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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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农办渔〔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农办渔〔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9〕1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近期,“华翔801”船因涉嫌非法进入阿根廷海域作业并抗拒检查,遭到阿方追捕枪击,引发严重涉外事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为坚决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我渔船船员安全和合法权益,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并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营造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管理,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船员教育培训,敦促企业严格遵守我部及入渔国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严禁越线捕捞,严防引发涉外事件。

二、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我部和有关国家规定,切实加强所属渔船管控,与渔船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渔船动向,确保所属渔船在公海生产时与毗邻国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越线生产。

遇到他国执法船要求登临检查时,渔船应停船配合,禁止逃避执法或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执法检查。

如遇对方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应以适当方式获取证据,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妥善处理。

渔船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通航时,应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和国际有关“无害航行”等规定。

三、严禁远洋渔船进入有关国家争议海域生产,避免引发涉外纠纷和事件。

喀麦隆、也门因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该两国海域作业的渔船要加强安全防护,有关企业需听从相关使领馆指导,必要时撤出渔船,按我部规定办理转场手续。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闽海渔[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08〕112号)各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今年以来,我省远洋渔业在境外连续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对我国国际渔业合作和外交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开展行业整顿,提高远洋渔业管理水平省局决定4月份为远洋渔业行业整顿月,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渔业处、科技外经外事处和执法总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指导检查整顿工作,对从事远洋渔业企业和生产渔船进行全面检查登记,重点检查整顿企业安全生产、涉外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通讯联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涉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建设和执行情况,远洋渔船救生、消防、导航、通讯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以及渔船适航适渔情况。

各生产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顿、消除隐患,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生产和安全生产意识各远洋渔业企业要认真学习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渔业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特别要了解入渔国家和地区的渔业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杜绝非法出境和非法入渔现象,严禁使用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捕鱼,做到依法生产,文明生产,维护国际渔业程序。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舟政办发〔2022〕8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6日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远洋渔业转型升级,打造综合实力更强、发展环境更优、经营管理更规范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体系,建成全产业链发展的远洋渔业中国第一市,现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远洋自捕鱼回运交易。

对远洋渔业企业从舟山口岸回运自捕鱼且在浙江舟山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平台交易的,给予回运奖励,其中,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600元,低温金枪鱼(大目、黄鳍、长鳍)、过洋性鱼类每吨奖励250元,鱿鱼每吨奖励120元,其它鱼类每吨奖励100元。

二、支持远洋水产品加工拓展。

重点鼓励我市鱿鱼加工能力提升,对市内水产品加工企业从浙江舟山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平台年度收购并且加工远洋鱿鱼5000吨(含)以上,同时年收购并且加工增量在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内水产品加工企业年收购并且加工远洋鱿鱼在1万吨(含)以上,同时年收购并且加工增量在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支持引进远洋鱿鱼精深加工规模以上企业落户我市,对引进远洋鱿鱼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含)以上且深加工比例6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做强做精捕捞船队。

从市外整体引进远洋渔业资格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作业方式等综合因素一次性给予50—300万元补助。

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农渔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1]2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远洋渔业是高风险涉外性行业,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远洋渔业企业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渔船船东对其所有的渔船质量、设施配备及聘用的船员资质负责,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负直接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依法实施渔船检验、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违规招聘或派出船员、违规作业、航行和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远洋渔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远洋渔业项目,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船长要予以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并追究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要主动接受渔业、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公安边防、海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运回自捕水产品监管等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13号)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较快,新增了一批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从业企业的增多、船队规模的扩大、渔业船员的增加,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尤其是一些新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不熟悉相关国内国际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以及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低等问题,导致发生一系列渔业违规案件和涉外事件,对我远洋渔业形象和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渔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等文件要求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远洋渔业从业条件。

认真执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件,新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是指企业拥有远洋渔船总吨位应达到3000总吨以上,或者拥有渔船6艘以上且渔船总吨位不低于2000总吨;《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是指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经有资质的机构证明其具备同等的经济实力;《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和具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上述条件,经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并需提供详细的工作简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舟政办函[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

