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船舶入厂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

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发文字号】[83]交水监字86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12【实施日期】1983.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83)交水监字860号1983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第九条信号: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第十四条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第十五条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概述船舶安全标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安全标识的种类1. 船舶标志船舶标志主要包括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水尺、船型等。

船舶标志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1)船名:船名应采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船籍港:船籍港应与船名一并标写在船尾船名下方。

(3)载重线:载重线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

(4)水尺:水尺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船舶装载情况。

(5)船型:船型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类型。

2. 船舶安全标志船舶安全标志主要包括:(1)脱险通道标志: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脱险通道标志,如MES标志。

(2)应急设备标志: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和位置的应急设备标志,如EES标志。

(3)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如LSS标志。

(4)消防设备标志:规定消防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消防设备标志,如FES标志。

(5)禁止行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标志,如禁止吸烟标志。

(6)危险警告标志:规定危险情况的危险警告标志,如易燃易爆标志。

(7)指定动作标志:规定指定动作的指定动作标志,如紧急停止按钮。

(8)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规定安全和操作须知的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如穿戴救生衣。

三、船舶安全标识的设置要求1. 标志材料:船舶安全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塑料等。

2.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如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等。

3. 标志字体:标志字体应清晰易读,如宋体、黑体等。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一.防火、防爆:
1.严禁使用明火电炉,若使用闭式电炉时,必需有人看管.
2.用后的擦油布,棉纱头不准乱丢,必需放在指定容器按规定处理.
3.厨房做饭引火必需准时熄灭,煮饭完毕关熄火源,关闭柴油开关.
4.进行电.气焊作业前,厂方通知船方,船方监督厂方.必需备妥适当的灭火器材,检查四周四周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并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造成死灰复燃可能后方可离开现场,并报告部门长.
5.船上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要准时更换.
6.明火作业要按明火作业须知和船舶易燃易爆部位修理须知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船舶电气焊使用管理规章和风电焊设备平安操作规程.
7.清油舱时,现场禁烟,停止明火作业.
二.防污染;
1.严格执行船厂的防污染制度,对修理作业现场的防污染工作进行检查,监控.
2.船舶在厂修期间,油舱污油按规定处理
3.船舶生活垃圾及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致污染物要集中存放,按规定处理..
4.修理人员撤离时,监修人员须对实施修理后的油舱柜,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管系等按规范查漏,防止跑,冒,滴,漏.
5.清油舱时,必需有围油带,确定阀门.接头无漏油.
6.拆完油管后要挂牌以禁止启动相关油泵.
7.第一次启动油泵,先要检查相关管路,点动试验后,确定管路正常后方可使用.。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关键性设备的标识管理,确保船舶设备运行安全稳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船舶及乘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使用的船舶,包括海洋工程作业船、货船、客船等各类船只。

第三条船舶关键性设备指的是对船舶正常运行及乘员安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引擎、舵机、通讯设备、防火设备等。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清晰、完整、准确,便于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做好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关文件档案,记录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变更、维护、更新情况,形成完整的档案。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承担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的全面责任,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具体管理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船舶上设置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牌,标识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位置、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如有损坏或者错误应当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管理计划和维护方案,确保标识的长期有效性。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遵守标识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工作,保证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对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性。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标识问题,确保标识的修复和更换及时到位。

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版本及修改号:1.0 页次:1/2 编写:日期: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62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加强对厂修船舶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船舶油舱、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便于施工人员对船舶重点防火部位的认识和辨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所有厂修船舶的(货)油舱、管子弄以及油舱(柜)的输油管、透气管、测深管,都必须根据船方提供的油舱(柜)数量和位置,进行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 管理规定3.1 船舶进厂后,单船总管要立即要求船方提供该轮的船舶油水舱布置图,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和车间;油水舱布置图要经过船方船长确认并签字,防止出现舱室布置发生改变。

3.2 船舶机舱及泵房内的油舱(柜)以及在修船舶的油管系(包括通气帽)由轮机车间负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

其他的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由船体车间负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

3.3 车间工程主管为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第一责任人,负责油舱(柜)、标识的落实、检查、确认,及时向单船安全主管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由车间安全组实施。

车间编制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单,要求油舱、油管系标识人员、安全主管各持一份。

