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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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5号

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与发展情况调查表(⾮营利)填报单位名称(公章)机构法⼈院(所)办电话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填报⼯作负责⼈联系电话E-mail填报⽇期2008年⽉⽇⼀、基本数据调查表表1 职⼯情况⼈表2 科研⼈员的年龄结构与学历结构⼈说明:科研⼈员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按“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两项之和。

表3 ⾮营利部分的科研⼈员情况⼈说明:1.客座研究⼈员:参加开放课题研究但不固定到本单位上班的客座⼈员。

2.访问学者:较长期(1个⽉⾄1年)到本单位⼯作上班的客座⼈员。

表4-1 ⼈员分流情况(Ⅰ) ⼈说明:表中六类分流去向的⼈数之和,应等于表中的“已分流⼈员合计数”。

并请说明表中最后⼀栏“其他”的去向主要是①②。

⼈表4-2 ⼈员分流情况(Ⅱ)表4-2中,“已分流⼈员的年龄结构”、“已分流⼈员的学历结构”这两项统计的合计数,均应等于表4-1中的“已分流⼈员合计数”。

⼈表5-1 专业⼈员的引进情况1.引进专业⼈员合计,应等于“新招毕业⽣”与“国内外招聘”这两项、五类⼈数之和;2.新招毕业⽣应等于“博⼠”、“硕⼠”、“⼤本”、“其他”四项之和。

表5-2 专业⼈员的减少情况⼈说明:1.当年专业⼈员减少数,等于“当年退休⼈员数”与“当年流出⼈员数”这两项之和。

2.当年流出⼈员按学历分类的“博⼠”、“硕⼠”、“⼤本”、“其他”这四项之和,应等于表中的“当年流出⼈员数”。

说明:本次调查有关财务⽅⾯的数据要求填报整数,⼩数点以后的数字请“四舍五⼊”。

表6—1 全年总收⼊及各类财政性收⼊万元万元续表6-1表6—3 横向科技性收⼊的构成万元对表6-1(含续表6-1)、表6-2、表6-3的说明:1.“全年总收⼊”是本次调查的重要内容。

“全年总收⼊”应等于“科学事业费”、“科研条件建设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修缮购置专项经费”、“研究⽣培养补助经费”、“增拨离退休⼈员费”、“纵向科技性收⼊”、“横向科技性收⼊”、“产品销售收⼊”、“其他收⼊”这⼗项收⼊之和。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我部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任务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以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水平和能力。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财政支持科技公共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十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科技资金相互衔接和补充,以利于科技资源的统筹布局、合理配置。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结合公益类院所改革形成的新的布局,重点支持若干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建设,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服务事业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项目(任务)形式,为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稳定和壮大社会公益研究队伍,提高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服务水平。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

与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相配合,通过科研院所改革绩效的考核评估,择优重点支持、引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方向,推动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各试点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自2006年起,选择部分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部门,先行开展试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摘要】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否确立行政法地位,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为此,有必要重新探讨行政主体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厘清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体属性。

【关键词】公益类科研机构;主体地位;行政主体一、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权的理论来源就其法律特征而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可见,行政主体的核心要件是享有行政权。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享有行政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行政权的发展趋势和理论来源来判定。

(一)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从表面来看,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跟行政权力并无多大关系。

传统的观念和理解一直认为政府才是行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他组织即使有也是法律、法规授予的。

而在日常实践中,公益类科研机构因其“公立性”,在人事管理、科研经费等各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管控,没有自治权。

由此造成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没有行政职权的印象。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具备行政权力呢?笔者认为,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权,不是看该组织属性是国家还是社会,而是看其在社会职能分工中到底从事的是公共活动还是私人活动,是以营利为最高价值追求还是以公共服务为最高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人们研究行政法的出发点是以国家机关为立足点,认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能行使行政权。

但这种理论已经受到挑战,并被现实所否定。

对此,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学界已经有所修正、发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不一定是国家行政权,也可以是社会行政权。

