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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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陕西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合同
甲方:陕西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2年07 月02 日
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合同
甲方:陕西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29楼B
法定代表人:冯娟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目前双方产、供、用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气时间
供气时间:从2012年 7 月 10 日至20 13 年 7 月 9 日止。
第二条供气量
1、乙方计划月用气量: 6000 吨。
2、双方约定,在甲方工厂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正常供气,如存在乙方车辆出现故障或堵车等相关未能及时到达装车地点,经双方协商予以补装。
第三条气量交接
1.LNG的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乙方为自提或委托第三方运输。
2、LNG交接须由双方配合完成,甲方操作人员负责甲方所有工厂设备操作,乙方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操作人员负责LNG槽车设备操作。
3、甲乙双方交接完毕后,已装车的LNG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到乙方。
4、双方各自承担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并承担相应损失。
5、气量以甲方出具的并由双方签认的《过磅单》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的约定处理。《过磅单》的签收时间为接收装载有液化天然气槽车的时间。交付后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乙方。第四条供气质量
1、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
2、液化天然气组份由安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气质报告确定。
第五条天然气计量
1、液化天然气按重量计量。计量结果以甲方的磅单为准,以乙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2,计量器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发的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法定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时通知甲乙双
方派人现场确认。计量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
3、如乙方对甲方的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乙方应先在《过磅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乙方先按甲方的计量值进行结算、付款。甲方从乙方专门提出书面计量异议之日起三天内,双方同时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如检定不合格,从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甲方修正计量值并对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的计量进行调整,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每月底进行多退少补;如检验合格,乙方应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及陪检人员、机具的总费用。
第八条天然气价格
甲方供给乙方的天然气价格为离岸含税价格,具体价格以当月供需确认函为准,双方约定由安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天然气款结算
1、甲方收到款后发货。
2、合同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等形式结算。
3,合同履行期满,各项款项结算完毕,如乙方在甲方账户仍有余额,在不继续签约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核对账目,并在核对账目清楚,双方盖章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结余款项退还乙方。
第十条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的向乙方供应LNG。
2)甲方除需要生产设备年度检修外,还应进行供电线路及设备的定期检修,借以保证正常的气源供应;如果因该项定期检修的需要,需停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甲方应提前 10 天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给乙方预留一定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待工厂恢复生产后给予乙方补装停产期间未能提取气量。
3)因突发性线路、设备和其他故障造成供气停止的(非不可抗力原因),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应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
2)年度计划设备同步检修,应在检修前 10 天书面通知甲方,检修结束,乙方在用气前书面通知甲方。
3)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非不可抗力原因),应采用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至期满后5年内,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如:战争、地震、水灾、人为破坏、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或禁止道路通行的措施、交通事故、影响运输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及相关事项价格调整,并且该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20 万元人民币后生效。此定金合同期满前抵作乙方的购气款。
第十五条其它
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转让其在本合同中所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承担的任何义务。
3、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联络,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以书面形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