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各种结算方式适用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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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
①申请开票,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回单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②持票结算,根据有关发票账单: 借:(有关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③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收款单位
收到银行汇票,应填写“进账单”送存银行, 根据“进账单”回单联及有关单证等: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单位和个人所有款项的结算。
3. 种类 不定额本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定额本票:1 000、5 000、10 000和50 000元四 种。
4. 主要规定 (1)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
5. 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收款单位: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付款单位 (出票人)
支票流转程序图
①出票
收款单位 (持票人)
②④ 送收 存妥 支入 票账
付款单位开户行 (付款人)
③银行间清算
收款单位开户行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香港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
(二)银行本票
1. 定义 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背书转让
背书粘贴
(五)委托收款 (收款人主动) 1. 定义
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异地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不受结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种类 邮寄、电报
4. 账务处理 与托收承付结算类似,见(六)。从略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流转程序图
收款单位
①② ⑦ 委银 通 托行 知 银受 款 行理 项 收退 已 款回 收
回妥 单
收款单位开户行
付款单位
④⑤ 通承 知付 付货 款款
③银行传递凭证 ⑥划转款项
付款单位开户行
委托收款凭证
(六)托收承付
1. 定义 收款单位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
付款单位
①申请开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回单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②持票结算,根据有关发票账单:
借:(有关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③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收款单位
收到银行本票,应填写“进账单”送存银行, 根据“进账单”回单联及有关单证等:
5. 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收款单位:直接记入“银行存款”账户。
付款单位 (申请人)
①② 申出 请票 签 发 本 票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③持票
收款单位 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
结算 (持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
④⑤ 送通 存知 本收 票账
④⑤ 送通 存知 本收 票账
付款单位开户行 ⑥银行 收款单位开户行 (出票银行) 间清算 (持票人开户行)
付款单位 (出票人)
③交付
收款单位 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
汇票 (持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
① ②⑥
出 签交
票 定存
申 承票
请 兑款
承协
兑议


⑤发出委托收款
④⑧ 委收 托妥 收入 款账
付款单位开户行 (承兑人)
⑦划回 票款
收款单位开户行 (持票人开户行)
④⑧ 委收 托妥 收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款账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单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收款单位:直接记入“银行存款”账户。
汇款单位 (申请人)
① ②⑦
申 银退
请 行回
签 出多
发 票余



③持票
收款单位 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
结算 (持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
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图
④⑤ 办通 理知 进收 账账
④⑤ 办通 理知 进收 账账
汇款单位开户行 ⑥银行 收款单位开户行 (出票人、付款人) 间清算 (持票人开户行)
付款单位
①出票
收款单位 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
(出票人、承兑人)
(持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
④⑤ 发承 出诺 付付 款款 通 知
②⑦ 委收 托妥 收入 款账
②⑦ 委收 托妥 收入 款账
③发出
付款单位开户行 委托收款 付款单位开户行 (承兑人开户银行) ⑥划回 (持票人开户行)
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3. 种类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不划线:可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划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 主要规定
(1)一律记名,转账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付款期为10天;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银行转账结算
银行转账结算:指企业不动用现金,而是通过 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 行为。
主要结算方式: 1、支票 2、银行本票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5、委托收款 6、托收承付 7、信用卡 8、汇兑 9、国内信用证 ※
(一)支票
1. 定义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 主要规定 (1)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
(3)禁止签发、承兑无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 系的商业汇票;
(4)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 请贴现。
5. 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通过“应付票据”账户。
收款单位:通过“应收票据”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账户)
银行汇票
(四)商业汇票
1. 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持有人的票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3.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承兑的汇票。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账户)
银行本票
(三)银行汇票
1. 定义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 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3. 主要规定
(1)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 (3)金额起点为500元; (4)银行汇票丧失,可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 款。 4. 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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