安全主管做好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记录。

3.4 船舶靠泊后两天之内、工程开工之前,相关车间工程主管要根据船方提供的油水舱布置图,将油舱(柜)、管子弄、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到位。

3.5 轮机用黄底红字的即时贴标识对油舱(柜)、油管系进行标识。

即时贴标识的尺寸不得小于5CM*8CM。

张贴标识前要适当对张贴部位进行适当的清洁,确保张贴牢固。

油舱透气帽上张贴“禁止动火”标志。

3.6 油管系的标识要张贴在显眼处,以便于施工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

甲板面上同一路主油管上的安全标识的间距不得大于30米(包括油轮的货油管)。

每一路支油管上也要有安全标识。

在钢结构换板区域内的油管系,如双层底油舱的测深管、透气管等也必须在明火作业范围内进行明确标识。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4篇)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4篇)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中燃加油船是指由中国燃料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并用于石油产品加油的船舶。

为保障加油过程的安全和高效,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船舶安全要求1. 加油船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并按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2.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防火设备、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3. 加油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以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使用。

4. 在加油过程中,船舶必须保持平稳,避免发生意外碰撞、冲撞等情况。

5. 加油船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船舶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

二、燃油安全要求1. 加油船应使用合格的石油产品,严禁使用过期、混合或不合格的燃油。

2. 加油前必须检查油品的质量和充油管道的完整性,并保持加油设备清洁,以避免杂质或污染物进入油品中。

3. 燃油储存室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且温度适宜,防止油品的变质和爆炸。

4. 燃油泵、管道及存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5. 加油船在加油操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加油单元、油管接口等处无漏油现象。

6. 加油船应配备燃油浓度监测仪,以监测加油过程中空气中的燃油浓度,一旦超过规定的安全范围,应立即停止加油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人员管理及应急处理1. 加油船必须配备合格的加油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加油操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加油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

3. 加油船必须设有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进行相关演练。

4. 加油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故障,并向上级报告。

四、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1. 加油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船舶安全法、石油管理法等,以确保加油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油船应加强环保管理,合理处理废弃物,严禁将油污直接排放入海洋或河流中。

船舶管路颜色标识法则

船舶管路颜色标识法则

船舶管路颜色标识法则一、颜色管路标识的目的与意义船舶管路颜色标识法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管路的清晰标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通过使用颜色标识,可以快速识别管路的用途和介质,有助于预防潜在的危险和事故。

同时,颜色标识还有助于简化维护和检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常见管路颜色及其代表的含义1. 绿色:用于标识饮用水和消防水等清洁介质。

2. 红色:用于标识热力管路,如蒸汽和热水等。

3. 蓝色:用于标识冷却水、压缩空气和液压油等管路。

4. 黄色:用于标识燃油、滑油和污油等管路。

5. 灰色:用于标识排污、废水和其他特殊介质管路。

三、管路标识符的规格与要求1. 管路标识符应清晰可见,易于阅读。

2. 标识符应包括管路名称、用途和介质等相关信息。

3. 标识符应采用防水、防腐的材料制作,以确保长期使用效果。

4. 对于大型管路或特殊用途的管路,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标识牌或标记,便于人员识别。

四、制定管路颜色标识方案的过程和方法1. 调研和分析:收集船舶管路的图纸、资料和现场照片等信息,分析现有标识的不足之处。

2. 设计方案: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颜色标识方案,明确每种管路的颜色和标识方式。

3. 制作样品:制作少量样品,进行现场测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计方案。

4. 制定实施计划:根据最终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材料采购、制作和安装等环节。

5. 实施:按照实施计划逐步推进,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和进度。

6. 验收和维护:完成所有标识后进行验收和维护,确保颜色标识系统的长期有效性。

五、船舶管路分类与相应颜色配置标准根据船舶管路的用途和介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颜色配置标准:1. 饮用水管路:采用绿色标识,用于输送饮用水。

2. 清洁介质管路:采用绿色或蓝色标识,用于输送清洁介质,如消防水、冷却水和液压油等。

3. 热力管路:采用红色标识,用于输送热力介质,如蒸汽和热水等。

4. 油类管路:采用黄色标识,用于输送油类介质,如燃油、滑油和污油等。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6399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Identification of Oil Tanks & Pipe LinesHSE Management Regulation1 目的为加强对在厂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便于施工人员对船舶重点防火部位的认识和辨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厂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加油后的油舱(柜)、输油管、透气管、油舱透气帽、测深管以及串油时涉及到的油管系和油舱的警示标识。

