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教办教材〔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材〔202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选用范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其中,国家课程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课程地方管理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地方专题教育材料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选用主体(一)选用单位。
我省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初中和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进行。
鼓励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以学校为单位选用,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选用机构。
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严禁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三、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一)制定方案。
选用单位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选用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征集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关学科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第十五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 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七条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材选用使用情况 进行跟踪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对发现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学性等问题,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教材选用 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 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选用或更换的依据。
取得教材选用权限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具体的教材选用办法,用员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 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B02015年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 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5)1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按学段、分学 科设立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初选工作。
第八条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学 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的专家、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组成,每个学科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教材选用委 员会、学科组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
.适当下放教材选用权限。明确设区市教育局为本地区教材选用单位。支持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 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原则上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学校,经批准后可独立开展教材选用工作。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并教办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并教办字[2006]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济区社会局,太钢、西山教育处,市属学校、厂矿中学、民办学校:《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征订和使用管理工作,理顺征订发行渠道,彻底纠正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盗版教材、教辅用书在学校滥用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課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巩固扩大素质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和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发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及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教辅用书(包括教学用光盘、磁带等)。
第三条太原市教育教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材中心”)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有关征订、使用、发行教材、教辅用书的规定对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各类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进行监督、鉴定、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的教材、教辅用书,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征订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发行渠道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由太原市普通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幼儿园教材;(二)根据教师、中小学生教学需要,经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推荐选用,从正式出版社发行的各类教辅用书;(三)根据各学科任课教师及专家的意见择优推荐供学生自愿购买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四)建立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成立教学用书监督责任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学科带头人及年级班主任担任成员;(五)其他应规范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
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2篇)

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1.教材的征订严格按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坚持征订以新华书店为唯一合法渠道的教材。
2.教务处负责选定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并确定数量,其他版本可根据需要各学科征订若干作为教师参考书。
3.经主管教学校长认真审核,由教务处将选定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按时上报新华书店,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4.选择教辅资料是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自主行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不得指定教辅资料的内容作为考试内容或各种变相统购行为,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5.每个年级一个学科只允许使用一种教辅资料,所用教辅资料,必须与规定的课程标准相吻合,且保证质量。
6.教师推荐教辅资料,必须由备课组集体研究确定提出申请,经年级组、教务处、校长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7.各备课组、各年级组、教师不得擅自引导书商进入校园推销、销售辅资料和图书资料,以免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资料,杜绝盗版的教辅资料流入校园,确保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的规范、有序。
8.教师不得直接参与征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个人在教辅资料推荐、发行过程中牟取发行部门、书商“宣传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及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
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2)一、目的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中学教师和学校对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学教师和学校对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
三、征订程序1. 中学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提出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申请。
2. 学校教务处收集并审核教师的征订申请,确保申请符合课程教学要求。
3. 学校教务处根据教师的征订申请,向出版社或书店提出征订订单,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订购数量和价格。
4. 学校教务处将订购的教材、教辅资料信息反馈给中学教师,并告知他们到指定的书店或渠道购买。
5. 中学教师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按时到指定的书店或渠道购买教材、教辅资料。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24年5月7日河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转发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发布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本地区教材使用工作。
各市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严格在本地选用结果范围内征订使用教材,指导、监督学校的教材使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赣教基字〔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5〕2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和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教科书选用工作,同时要加大对选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选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江西省教育厅2015年7月8日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全省各地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政策,公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全文转发《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闽教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4〕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按照省委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征订、发行工作,杜绝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进校教辅材料的选用及代购行为1.严格执行“一科一辅”选用政策。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材选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教科书选用程序和要求,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进校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严格按照“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的规定,严禁将选用权下放到县(市、区)或学校,严禁按学校类别选用不同版本的教辅材料。
2.严禁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
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征订目录》(以下简称《征订目录》),是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征订进校教辅材料的唯一依据。
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本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春秋两季《征订目录》进行征订,严禁组织学生征订本设区市教育局《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和教师以教学需要为名要求或暗示学生统一购买《征订目录》外教辅材料。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8.04.03•【文号】国发[1978]53号•【施行日期】1978.04.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78]53号一九七八年四月三日)现将教育部、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材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协作,尽快编出一整套质量较高的大、中、小学教材,有计划有领导地搞好教材的长远建设工作,大力加强和改进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保证“按时、足量”供应学校。
各类教材的用纸要统筹安排,给予保证。
教育部、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我们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在河北省涿县联合召开了全国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出版局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出版发行部门的代表,共一百七十四人。
现将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教育工作和教材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使到会同志受到了极大的鼓舞和教育。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建国二十八年来,教材建设工作,尽管有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但教育战线、出版战线广大同志辛勤劳动,为编写、出版、发行教材做了大量的工作。
“四人帮” 挥舞反革命“两个估计”的大棒,全盘否定建国以来教材建设的成果,教材的编审、出版机构和队伍也横遭摧残;加上这些年来“四人帮”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也给教材出版发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以致很长一个时期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大、中、小学课本供应严重不足,甚至整个班、整个学校没有教材,不少地方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学生上课没有课本的严重现象,给教育事业带来的极大的损失。
教育法律法规目录

