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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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服务指南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服务指南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详见附件1。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174号),详见附件2。

四、受理机构内蒙古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局、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内蒙古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局、办事处。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三)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八、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口岸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 保证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6.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含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食品生产需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指南.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指南.
-61309
4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植物)
1108室
-61108
5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水产品)
1604室
-61604
6
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的指定
1108室
-61108
7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
1309室
-61309
8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505室
-60505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指南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1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2楼大厅1号、
12窗口
88381111-60202、60277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2楼大厅1号、
12号窗口
-60202
-60277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动物)
1309室
86662571
1101室
-61122
2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1101室
-61122
22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动物)
1309室
-61369
23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植物)
1108室
-61108
24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食品)
1604室
-61604
25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505室
-60505
2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509室
-60529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第182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号农农发[199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引种单位事先未办检疫审批手续,即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开出付款信用证或让对方发货,致使货物到港时仍未获得进口许可,种苗压船、压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少数省级审批部门违规越权审批,超限量或超范围审批,给审批管理带来混乱;由于生产性引种批次多,数量大,引进渠道复杂,种植地点分散,检疫风险增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截获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地中海实蝇、番茄环斑病毒等一类危险性检疫病虫,在国内也相继发现苜蓿黄萎病、蔗扁蛾、灰豆象、芒果象甲等一些新的危险性病虫,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从国外大批量引种。

国内需要的生产用种应立足于国内自繁自育,原则上不从国外大量引种,尤其是粮、棉、油、糖等对国内生产影响较大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

如因救灾备荒等特殊需要从国外超限量引种的,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捡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围,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规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围,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检疫许可证申报程序

检疫许可证申报程序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检疫许可证申报程序一、许可条件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动植物源性食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申请进境肉类方面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并已经直属局资格认定并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实施机关委托受理初审机构:广东检验检疫局(具体部门:食品监管处)终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三、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收费审批不收费。

五、提交材料目录1、企业每次申请必须在互联网上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于网上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广东局。

其中,持信城通电子密钥的企业可进入信城通网站“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栏目进行填写;持有九城公司单证帐户的企业,可进入九城单证“申报业务”-“进境动植物许可证”模块进行填写。

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申请表后7日之内,将随附材料送达广东局。

2、每个企业每一次申请须填写广东局提供的《食品监管处进境动植物产品电子审批呈批表》,该表可到广东局网www。

gdciq。

gov。

cn“食品监管”栏目下载填写打印以纸质方式提交给广东局。

3、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每一次申请须提供该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进境口岸分支局需加注该企业进口(过境)情况实质审查意见。

4、申请植物源性食品或动物源性食品(肉类除外)的企业每一次申请须提供由口岸分支局签章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

5、重要与敏感动植物源性食品再次申请时须提供《重要与敏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情况报告表》。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北京出入境检检疫局行政审批及备案等事项一览表

北京出入境检检疫局行政审批及备案等事项一览表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开发区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6号
顺义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东路乙3号
20
进口涂料备案
检验处
58619082
周二上午8:30-11:30
周四上午8:30-11: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2
21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周期检验备案
检验处
58619085
动植处
58619052
58619025
58648823
周二下午13:30-16: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7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动植处
58619047
58619044
58619045
周二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15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食品处
58619067
随时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16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食品处
58619064
随时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17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食品处
58619740
58649067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603
13
进口粮谷加工企业考核申请
动植处
58619052
58619025
58648823
周二下午13:30-16: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二、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8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三、申请条件(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相应规模;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单位受理机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五、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5、质量管理文件;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文件。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事指南)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事指南)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生物医药产业及相关科研发展的新形势,保障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依据《关于做好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1〕2号)规定,现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实施四级风险管理。

一、办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负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和进口企业备案;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入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的口岸查验。

二、审批办理时间及地址办理时间:每周一、周四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2号窗口办理电话:58619875/58648056/58648672三、办理程序(一)一级风险产品包括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相关病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的完整或基因修饰的DNA/RNA)和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相关动物组织、器官和血液及其制品。

申请单位应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提交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进口的数量、用途、使用或存放单位和进境后的防疫措施,进境时应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1)科研用途:申请材料应包括部级或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有效科研用途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存放、使用单位考核报告等。

进口《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中第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还应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2)兽用疫苗注册有关用途:申请材料应包括农业部指定的菌种保藏中心的同意接受函。