3 涉及岗位项目经理、建造经理、工程主管、调试主管、安全主管、安全监督员、车间安全组成员4 职责4.1 机电车间工程主管负责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进入调试阶段前的油管标识。

4.2 机电车间调试主管负责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进入调试阶段后的油舱、油管标识落实。

4.3 安全主管、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相关人员执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5 管理和操作流程5.1 油管系串油前,油管标识及确认方法5.1.1 机电车间负责串油的工程主管为油管系标识第一责任人,必须事先对涉及到的油舱、油柜(以下简称油舱)、油管系以及车间自带设备油类管系进行标识。

5.1.2 油管系的标识要张贴在显眼处,以便于施工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

机舱、泵房及机械舱室内油管的标识间距应不得大于2米,甲板上油管系标识间距应不得大于5米。

5.1.3 油管系标识后,机电车间工程主管负责检查、确认后,填报《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油舱、油管标识确认表》及时向项目安全主管反馈,要求标识人员、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各持一份。

5.2 油舱加油前,油舱、油管系标识及确认方法5.2.1 油舱加油准备前,项目组必须完成距油舱壁300mm以内范围的明火作业,否则项目经理不得同意油舱加油作业。

5.2.2 机电车间调试主管为油舱、油管、油舱透气管、测深管等与油舱相连管系标识的第一责任人。

5.2.3 油舱舱壁的六个面都贴或悬挂“油舱禁火”安全警示标识。

船舶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参考版

船舶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参考版

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警示标识的具体管理,明确船舶各部位警示标识的具体设置,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够起到良好的警示提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内在修船舶各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管理。

3管理规定3.1船体车间负责做好油舱、管子弄等部位的禁火安全警示标识(具体规定见“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62)。

3.2轮机车间负责做好机舱油柜、油管系及油舱透气管、透气帽、测深管禁火标识(具体规定见“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62)和禁止盘车、禁止开启等安全警示标识。

3.2.1如果机舱主机有工程,要悬挂好“禁止盘车”的警示标识牌;3.2.2如果有驳油等作业,要在作业开始前,拉设好警示带并在相关的阀件上悬挂好“禁止开启”的警示标识牌;3.2.3如果有管子弄内热工作业工程,需将管子弄内油管做好相应标识。

3.3起运车间负责脚手架等安全警示标识3.3.1在搭设货舱、油舱、水舱等舱室性质的脚手架前,应在相应的下舱口悬挂“脚手架作业禁止进入”的警示标识牌;3.3.2在甲板面以上及可能存在交叉作业的场所搭设脚手架时要拉设警示带,并派专人监护。

3.3.3如果脚手架未经三级报验应悬挂“脚手架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识牌;如果经三级报验合格,应悬挂报验单和“允许使用”的警示标识牌;3.4坞修车间负责禁止盘车、油漆禁火、清油禁火等安全警示标识3.4.1进坞期间,坞钳如果有修理轴、桨、舵的工程,应在机舱盘车机开关旁边悬挂“禁止盘车”的警示标识牌;在每天的VSCC会议上汇报,并与轮机主管做好沟通。

3.4.2如果有清油作业,应在作业区域周围拉设警示带,并悬挂“清油作业,禁止烟火”的警示标识牌;3.4.3如果有油漆作业,要在登船梯口挂设油漆作业告示牌,在油漆作业区域周围拉设警示带,并悬挂“油漆作业,禁止烟火”的警示标识牌;3.4.4如果船上有油斗子,应拉设警示带并悬挂“禁止烟火”的警示标识牌;3.5安监部负责船舶公共部位的安全标识3.5.1船舶进厂开工前a)应做好油水舱分布图和单船总管小组成员联络名单,张贴在安全消防布置图板上,并摆放在登船梯口处;b)在甲板、机舱布置好安全通道,包括机舱内的紧急逃生通道,并悬挂“安全通道”的警示标识牌;c)船舶上的油漆间、氧乙炔间、物料间等悬挂“禁止烟火”的警示标识牌;二氧化碳间、泡沫间悬挂“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d)在船首和船尾各设立一个消防站,挂设“消防站”的警示标识牌,并在总布置图上标注出来;e)船舶所有的大(深)舱直梯在没有采用辅助安全措施前悬挂“紧急逃生通道,非特殊情况下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识牌;f)在机舱进口处、进入生活区的水密门等明显部位粘贴悬挂“机舱底部应急逃生通道位置”提示标识牌,注明具体位置。

