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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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转让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目前尚处于初试阶段,但已被广泛运用于中小型企业,在实践中有许多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矛盾。

企业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或主管部门,委托审计评估部门对企业的负债情况和资产现值进行审计、评估并计算出净价后,结合企业的现状、发展潜力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提出一定的售价,再经过竞价或拍卖等形式后确定受让者,由受让者向转让方支付与企业净值相对应的价款而取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转让的实质是企业买卖。

正确确定债务承担的主体,是处理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企业法人在其产权发生改变时,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登记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是衡量企业法人是否变更的关键。同时,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并以其具体资产承担债务。受让方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是对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承继,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转让行为不规范,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一、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因企业转让前债务提起诉讼,要求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清偿债务的,应由受让方独立作为本案的被告,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企业转让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已进行了评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是企业的净值,债务与资产、债权已经冲抵,受让方接受了原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企业合并分立的立法精神,其应对债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债权人就该笔债务起诉到法院,要求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清偿债务的,根据被转让的企业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为两种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种情况是受让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其主体应如何确定呢?

笔者认为,应由出让方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由出让方对遗漏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受让方不承担实体责任。因为,原企业被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终止登记,原企业已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受让方

接收了原企业的资产后成为原企业的承继者,理应享有和承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其在受让时对遗漏债务并无过错,且已向出让方支付了不包括遗漏债务在内的企业资产的对价,故不应再让其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原企业被终止后,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出让方接受并负责清理,出让方遗漏债务,未尽到清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在其转让原企业前所接受的原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对原企业遗留债务提起诉讼,要求原企业、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清偿债务,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由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否定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由受让方对遗漏债务负清偿责任,然后向出让方追偿。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中对法人成立必备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要件,缺一不可。同时该法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对企业法人的性质也作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以其具体资产承担债务。原企业的所有财产已被其主管部门转让给受让方,这时其已没有了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及对外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实有资金也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人格,更谈不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否定原企业的法人资格。2.受让方根据与出让方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接收了原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并支付了相当于企业资产净值的对价,原企业的所有权已实际发生了转移,尽管受让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是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理应对原企业所欠债务负清偿责任。对于遗留的债务,虽然受让方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仍应承担该遗留债务的清偿责任。受让方承担了遗留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因其已向出让方支付了原企业不包括该笔债务在内的对价,应当根据与出让方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已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依合同约定实际接收并正在经营被转让企业,但只向出让方支付了一半售价,被转让企业也未办理工商终止登记手续,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出让方、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一起清偿债务。对于这类正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应由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由受让方以原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否定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对受让方欠付出让方的售价,出让方可要求受让方清偿。这是因为:1.工商注册登记是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要件,有无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应作

为企业转让是否最终完成的重要标志。原企业未办理工商终止登记手续,其仍应作为清偿债务的主体,但其财产已被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其已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否认其法人资格(理由如前文)。2.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转让合同有效,出让方依据转让合同将被转让企业转让给受让方,是对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且受让方接收后已开始实际经营,如果仅因为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否定了双方转让合同和转让行为的效力,则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受让方实际接收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故原企业对外所欠债务应由受让方以原企业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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