因此,公益类科研机构即便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权,也具备社会行政权。

当下,公益类科研机构具备行政权已成共识,只是其行政权的属性尚未界定清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陈丽【摘要】鉴于我国目前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不平衡的现状,通过公共物品理论将我国公益类科研更详细地分类为纯公益科研、准公益科研与半公益科研,并以民营化理论为依据,梳理和分析了公益程度不同的科研事业单位现行的和可行的改革路径,为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范围的深入展开提供经验和借鉴.【期刊名称】《学会》【年(卷),期】2007(000)005【总页数】4页(P26-29)【关键词】公益科研;民营化;政府角色定位【作者】陈丽【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1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作为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它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机构的统称[1],承担着科研和科技基础性工作,对整个社会具有公益意义项目的研究,主要服务于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较低的行业或事业。

作为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科研资源稀缺、科技基础薄弱阶段,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保证了我国基础科研的开展。

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领域逐渐活跃,政治领域权力开始松动,社会领域的力量渐次增强。

传统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统一安排调度资源,开展公益性科研已不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伴随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改革的逐渐完成,公益类科研单位改革提上日程。

从2001年起我国正式启动了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改革,从当年国务院首批四部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公益类科研机构率先实施分类改革到现在,已经先后启动了三批18个部门所属的248个机构的改革,占到国务院所属机构总数的94%。

这248个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为: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占原有机构数的36%;转为企业的占机构数的25%;其他机构通过并入大学、转为其他事业单位、转为中介机构多种方式发展。

国家事业单位名单

国家事业单位名单

国家事业单位有哪些?很多考生虽然在报考事业单位,但具体不知道我国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家的事业单位情况!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我国总共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国家的事业单位有分为24个大的类别,下面我们将对24个类别做一个介绍。

1.教育事业单位:包括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其它教育单位等;2.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院(所、中心)、工程设计院(所、中心)、其它勘察设计单位等;3.勘探事业单位:包括地质调查队(所)、探矿队(所)、地质测绘队(所)、勘探技术服务所(中心)、其它勘探事业单位等;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基础型科研院所、公益型科研院所、开发型科研院所)、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综合科学研究单位、其它科学研究单位等;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新闻传播单位、报社、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编辑单位、其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等;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包括电台广播单位、电视台(站)、影视制作单位、放映单位、其它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等;7.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卫生保健防治单位、卫生检验单位、血液事业单位、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等;8.文化事业单位:包括艺术事业单位(如艺术表演院团、艺术表演场馆、艺术展览馆、艺术创作中心等)、群众文艺事业单位(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献中心等)、文物博物事业单位(如文物保护站、博物馆、纪念馆等)、其它文化事业单位等;9.农林牧水事业单位:包括农业服务单位(如种子站、植物保护所、土肥站、农机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试验站、动植物检疫所、水产养殖试验场等)、农业自然保护单位(如农垦区、农场等)、其他农业事业单位,林业服务单位(如林场苗圃、林业机械推广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防灾保护站、森林检疫所等)、林业自然保护单位(如国家林业自然保护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其它林业自然保护区等)、其他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服务单位(如良种配种站、畜牧试验场等)、其它畜牧业事业单位,水文事业单位(如水文勘测站、水文站、水流域管理站等)、水利事业单位(如水利站、水利工程队、防汛调度中心、水库管理局等)、其它水文水利事业单位等10.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竞技单位、体育设施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其它体育事业单位等;11.气象事业单位:包括气象管理单位、气象预报事业单位、其它气象单位等;12.地震事业单位:包括地震管理单位、地震预报单位、其它地震事业单位等;13.交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事业单位、航务单位、其它交通事业单位等;14.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环境标准站、自然保护单位、其它环保事业单位等;15.信息咨询事业单位:包括信息事业单位、统计事业单位、咨询服务中心(站)、其它信息咨询事业单位等;16.测绘事业单位:包括测量队(站)、综合测绘队、其它测绘事业单位等;17.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事业单位:包括计量所(站、中心)、技术监督所(站、中心)、质量检测站(中心)、其它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单位等;18.物资仓储、供销事业单位:包括仓库、供销站、其它物资仓储、供销事业单位等;19.知识产权事业单位:包括专利单位、其它知识产权单位等;20.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房屋建设服务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公园管理处、城市环卫所、清洁卫生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其它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21.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统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其它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22.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荣誉军属院、干休所、疗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殡葬事业单位、烈士陵园、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单位;23.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站)、技术交流中心(站)、外事交流中心(站)、资金清算(结算)中心、驻外地办事处、其它事业单位等。