油船进厂修理中的消防安全

油船进厂修理中的消防安全

铆 臻 ¥
得证 书。修理 作业必 须严格 执行作业 许 可证制 度 ,对每项具 体作业 .必须颁 发冷 加工作 业许
绳 、空 气 呼 吸 器 ,戴 好 安 全 帽 、护 眼 ,穿 好 防 护 用 品 ;制 定 好 舱 内 作 业 计 划 。 人 舱 作 业 执 行
许 可证制度 。审批 人员应 当在 审批前 到现场进 行 检查 ,确 认符合 安全要 求方 能批准 。人舱 人 员必须取得经审批 的 《 密封舱人舱许可证 》 ,方
有效 的通风 。不能有 重新积 聚易燃 气体或 毒气 的可能 。允 许热工作 业 的舱 室或船 舶 ,在施工 前 以及施工进 程 中的有条 件情况 下 ,施工单 位 应 派员在施 工 区域 ( 包括影 响 区)用测爆 仪随
时 予以复测 ,同时采 取必要 的 防火 措施 。若发
现 证 书 所 指 的 舱 室 在 检 测 时 已 关 闭 的 管 道 和 阀
抢救 。 1. 热 加 工 作 业 安 全 规 定 和 安 全 措 施 。 需 1 进 行 热 加 工 作 业 的 油 轮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洗 舱 和 除 气 ,彻 底 清 除 舱 内 的 锈 垢 、油 渣 ,关 闭 有 关 阀 门 ,氢 气 浓 度 必 须 在 爆 炸 下 限 的 l %以 下 。
下 层 舱 室 连 通 的 孔 洞 封 堵 . 以 免 焊 渣 通 过 孔 洞
并取得 《 热加工许可证》后方可 进行 热工作业 。 需进 行 热工 作业 的泵 间 .隔 离舱 及压 载 舱 等 , 若其 舱底积 有油垢 ,也应予 清理干 净 ,进 行通
风 除 气 ,并 保 持 连 续 通 风 。 有 关 的 阀 门应 确 认
1. 船 舶进 厂 修理 时 ,燃 油 、滑油 舱 柜 、 2 污油舱柜 的存 油应尽 可能 并舱 ,需 动火 修理 的 含油舱 柜应 清 洗 干净 。通风 除 气 。测爆 合 格 。

船务工程公司危险品液货轮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务工程公司危险品液货轮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务工程公司危险品液货轮修理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危险品液货船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船务工程公司所属企业在承修的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的施工。

2.细则2.1危险品液货船进厂前必须完成洗舱、掏舱、除气、惰性气体置换,经船舶检验局测爆合格及港监签发进港证书方可进入靠泊。

船舶靠泊后,搭登船梯前必须向船舶防火员及船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2根据总管提供的舱室布置图(货舱、隔离舱、压载舱等)测爆。

2.3开工前,必须对货舱及有工程的舱室通风、清油、测爆、测氧、接好消防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冬季接好水带,不保压。

)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在登船梯口处设“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2.4测爆时,由二个人同时进行。

开工前应对船舶全面测爆,包括干隔舱、泵舱、机舱等,并将测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修船总管及船方各一份。

对测爆不合格的舱室,继续通风除气。

2.5施工前有修理项目的舱室必须达到以下有关技术指标后方可下达开工指令。

2.5.1氧气浓度20%以上。

2.5.2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0.5%以下方可进行热工作业,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1%以下可进行其它一般性作业.2.5.3二氧化碳最大允许浓度5000ppm以下。

2.5.4一氧化碳最大允许浓度50ppm以下。

2.5.5无可燃固体的残留物,其程度必须达到迅速蔓延时不会发生危险。

2.5.6经船舶安全主管确认达到“人员安全”、“防火安全”的状态。

2.6各施工单位应人员上船作业,并在上船之前经过安全培训。

2.7总管应向船舶安全主管提供船舶结构图,由船舶安全主管标出危险部位警示标志。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定3.1上船作业人员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上船及易燃易爆物品。

