号2009.10.10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6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铜政办发〔2009〕93号2009.10.286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5号2009.11.106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2号6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4号2009.12.96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等各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5号2009.12.9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8号2009.12.156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种粮农民四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9号2009.12.156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1号2009.12.187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3号2009.12.217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4号2010.1.217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10号2010.2.117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29号2010.4.67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28号2010.4.77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0号2010.4.87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2号2010.4.9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7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3号2010.4.97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2号2010.4.307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3号2010.5.58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1号2010.7.218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2号2010.7.218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5号2010.8.98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79号2010.8.178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1号2010.8.268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4号2010.8.318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号2011.1.268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13号2011.2.188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48号2011.5.168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4号2011.5.249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8号2011.6.29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61号2011.6.89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6号2011.7.149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88号2011.9.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07号2011.10.289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配售)资格轮候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23号2011.12.129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号2012.1.99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25号2012.3.169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8号2012.4.299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9号2012.4.2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4号2012.5.1610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6号2012.5.3110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铜川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62号2012.6.1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7号2012.7.3010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快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8号2012.8.710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1号2012.12.1010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6号2012.12.2810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02号2012.12.3010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3〕25号2013.5.3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0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7号2013.6.11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9号2013.6.11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6.11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44号2013.6.91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0号2013.6.211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8号2013.7.301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3〕64号2013.9.41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80号2013.11.261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实施《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11.26 ——结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黄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8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黄冈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市区发展,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17〕70号)和《湖北省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监察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含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行、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预算单位是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确保安全、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原则,由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分别履行资金存放管理责任。
第四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同城银行业经办机构存放资金,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业经办机构存放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存放资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绍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3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激励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努力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商业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财政支付运行和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相结合,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和招标结果,统筹调整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纳入考评的银行为注册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各商业银行总、分行。
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
纳入考评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资金(含社保基〈资〉金)。
三、考评办法及考核结果运用(一)考评方法根据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融资支持和重点工作支持情况,按照指标权重进行量化考核。
由市财政局(地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二)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各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评分指标和招标依据之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温财预执〔2018〕81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商业银行:现将《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7日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存放遵循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一)确保安全。
参加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存放。
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绍市财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财金〔2020〕15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现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2.中标公告(模板)3.更正公告(模板)4.廉政承诺书(格式)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绍兴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6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二)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持市政府批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83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8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挂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4日巢湖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挂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驻巢各金融机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各金融机构对我市贡献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信贷有效投入,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是指市属范围内各类财政性资金存款(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和公维基金),贷款是指市内金融机构直接用于支持本市经济发展的各项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各金融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兼顾原则。
在存贷挂钩的基础上,统筹考核金融机构对我市各项社会事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2、存贷挂钩原则。
在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本市贷款的前提下,实行财政性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与对本市贷款挂钩。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考核。
市政府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单一特殊服务、资源占用补偿和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与融资平台贷款实行的专项存款指标奖励,此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对政府重点工程新增贷款,按当期(按一年计算)新增额的50%定量核定财政性资金存款指标,同时按贷款利率和期限进行增减考核调整。
即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点,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减分配定量指标的10%,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增加分配定量指标的20%;贷款期限以三年期为基准,增加一年的,增加分配定量指标的10%,下浮一年的,扣减分配定量指标10%,以此类推;存量部分(一年后)按贷款额的20%定量核定财政性资金存款指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办字[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比照《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强化监管。
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强收付活动透明度,使收入收缴管理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二)划清职责、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三)运转高效、确保安全。
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建立严密的预防监控体系,严格资金收付制度和程序,防止资金流失,确保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资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5•【字号】张政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2017〕2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目录见附件3),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2018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改,重新向社会公布。
列入延续有效期 (从到期之日算最多可延长5年) 的文件继续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沪财库[2013]4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下列银行账户: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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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导向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有效增加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根据《***泉市政府关于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发…2009‟192号)文件精神和《***泉市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的范围
1.社会保障基金(资金)。
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以及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账户上的社保类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资金。
指除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专户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3.各部门、各单位账户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
4.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含风险准备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5.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
二、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的原则
1.信贷投放与资金存放相挂钩。
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和增长速度与政府性资金存入总量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按照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合理确定政府性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
2.集中管理与便民服务相统一。
政府性资金管理专户开设,既要体现集中统一管理,又要方便资金及时兑付使用,凡涉及民生保障的资金账户,如惠农补贴资金、社保资金等,应开设在点多面广、便于服务对象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
3.引强做大与扶持培育相结合。
坚持“引行入敦”战略,推进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机构,扶持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对引进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政策支持。
三、政府性资金统存额度的确定
政府性资金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主要根据贷款规模、贷存比和信贷资金投向进行确定(计算方法见附表)。
对新引进设立、并在当地缴纳相关税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立后一年内按其注册资本的20% 存入政府性资金;营业满一年后按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挂牌营业后,根据该分支机构的规模大小,存入一定数额的政府性资金;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每增设一个营业网点,市财政存入政府性资金300万元。
四、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的考核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统存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办公室”,从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支行各确定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业务联络和具体考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局国库科***兼任。
政府性资金在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由"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办公室"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按季度组织一次考评工作,每半年提出存款额度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政府性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余额进行调整划转。
五、风险预警及其他事项
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账户和资金流向的监管,确保政府性资金安全完整和及时拨付划转。
商业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性资金存放资格:一是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政府性资金安全的;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管理出现问题,导致政府性资金被盗、冒领的;三是服务态度差,拖延政府性资金拨付、收缴的。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