我国科研机构的改革现状与模式研究

我国科研机构的改革现状与模式研究
转 为中介机构 的 1 个 . 8 并人高 校、 划转其他部 门或撒消的 2 4
个, 高等院校办科研 机构 30 40个 中型工 业企业所属研究 大 开发机构 I74个 34 形成 了专业和学科配置 比较完整 的科学 体系:由于我 国的经济体制仍处在转型时期 , 科技 与经济脱 节的问题 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管理体 制上仍然存在 着 在 条块 分割 、 分散重复 、 人员 过多 、 效率不高 、 向市场的机制 面 不完善等 问题 。科 技成 果转 化 能力弱 , 高科技 产业 化 程 度 低, 国家财政对 基础研究 的支持 力度不 大等 , 依然 是制约 我 国科技进 步和经 济发展 的一大 障碍。 19 9 9年 8月 2 . O 1 中 3 共中央 、 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技术剖 新 、 发展高科 技 、 实现 产 业化 的决 定 , 既是深 化经济和科 技体 制改革 , 决我 国经 这 解 济发展所面临深层次 问题 , 进一 步提高 国民经济整体素质 和 综合 国力 , 实现跨越 式发展 的紧迫任务 ; 也是加 人 WT 应 O, 对 国际竞争 , 确保我国实现经济 和社 会可持 续发展 的战略 抉 择。按《 决定》 出要全面优化 科技 力量 布局和科 技资源 配 提 置的总要求 . 须对不 同类 型、 必 分属 不同 部门的科 研机构 实
行分类改革 1 我 国科研机构的改革现 状 11 技术开发娄科 研机构 改革 现状 . 为解决我国独立 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 构过多 、 条块 分 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 复 , 量分散 , 力 缺乏活力 ; 投人 强度低 且
个, 转为中央直属大 型科技企业 的 1 个 = 2 20 0 0年 5月 , 国务院部 门( 位) 单 属科研机构加 快分类改 革 步伐 : 1技术开发类 科研机构 实行企业 化转制 , () 除国家 电 力公司 、 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 司 、 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 团公 司、 中国建筑工程 总公司 、 中国汽 车工业 总公 司等企业属科 研机 构 转制外 , 还包括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 部 、 信息产业部 、 品 药 监 管局 . 14个科 研机构 ;2 除为 国家经 济和社 会发展提 共 3 () 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 、 无法 得到相应经济 回报 的个 别科研机构仍 由原部 门( 位) 单 继续 按事业 单位管理外 , 绝大 多数都要 与原部 门脱钩 。以上 5个 部门所 属科研 机构共 8 5 个, 转为科技型企业 的 2 个 , 1 进八企 业的 2 个 8 并入高 校的 2 . 个 留部门暂管 的 3个 5 公司所属科 研机构 3 全部 个 6个 转 为总公 司下属 的科技型企业 。中国科学 院所属 l 个 技术 3 开发类型研究所 也全部转 制为 科技型 企业 :上 述改制 科研 机构 20 00年 1 O月 1日起按新 的管理体制 和机制运行 ,0 0 20