3.2需热工作业的货油舱室,必须经过充分的清舱、掏舱和除气。

舱内的油垢、油渣彻底清除,舱内加热盘管、货油管和扫舱管等用有效方法冲洗,有相关的管子阀门应由工程主管确认关闭,上下舱室的梯子要清洁干净,并备好消防水带进入舱室作业点。

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加油活动的所有船舶、加油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加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船舶加油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加油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器材、应急设备等。

2. 船舶加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船舶加油单位应当对加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 船舶加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油作业,确保加油作业安全。

(2)加油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加油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加油作业过程中,应当密切监控加油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加油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船舶加油单位应当建立加油作业档案,记录加油作业时间、地点、船舶信息、加油量、安全措施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1.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加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船舶加油单位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事故处理1. 船舶加油单位发生加油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加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船舶管系油漆标识颜色说明

船舶管系油漆标识颜色说明

船舶管系油漆标识颜色说明Paint colours for marine pipes and their identification symbols一、管路的油漆颜色与所在舱室的颜色相同,识别符号用不同颜色的油漆涂剧,以表示管内流体的性质,识别符号表示液体的用途或压力,蒸汽类管路和识别符号油漆的涂刷。

识别符号的颜色不应与管路颜色相问,如遇相同或相近时,应将识别符号涂在白色辅助圈上,辅助圈的宽度应比识别符号每边加宽50mm。

二、管路和识别符号的油漆颜色:卫生水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舷外水冷印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压载舱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液体燃料运行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领体燃料回油或油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滑油运行管路与舱室颜色相同,污油管路与验室颜色相同,传动管路应与舱室颜色相同,中、低压空气管路应与舱室颜色相同,高压空气管路应与舱室颜色相同。

说明如下:①船舶卫生水管路-白色②船舷外水冷却管路-白色③锅护吹灰或各型管路-红色④排气或废气管路-红色⑤液压传法管路-黄色⑥压空气管路-蓝色⑦高压空气管路-蓝色三、船舶管系基本识别颜色及含义:绿色——海水(舷外水)银色——蒸汽棕色——液体燃料黄色——润滑油浅蓝色——空气和氧类气体红色——消防灰色——淡水黑色——废污液体蓝色——制冷剂四、管路的油漆颜色是表示管内流体的性质,并涂在管子的全长上,识别符号表示流体的用途或压力,识别符号的颜色,蒸汽类管路为红色,其他为白色,举例如下:结语:船舶管系管径小于和等于15mm的管路的识别符号,其箭头尺寸可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在某些由于本身的定型而有明显区别的管路(如主机排汽或废气,循环冷却,锅炉烟肉等);以机器设备或减压装置等附近的仪表接管,可不涂识别符号;小型船船的管路简单,很易识别。

可以不涂识别符号,但用船部门认为需要时,亦可涂刷。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予以表扬或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二章防火防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土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观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船舶修理是指对船舶进行维修、更换、升级和改装等工作,为保障船舶修理过程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以及船舶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国家对船舶修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船舶修理的基本概念和管理原则。

船舶修理需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船舶修理过程中的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

第一条定义1.船舶修理:是指对船舶进行的维修、更换、升级和改装等工作。

2.修理单位:是指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

3.船东:是指船舶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第二条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环保、节能、资源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3.合法、公正、诚信、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本章规定了有关船舶修理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的要求,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船舶修理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资质要求1.修理单位必须具有建立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具备合格的船舶修理人员和设备,确保船舶修理的安全和质量。

2.修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人员管理1.修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船舶修理人员。

2.船舶修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第五条设备管理1.修理单位必须配置合格的船舶修理设备和设施,确保设备安全、完好。

2.修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质量管理1.修理单位必须建立和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修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评估,确保修理后的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重点安排了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建立,确保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理。

第七条安全措施1.修理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可以落实到位。

2.修理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体系,监控并控制船舶修理范畴内的各种危险情况。

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版本及修改号:1.1 页次:1/7 编写:日期: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60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确保油轮(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厂修船舶的油轮(舱)施工过程。

3 管理规定3。

1 船舶进厂前的要求3.1.1 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生产部负责保存相关检验证书或相关复印件。