(3)国内实验室参加国际性对比试验用途: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对比试验的文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资质。

(4)中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参考实验室检测、科研用途:申请单位应提供OIE资质认定证明和情况说明。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 申请人应将出入境特殊物品情况做详细描述,包括 且不限于特殊物品的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 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国家/地区、生产情况。为便于对 特殊物品风险的判别,描述性材料中应对中英文名称、类别、 成分做准确表述,成分中不应包含不能明确具体内容的字 词,如缓冲液、质控品、培养物质等,必须对这些内容的确 切成分进行描述;对特殊物品的采集来源、生产原料、已知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 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 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一楼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111 8 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 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原件 是

批准文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
复印
供体健康证明和相


关检验报告
出境含有中国人体
基因组、基因及其
产物的器官、组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细胞、血液、制备 部门出具的批准文 原件 是
物、重组脱氧核糖 件
核酸(DNA)构建体
等遗传材料及相关
的信息资料
含有《人间传染的 ①所含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名录》 的学名(中文和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 传染性的特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丁文)和生物学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第四章 检验检疫审批

第四章 检验检疫审批


[处理结果] 根据该企业未经检疫审批进口植物种子的事实, 苏州局对其处以壹仟圆的罚款 。
第一节 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与申请方式 1、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指行政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申请方式 参考网站:(国家质检总局 网址)




以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为例 1、适用范围: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 的番茄、茄子、辣椒等。 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 工作。 3、检疫审批申请手续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 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 (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 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 的10%,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 涂料实施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 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 查。


下列情形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 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的。 2、累积2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 不符的。 3、抽检累计3次不合格。
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 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节 进口商品的检验登记备案 申请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包括: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05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2.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殊程序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三)审查方式采用网络申请方式申报,网上审查电子文本。

三、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仸追究机制,动植司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2.《动植司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3.《动植司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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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商品进行研究的机构(应列明 在营业范围中)。
鉴于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 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和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部分返销或内销的)

接下页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含换证复查
莆田局该业务联系电话:2672995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登记之所需材料 含换证复查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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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登记之办事流程
含换证复查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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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登记之办事时限
含换证复查 1、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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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相关依据
审批事项
查询网站:国家认监委 莆田局该业务联系电话:2672995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以下情况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免办证明 》及可免于提供部门材料:
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 可审批
2020/8/17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国外卫生登注记册
输美陶瓷认证
出出口口商商品品 质质量量许许可可证证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审批
食品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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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目录》内商品。具体指的是对该产 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要进口
的商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器材,该产品不得在境 内再次销售。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5各最小单位或每个型号总 金额大于5000美元的此类商品的免办工作仍然由认监委负责, 其他由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
莆田局该业务联系电话:2672995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之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莆田局该业务联系电话:2672995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之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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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之办事时限
1、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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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出口商品质量临时许可证申请之相关依据
一定条件可免提供的部分材料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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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时限
1、自收到正确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国家认 监委公布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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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之相关依据
4、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20个最小单位或每 个型号总金额大于2000美元的低压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 接用电器装置,
接下页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接上页:
每个型号总金额大于2000美元的其他产品/零部件的免办工作仍由 认监委负责,其他由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 局负责。这些商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时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 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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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质2995
出口商品质量临时许可证申请之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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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质量临时许可证申请之办事时限
1、
办事时限
莆田局该业务联系电话:2672995
审批事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登记之相关依据
接上页:
为便利企业,对于此类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 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对于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为便利出口,可以不用办理《免 办证明》,如企业自愿申请,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3、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目录》内的零部件。本款 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 口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零部件的免办工作由生产线所在地 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人必须是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 请时应提供生产线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时限
办事时限
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国外卫生登注记册
输美陶瓷认证
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审批
食品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审批事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相关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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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相关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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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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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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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办事时限
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后,检验检疫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 案,并告知申请人 3、如需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按总局有关 规定办结。
5、工厂所使用设备、零部件的返修件。本款指的是工厂所使用的 设备或设备中的零部件运到国外修理,修理完成后返回国内的 情况。此类返修设备、零部件的免办工作由工厂所在地的直属 检验检疫局负责。工厂在申请《免办证明》时应出示该设备、 零部件出境时的有关单据。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国外卫生登注记册
输美陶瓷认证
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审批
食品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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