湖南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湖南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r f r , u sfr r f r i e s f o l n a c e t cr s a c t u i n . eo m p t wa dr o m a n mo we l i n i e r h i i to s o e d oc s i f e ns t
K e wo d : n n p o i c c mmo we ls i n i c r s a c n t u i n s se r f r y r s Hu a r v n e; o n a c e tf e e r h i si t s;y t m e m i t o o
构 的改 革 方 案 拟 订 T 作 全 部 完成 。05年 前 后 , 闰土 资 分 类 改 革 试 点工 作 的开 展 ,大 规模 的事 业 单 位 改 革 不 久 20 源 部 、 利 部 、 业 局 、 象 局 、 震 局 、 绘 局 已 基 本 落 水 林 气 地 测 实 了改 革 方 案 ,通 过 了有 关 部 ¨联 合组 织 的改 革 阶段 性 评估 验 收 。一 些 省 市也 参 照 国家 政 策启 动 了社 会 公 益 类 科 研 机 构 分 类 改 革 ,0 1 , 技 部 选 择 广 东 、 夏 和 沈 20 年 科 宁 阳 个 地方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 目前 , 括 甘 肃 、 北 、 林 、 包 河 吉 江苏 、 建 、 夏 、 徽 、 江 、 西 、 福 宁 安 浙 江 河南 、 龙 江 、 东 、 黑 广 辽 宁 省 等 十 几 个 省 ( 、 ) 台 了社 会 公 益 类 科 研 机 构 市 区 出 分类 改 革 的政 策 。 南 省 于 20 年 4月 启 动 了 5家省 属 湖 02
关键 词 : 南 省 ; 会 公 益 类 科研 机 构 ; 制 改 革 湖 社 体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1986年3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类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事业费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为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对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并依照国家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有关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特制定本规定。

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各部门根据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承担课题的类型,及本规定对各种类型工作的定义和界线,将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技术开发类型;(二)基础研究类型;(三)多种类型;(四)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

上述研究与开发机构是指各部门直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研究所和直属的研究院下属的研究所。

第二条技术开发类型的确定。

凡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含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及小批量单件常规生产)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技术开发类型。

其中技术开发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分别如附表所示。

第三条基础研究类型的确定。

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基础研究类型。

其中基础研究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亦如附表所示。

第四条多种类型的确定。

凡同时从事上述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两种类型工作,其中每种类型工作均占相当的比重,但又均不占明显优势的单位属多种类型。

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确定。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历史进程2011年11月26日 08:31:59来源:新华时政新华微博【字号:大中小】【打印】我国主要有四类事业单位涉及改革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约3000万人。

无论是机构数还是从业人员数,都是仅次于企业的第二大法人组织。

在这些事业单位中,人数最多的是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系统。

教育事业单位48万个,人员1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0%;卫生事业单位10万个,人员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5%;文化事业单位8万个,人员15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4%;科研事业单位8000多个,人员69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2.4%。

教育事业单位改革1998年,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全部211所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普通高校除两个暂由国家局管理外,其余91所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成人高校就地并入普通高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72所成人高校,与46所中专和技校一起,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

1999年1月,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400多所学校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00年2月,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161所高校和617所成人高校、中专和技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又进行了调整。

至此,初步建立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高校管理体制。

2000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将高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形成规模经营,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2002年,将农村中小学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撤销乡镇政府设立的专门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将农民办教育变为县以上政府办教育。

同时,制定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辞退代课教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国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

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皖政办〔2001〕98号 转发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1〕98号 转发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海关(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精神,对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面向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转制。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总体上要通过企业化转制,成为政事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要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也可兼并、联合其它科研机构、企业,组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有较好合作基础的科研机构,要全部或部分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机构;有技术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机构。

对规模小、科研开发能力弱、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它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还可由职工参股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它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交通、城市公用、体育等领域和社会福利、社会中介、机关附属等行业。

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总结经验,探讨规律,对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

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

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

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科学技术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划给相关部门或交给地方政府。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国科学院各单位: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 科研机构和大学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是其重要社会责任和义务,是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本意见所称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单位和相关高等院校。

开放范围包括科研机构和大学中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各类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馆)、科学数据中心(网)、科技文献中心(网)、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网)等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和植物园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2.19•【文号】国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二000年七月五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活力,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现就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国家财政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本意见精神,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自主管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调整和明确业务方向,优化结构、分流人员,由主管部门(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中央直属7部委、单位号召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

中央直属7部委、单位号召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
学生 以志愿 者的身份 参与开放 l 作 婴加强 对从事开 放 丁作 【 _ = 人员的业 务培训 .不 断提升其利 昔件舳 的创 作、 讲解演 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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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研机 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 要坚持公益性原{ . 以 l ! u 营利 为 目的 .突 出社会效 益 开放活 动要充分体现 蛮践性 、 体验 性 、参 与性和 实效性 ,采取 辑 闻乐 见、深 入浅 出的方 式 .使公众通过 参观科研 过 } 、参与科研实睃和 探 I利投 问 ’ I 题等 活动,增进 对科学技 术的兴趣和 理解.提 升其使用科技 手段分析和J 决问题的能 力 0 翠
意识,营造创 新的社会氟 .提高公众科 技素质 .培 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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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改革与发展情况调查表
(非营利)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机构法人院(所)办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填报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E-mail
填报日期2008年月日
一、基本数据调查表
表1 职工情况人
表2 科研人员的年龄结构与学历结构人
说明:
科研人员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按“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两项之和。