3.1。

2 船舶装载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3.1。

3 经营部在中标前后要向船东(方)明确我司油轮油舱清舱要求,详细了解进厂前船舶的洗舱计划、洗舱结果、污油水及油角残留情况等,并将了解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生产部及安监部。

3。

1。

4 在船舶靠泊锚地进厂前,由生产部、安监部派人组成勘验小组,对油轮货油舱(包括SLOP舱)进行舱室勘验、舱室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厂靠泊码头。

3。

2 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3。

2。

1消防准备工作油轮进厂靠泊后,安监部消防员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水带、泡沫/干粉/CO2灭火器、泡沫罐车)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明火区域内有消防水枪,并保持一定压力,油轮全船禁止带烟、吸烟。

3.2.2 清油作业1) 清油作业前,由总管、涂装主管、安全主管、消防员等组成单船防污染小组(见附录D),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油流到海里造成污染。

由涂装主管组织清油施工人员在甲板上适当位置铺设草帘,防止人踩在油污上滑倒跌伤。

2)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进一步清洁后,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a) 无块状的油渣;b)无聚集状的残油;c) 单船总管、安全主管、涂装主管确定的其它标准。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中暑、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和海洋工程建造、修理和改装过程的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内场非船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文所称“明火作业”是指电焊(包括二氧化碳焊、自动焊)、气焊、气割(包括半自动气割、数控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明火作业申请人员负责作业区域的环境检查和措施落实的确认并提出申请。

申请人员如实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指定有资格的动火人和监护人。

第五条车间负责人、单船/区域负责人负责协调停止不相容的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动火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核对动火范围、动火时间和期限,以及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动火作业的全过程负有安全责任。

第七条班组长班前做好措施和确认,班中跟踪检查确认,班后完工确认避免留下火花。

第八条班组长负责在作业前对左右的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辅助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说明具体作业内容、作业区域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等。

第九条明火作业审批人员负责对现场环境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审批,对自己所审签的动火申请单负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单船安全管理人员依照动火申请内容亲自到现场查看,签署能否动火和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的具体意见,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过程控制及完工确认;动火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按安全管理人员签署动火的内容、时间及安全防范措施,向施工人员进行宣贯,并在现场挂明火作业申请单。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一条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凡是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应为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和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复训。

(二)公司员工的明火作业的操作证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统一管理、培训、复训等,按有关文件操作。

船舶燃油管理办法及细则

船舶燃油管理办法及细则

船舶燃油管理办法及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燃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燃油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及细则。

二、燃油采购1、燃油采购计划根据船舶的航行计划、燃油消耗率、预计航行里程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燃油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提前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并预留足够的采购时间。

2、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燃油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供应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燃油质量检验在接收燃油时,必须对燃油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密度、粘度、闪点、含水量、硫含量等。

如发现燃油质量不符合标准,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三、燃油储存1、燃油舱的设计与维护燃油舱的设计应符合船舶规范和安全要求,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防腐蚀性能。

定期对燃油舱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燃油的分类储存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油应分类储存,避免混淆。

在燃油舱上应标明燃油的种类、牌号和储存量。

3、燃油储存温度和压力控制根据燃油的性质,合理控制燃油储存的温度和压力,防止燃油变质或发生危险。

四、燃油加注1、加注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燃油加注前,应确保船舶处于稳定状态,关闭相关的阀门和设备,准备好消防器材和防溢油设备。

2、加注过程的监控在加注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燃油的加注量、流速、压力等参数,确保加注安全、准确。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3、加注后的清理工作加注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加注口周围的油污,检查阀门和设备是否关闭严密,防止燃油泄漏。

五、燃油使用1、燃油消耗的监测建立燃油消耗监测制度,定期记录船舶的燃油消耗量、航行里程、主机运行时间等数据,分析燃油消耗的规律和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2、主机和辅机的燃油使用根据船舶的航行工况和负载情况,合理调整主机和辅机的燃油供应量,确保其在高效、经济的状态下运行。

3、燃油的节约措施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如优化船舶航行速度、合理安排航线、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降低燃油消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版本及修改号:1.0 页次:1/2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编写:日期:
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审核:日期:编号:COSCO-SYGD-C(SS)-62
批准:日期:
1目的
为加强对厂修船舶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船舶油舱、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
识,便于施工人员对船舶重点防火部位的认识和辨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所有厂修船舶的(货)油舱、管子弄以及油舱(柜)的输油管、透气管、测深管,都必须根据船方提供的油舱(柜)数量和位置,进行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管理规定
3.1船舶进厂后,单船总管要立即要求船方提供该轮的船舶油水舱布置图,并发放给各
相关部门和车间;油水舱布置图要经过船方船长确认并签字,防止出现舱室布置发生改变。