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闽海渔[2012]41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12〕416号)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威海昌和渔业有限公司渔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的通知》(农办渔〔2012〕142号),通报了威海昌和渔业有限公司渔船违反《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农业部对该公司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我省远洋渔船涉外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远洋渔船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督促指导远洋渔业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认识到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克服麻痹心态,吸取本次事件教训,树立“合法生产、文明生产”的理念,建立与国际渔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远洋渔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责任制,杜绝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远洋渔船船员守法生产教育各远洋渔业企业要经常组织船员认真学习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渔业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特别是要了解入渔国家和地区的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杜绝非法出境和非法入渔现象,严禁使用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捕鱼。

三、做好远洋渔船防范海盗工作各远洋渔业企业要提高做好防范海盗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和危机意识,制定周密的反海盗预案,组织船员开展防范海盗教育;所属渔船或代理渔船要远离海盗活动猖獗的区域从事捕捞生产和其它渔业活动,如渔船需通航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应提前1个月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提出护航申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浙海渔安〔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浙海渔安〔2011〕1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为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远洋渔业作业环境复杂、船上人员众多、部分渔船船体及机电设备老旧、远程公务救助困难、职务船员素质不高、应对突发事件经验不足等实现状况,按照主体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避免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负全面责任。

对出海作业渔船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要建立健全远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人员工作责职;明确所辖渔船的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企业对渔船的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和渔船24小时安全值守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粤海渔函〔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1月26日以粤海渔函〔2015〕4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船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以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远洋渔业企业是其经营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对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远洋渔船船长直接管理本船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管理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船位日常监测,实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远洋渔船配备渔业船员,与渔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长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渔业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实操练习,建立渔业船员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七条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远洋渔船预检、自查和检验,保持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渔船证书齐全有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浙农渔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2〕17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着力做强、稳步做大、提质增效的发展方针,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努力打造综合实力更强、经营体制更活、发展环境更优的现代化远洋渔业,成为浙江农业农村展示“重要窗口”的靓丽风景。

到“十四五”末,我省远洋渔业公海资源份额进一步巩固,大洋作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稳定在22%以上,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善,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年总产出达到800亿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提升装备水平,优化国际渔业资源利用。

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入渔15个国家,形成一支渔船规模800艘、年产量80万吨的远洋捕捞船队。

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或引进配额新建的,并纳入国家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30%给予补助,其中,非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我省首次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新的过洋性渔场的企业(入渔半年且入渔渔船数量3艘或2000总吨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海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15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

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闽海渔[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09〕129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㈠宣传、贯彻远洋渔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远洋渔业规划;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㈣制定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监管措施,并督导贯彻实施;㈤依法负责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监督;㈥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省渔港监督机构职责㈠负责辖区内远洋渔船的登记和航行签证簿的核发,并依法承担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㈡负责远洋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开展远洋渔船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㈢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船和船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1]305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1]305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1〕305号)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结合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落实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1福建省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为推动远洋渔业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构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安委办的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远洋渔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远洋渔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对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促进远洋渔业企业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各相关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2016年伏季休渔工作即将结束,为了确保开海后渔业生产工作有序平稳,扎实做好全市秋季海洋渔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渔港码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渔港码头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消防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及消防规章制度,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各渔港码头必须落实安全巡查、留足消防通道等监管措施;各渔港码头内禁止非法装运砂石、违规从事电气焊作业;停港渔船用火用电必须规范;渔业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制度,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港;港内设立加油点或加油车进港加油必须按规定办理有效证件,严禁无证加油;船舶在港内烘烤船体,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应指派人员值班看守,并做好防护措施;港内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在港一切船舶都应当听从港监和有关人员的指挥,并努力协助救护。

(二)渔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严禁载重超过载重线(超吨位);渔船必须在指定位置按照要求标明船名号、船籍港;船舶证书必须齐全、有效;消防、救生、通信导航以及信息终端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有效;渔船严禁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必须适时返港或采取相应措施避风。

(三)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渔业是高危险行业,从事渔业生产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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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区市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一)管理原则。

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明确主体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船员行为全面负责。

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

渔船船东对其所有的渔船质量、设施配备及聘用的船员资质负责。

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锚泊安全以及船员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