教育法律法规目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相关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教育行政法规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地方性教育法规
江苏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江苏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江苏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教育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幼儿园工作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中小学图馆(室)规程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示范性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二、管理职责1.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规范,组织制定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开展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指导和审核,组织编写国家统编教材,指导监督各省(区、市)教材管理工作。
2.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
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
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教材编写1. 教材编写应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注重联系学生生活经验,突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2. 教材编写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科学性错误和知识性错误。
3.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主编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教材审核1. 国家实行教材审核制度。
国家教材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课程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
2. 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把好教材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3.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五、教材选用1. 教材选用应遵循适宜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充分考虑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8•【文号】教基二厅函[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各学科使用《2016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见附件)公布的教材。
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
三、义务教育品德、语文、历史学科起始年级使用新编、修订教材,上述学科因后序册次教材正在审定中,仍沿用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四、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公布的教材。
五、中小学教材使用应保持稳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今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的有关工作。
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为教材印制、发行等留足时间,确保课前到书。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更换教材、使用未经审定教材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处理,责令纠正。
相关教学用书目录信息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机构设置栏“基础教育二司”下的“教材管理”查询下载。
附件:2016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4月8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及秋季目录征订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及秋季目录征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粤教材函〔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及秋季目录征订工作的通知粤教材函〔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征订有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20〕1号)及省领导在《关于我省2018年秋季-2021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出版和发行供应方式有关问题的请示》上的签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广东省2020年教学用书目录包含中小学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和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两部分。
(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各学科使用《2020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材。
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全部使用统编教材,小学科学一、二、三、四年级使用根据2017年印发的课程标准修订的教材,五至六年级仍使用原选用版本教材。
小学一二年级英语(一年级起点)教材及配套光盘(录音带),未按地市教育局规定程序选用的不得征订和供应,没有师资条件开课的学校不得征订。
(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普通高中一年级使用根据2017年修订的新课程标准编写的新教材,其他年级仍继续使用根据2003年课程标准编写的教材,《2020 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 年版课程标准修订)》和《2020 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03 年版课程标准编写)》同时并行一个时期,至2022年后全部使用新教材。
中小学教材发行

中小学教材发行篇一: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人附件4: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人资质审核办法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陕西省2022年秋季至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意见》,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本次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的投标人是11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响应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三、发行投标人为出版物总发行企业。
总发行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一个总发资质只作为一个投标人;(二)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及结算能力,在招标地区具备有效的配套发行网络;(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及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四)有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五)遵守国家有关发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年检合格,最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法律及出版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一)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图书、报纸或期刊总发行权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六、投标人应当出具上列资质的原件和一份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19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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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1993]22号1993年10月4日)制定和印发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是教材管理的一项严肃工作,直接关系到教材的选用,影响到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正常教学秩序的稳定。
近悉有些省在编制教学用书目录时,没有把国家教委编制的教学用书目录完整列入,而把一些未经审查的教材及练习册、阅读课本等列入省编教学用书目录中;有些地方教育部门擅自编印教学用书目录;有的发行部门在教学用书目录后附加了很多所谓的配套练习册和复习资料等,强行要求学校和学生订购。
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家教委教基[1992]29号文和教财[1993]63号文关于编制、下发教学用书目录和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有关要求,是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必须及时制止并纠正,否则将严重影响教材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妨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任务的落实。
为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1、只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有权编制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练习册、阅读课本及未经审查的教材,不得列入教学用书目录让学校选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将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学用书完整地下发到教材选用单位。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编制的教学用书目录,必须是经过省教材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经教委(教育厅、局)主任(厅长)或分管副主任(副厅长)签字后,再正式下发,教学用书目录要在报纸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出版行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因素

