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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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1.目的: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明确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2.范围:全院。

3.定义
3.1人体器官捐献:自然人在生前或死后,遵循自愿无偿之原则,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科学的医疗处置,贡献出体内部分或全部器官,用于拯救他人生命或恢复他人健康的纯利他主义公益性行为。

3.2人体器官获取: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获取组织在协调员见证的情况下,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

3.3器官获取组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员会批准同意,由指定医院组织成立的对器官捐献者的捐献器官摘取的医务人员团队。

3.4协调员: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中国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培训认证的为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的专业人员。

4.权责
4.1全院医护人员:发现、评估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

4.2脑死亡判定专家:对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的病情进行评估。

4.3器官获取专家:对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的器官功能进行评估及器官获取工作。

4.4协调员
4.4.1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

4.4.2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讲解器官捐献的基本常识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等。

4.4.3指导捐献者或其家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

4.4.4见证器官分配,联系器官获取,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工作。

4.4.5负责捐献完成后相关资料(本人或家属签名的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4.4.6参与协调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

4.4.7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4.5医院办公室:对器官获取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6临床医疗伦理委员会:对人体器官捐献进行伦理讨论和伦理咨询。

4.7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协调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工作,负责与主管部门沟通,积极申请器官移植资质。

5.制度内容
5.1本院器官获取流程
5.1.1临床医护人员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及时通知协调员,参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国际DCD分类Mastrich 标准》(2003年修订版)。

5.1.2协调员接到信息后,与潜在器官捐献者家属沟通,介绍我国器官捐献政策,做好心理辅导,完成器官捐献手续,通知红十字会及脑死亡判定专家。

5.1.3脑死亡判定专家判定是否达到人体器官捐献标准。

5.1.4器官获取专家判定器官功能,如果达到人体器官捐献标准,在红十字会的见证下进行器官获取。

5.1.5协调员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进行器官分配,完成器官捐献者的信息登记工作,器官由获取医生转运至器官移植医院。

5.1.6恢复器官捐献者遗容,器官捐献者的善后事宜由协调员协助家属完成(包括遗体的处理,家属的关怀,缅怀活动等)。

5.1.7如遇到伦理问题,参照《临床医疗伦理工作制度》执行。

5.2发生在外院器官获取流程
5.2.1接到外院器官捐献信息,协调员到达现场,初步评估器官获取可能性。

5.2.2如达到器官捐献标准,通知我院器官获取组织,包括器官获取专家和脑死亡判定专家,随时准备赶赴捐献者所在医院。

5.2.3由我院院办安排车辆。

5.2.4器官获取小组通知省红十字会协调员随行执行器官捐献见证工作。

5.2.5器官获取及分配根据国家及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及制度执行。

5.3常用联系电话
5.3.1我院协调员联系方式:赵×x 137xxxxxxxx;钱xx138xxxxxxxx
5.3.2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5.3.3医院办公室
6.注意事项
6.1器官捐献无偿的原则。

6.2理解和尊重患者及家属的自主选择的原则。

6.3外院器官获取须遵守所在医院的规章制度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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