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远洋渔业企业、船东、项目和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远洋渔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开展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监督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发生远洋渔业安全和涉外事件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妥善处理。

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基本要求(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管理。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定,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作业渔船安全设施配备。

出境作业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经检验合格、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远洋渔船应按规定配备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气胀式救生筏等救生和消防装备、船位卫星监测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导航助航设备,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环保等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开机运行、及时更新。

远洋渔船应当使用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电子海图和纸质海图。

从事公海远洋渔业的企业和渔船,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要求,不断提高渔船和装备水平。

出航前,船长负责对远洋渔船和船上救生、消防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六)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职务船员取得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并具有1年以上海洋捕捞经历。

远洋渔业企业专职经营人员须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未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离港出境作业。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核定范围内的船员数量配备船员,不得聘用未取得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作为远洋渔业船员,上船人数不得超过《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核定的人数。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与其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或远洋渔业船员所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依法办理保险,按规定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按时发放工资,合理改善船员福利待遇,不得向船员收取不合理费用,关心船员身心健康,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从业人员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技能。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应分别至少组织一次对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关于我国及入渔国有关远洋渔业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国际海事和航行规则、渔业管理措施、安全生产以及外事纪律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重点加强对渔船安全航行、值班瞭望、防碰撞、防台风、防海盗、安全作业和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专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八)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远洋渔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准确评估安全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切实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发生;应制定、及时修订涉外事件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作业管理(九)遵守作业基本要求。

在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限定的作业场所、类型和时限作业,在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严格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规定、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协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和不道德行为,严禁酒后开机、驾船,严禁疲劳作业。

远洋渔船在生产作业时应注意值班瞭望,时刻注意检查渔船位置,与邻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至少3海里的安全距离,避免因海流、天气等原因导致渔船、渔具漂流至邻近国家海域,引发涉外违规事件。

严禁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违规生产。

应加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安全措施,及时规避自然灾害风险。

出海作业发现渔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长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远洋渔业企业提出排除建议,远洋渔业企业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十)实行船位监测。

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安装和使用船舶监测定位设备,纳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并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动船位报告信息,不得干扰、破坏卫星监测设备。

远洋渔业企业应密切关注本企业作业渔船的船位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保存和记录工作。

(十一)实行日常报告制度。

项目执行期间,远洋渔业企业在遇到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实行日报制度。

其他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报告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经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日报告时,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即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与海上作业远洋渔船的联络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渔船动态,每日至少联络2次。

(十二)主动接受监管。

远洋渔业企业应主动接受渔业、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公安边防、海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运回自捕水产品监管等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项目结束拟返回国内的,应于船舶抵达港口的3日前逐级向市海洋发展局报备。

四、应急处置(十三)事件报告和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时,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经过、人员及财产损失状况等有关情况,并配合开展调查。

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核实情况,向市政府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外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对海难和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国家紧急救助和对外交涉的,按程序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

(十四)违规渔船调查。

接到上级渔业执法机构转来的入渔国对我渔船抓扣、释放通知单和行政处罚通知后,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填写《违规渔船调查确认书》,并逐级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责任追究(十五)违规企业、人员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生产的,由渔船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企业或船东将渔船立即召回。

对非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能力、不落实有关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不如实申报项目、违规作业、不按规定报告情况或提供信息、不依法实施渔船检验登记、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违规招聘或派出船员、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不按要求安装或者运行船位监测设备、擅自改动船位报告信息、拒绝接纳政府观察员或妨碍其正常工作、未经批准擅自买卖远洋渔船、私自转让或倒卖他国入渔许可证、未经允许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或渔业协定水域作业、不遵守入渔国作业进入通报制度被抓扣、发生涉外违规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妨碍或拒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暴力抗法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审查企业、渔船和主要管理人员“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采取罚款、扣减燃油补贴、暂停受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换证、项目年审确认和其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等措施,建议农业农村部暂停、取消其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六)重大事故或违规事件。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涉外违规事件的远洋渔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远洋渔业项目。

(十七)违规从业人员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船东、项目负责人、船长等安全生产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违规管理人员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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