山东出版集团行业情况及风险分析第一章行业基本情况广义的出版业包含整个出版产业链,即“编——印——发——供”四个环节;狭义的出版业主要指选题、组稿、编辑这一出版的前端环节。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主要是广义的出版业。
主营包括出版、发行、印刷、物资供应业务,下属14家出版社,5家印刷厂,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山东省出版对外贸易公司及150家省、市、县新华书店等独立法人单位。
(一)行业监管部门1.意识形态主管部门(1)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与出版传媒行业相关的职能是: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
(2)地方党委宣传部: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
主要负责中国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负责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订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负责印刷业的监管。
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等。
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主管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
2020年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五条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规范,组织制定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开展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指导和审核,组织编写国家统编教材,指导监督各省(区、市)教材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
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
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程序,公开公正;适度调控,保证质量;方便教学,有利课改”的原则,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律性和科学性。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管,阳光操作,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的管理工作。
二、重申各级管理权限。
按教育部规定,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立项、审定和目录发布由教育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立项、审定和目录发布由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由省辖市和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省辖市及其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得受理教材编写立项、审定和编制教学用书目录。
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立项和审定已纳入省教育厅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具体办法可到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三、完善我省用书目录编制办法。
从2006年秋季开始,省教育厅按照以下原则编制河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一)专家论证、集体决定的原则。
省教育厅组织由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目录编制的论证工作。
参与目录编制论证的专家从省教育厅建立的专家信息库中随机选定。
每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不少于30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11•【文号】•【施行日期】198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
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现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一)为了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保持工作上的延续性,目前普及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等要求执行。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小学建设,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
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十七至十八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数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二)普及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应做到:1、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小学教材管理规定

小学教材管理规定根据《小学教材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小学生的教育权益,并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教材选用原则1. 小学教材选用应以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教育现状和学生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教材。
2. 教材选用应注重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3. 教材选用应涵盖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精神。
第二条:小学教材审核1. 新教材编写或变更前,需经过专家评审,确保内容科学合理、版式美观。
2. 教材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政策要求,不能含有违法、有害、低俗或歧视性内容。
3. 对于教材中存在的教育理念偏颇、知识错误或敏感内容,应及时修订或调整。
第三条:教材出版与发行1. 教材出版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确保教材出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教材的发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无证发行或发售包含有害信息的教材。
3. 教材的发行价格应合理,不得操纵市场,确保普通家庭能够购买到合适的教材。
第四条:教师使用教材1. 教师在备课和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教材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更改教材内容。
2. 教师对于教材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育主管部门和出版机构,以便于教材的改进和完善。
3. 教师在使用教材时,应把握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教材,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条:家长关于教材问题的权益1. 家长有权了解子女所使用的教材内容,可以通过学校或出版机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2. 家长对于教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
3. 家长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委会或家长会,就教材问题与教育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六条:违反教材管理规定的处理1. 对于教材编写单位、教材出版机构以及违反教材管理规定的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并可能撤销相关资质。
2. 对于学校、教育机构及教师违反教材管理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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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2.16
【实施日期】199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1995年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教材,是指国家教委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等各类图书。
第三条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过国家教委审定,地方教材由省级教委审查。
国家教委每年春秋两季分别印发《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中小学选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的用书目录和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教学用书目录,并要及时发到新华书店,以保证印制、发行工作所必需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惯例和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教育部门不得扣压用书目
录或订数,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