3.2船舶机舱及泵房内的油舱(柜)以及在修船舶的油管系(包括通气帽)由轮机车间负
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

其他的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由船体车间负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

3.3车间工程主管为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第一责任人,负责油舱(柜)、标识的落实、
检查、确认,及时向单船安全主管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由车间安全组实施。

车间编制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单,要求油舱、油管系标识人员、安全主管
各持一份。

安全主管做好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记录。

3.4船舶靠泊后两天之内、工程开工之前,相关车间工程主管要根据船方提供的油水舱布
置图,将油舱(柜)、管子弄、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到位。

3.5轮机用黄底红字的即时贴标识对油舱(柜)、油管系进行标识。

即时贴标识的尺寸不
得小于5CM*8CM o张贴标识前要适当对张贴部位进行适当的清洁,确保张贴牢固。

油舱透气帽上张贴“禁止动火”标志。

3.6油管系的标识要张贴在显眼处,以便于施工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

甲板面上同一路主
油管上的安全标识的间距不得大于 30米(包括油轮的货油管)。

每一路支油管上也要有安全标识。

在钢结构换板区域内的油管系,如双层底油舱的测深管、透气管等也必须在明火作业范围内进行明确标识。

3.7机舱及泵房内所有油舱(柜)壁板上都必须做好油舱标识,标识必须醒目、正确,
对不可标识的油舱壁,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

机舱和泵房内底部舱室不需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全部作为油舱对待。

3.8船体车间用黄色油漆对油舱(柜)、双层底、管子弄进行标识。

标识线为连续的、宽
度不小于8CM的黄线。

标识线的油舱一侧要写上“油舱”等字样,每个字尺寸不得小于30CM*30CM。

标识线必须超出油舱壁100MM,油舱(柜)标识前要将标识区域的垃圾清除,确保标识的正确、有效。

3.9船体车间对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进行标识时,要求对油舱(柜)、管子弄、
双层底的六个面都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或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让周围作业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对与油舱相邻的密闭舱室的油水舱壁,如该密闭舱室道门暂不开启,
可暂时不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待相邻密闭舱室道门打开后,工程主管必须及时安排落实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对一些特殊位置的油舱,有些油舱壁暂不能及时进行标识的,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

明火作业区域内的所有油舱壁在工程开
厂修船舶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COSCO-SYGD-C(SS)-62 版本及修改号:1.0 页次:2/2 工前,油舱标识必须落实到位,如双层底油舱的隔舱壁、在泵房、边水舱内的机舱油柜壁板等。

3.10涉及钢结构换板区域的油舱(柜)要在临近明火作业点附近进行明确标识,在油舱
壁与切割线间写上“油舱禁火”等醒目字样,并在油舱壁与切割线间标出双箭头,便于施工过程中识别。

3.11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脱落或不明的,相关责任部
门要及时恢复标识。

施工部门要注意维护和保持安全警示标识,发现标识脱落或不时后要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工程主管进行恢复。

3.12各级人员在审批明火作业申请单时要关注施工区域内的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
标识是否到位,同时对安全警示标识的正确与否进行确认。

如存在疑问可以拒批明火作业申请,等安全警示标识到位后方可审批明火作业申请。

3.13测氧测爆合格,符合明火作业的油舱(柜),船体车间及轮机车间在明火作业前,必须
在测氧测爆合格油舱(柜)壁上(在所有标识“油舱”等字样旁)及透气帽处标识
“合格”或“ gas fre6‘等字样或悬挂“合格”、“ gas fre6'等字样或标识牌。

3.14船舶进坞后,船壳外板为油舱壁板的,安全主管必须在油舱外板处悬挂油舱标识牌,如
生活区、上下边柜、双层底油舱外板都必须悬挂油舱标识牌,对于已测氧测爆合格的油舱予以标注,便于外壳施工人员识别,出坞后拆除。

3.15对于修理工程单一、工程主管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标识的船舶或部位,需经单船总管
审核、安全主管批准并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3.16此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仃此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