表3 非营利部分的科研人员情况人
说明:
1.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开放课题研究但不固定到本单位上班的客座人员。

2.访问学者:较长期(1个月至1年)到本单位工作上班的客座人员。

表4-1 人员分流情况(Ⅰ) 人
说明:
表中六类分流去向的人数之和,应等于表中的“已分流人员合计数”。

并请说明表中最后一栏“其他”的去向主要是①②。


表4-2 人员分流情况(Ⅱ)
表4-2中,“已分流人员的年龄结构”、“已分流人员的学历结构”这两项统计的合计数,均应等于表4-1中的“已分流人员合计数”。


表5-1 专业人员的引进情况
1.引进专业人员合计,应等于“新招毕业生”与“国内外招聘”这两项、五类人数之和;
2.新招毕业生应等于“博士”、“硕士”、“大本”、“其他”四项之和。

表5-2 专业人员的减少情况人
说明:
1.当年专业人员减少数,等于“当年退休人员数”与“当年流出人员数”这两项之和。

2.当年流出人员按学历分类的“博士”、“硕士”、“大本”、“其他”这四项之和,应等于表中的“当年流出人员数”。

说明:本次调查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要求填报整数,小数点以后的数字请“四舍五入”。

表6—1 全年总收入及各类财政性收入万元
万元
续表6-1
表6—3 横向科技性收入的构成万元
对表6-1(含续表6-1)、表6-2、表6-3的说明:
1.“全年总收入”是本次调查的重要内容。

“全年总收入”应等于“科学事业费”、“科研条件建设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修缮购置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补助经费”、“增拨离退休人员费”、“纵向科技性收入”、“横向科技性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这十项收入之和。

其中,“纵向科技性收入”应与表6-2中所列七项之和相等;“横向科技性收入”应与表6-3中所列五项之和相等。

2.科学事业费:是指国家根据科技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人员、任务、编制等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运行费。

科学事业费由国家财政部直拨,或通过科技部、主管部门转拨。

近年来,这一经费的基础额度与拨付渠道均未变,对转为“非营利”的公益类院所,还逐年追加了事业费。

3.非营利部分追加的事业费,是指本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中央财政渠道追加的那部分科学事业费。

4.科研条件建设费:当年发生的与科技条件建设有关的、包括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在内的各项财政性投入的合计数。

包括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投入。

5.增拨的离退休人员费,应避免与“非营利部分追加的事业费”重复统计。

6.纵向科技性收入: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当年下达的财政性质的“课题费”,包括:①当年新承接项目的实际到款额和往年接转项目的实际到款额;②参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科技项目、按合同从项目牵头机构转拨来的经费。

7.横向科技性收入:从市场、而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请注意:此项统计中不包括参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科技项目、按合同从项目牵头机构转拨来的经费。

8.国家其他部门:指除了本机构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科工委或总装备部以外的国家其他政府部门下达的财政性质的“课题费”。

表7 离退休人员费用万元
说明:
1.离退休人员费用合计=离退休金+医疗费+其他费用
2.虽已实行“医保”,但机构仍需承担的那部分费用。

表8 资产、税收、人均年收入万元元/人年
说明:
1.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指本单位所有用于科研的各类仪器设备原值之和,但用于生产线的仪器设备和已经报废的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2.人均年货币收入:包括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奖金、补贴等各类税前货币
性收入(但不应扣除职工自己交纳的各类保险、基金费用);不包括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各种费用,如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费等,统计单位为“元/人年”。

表9-1 主要科技产出项、人请注意:如填报本表中“研究生培养”一栏,须注明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否则此栏填报的数据无效。

说明:
1.完成科研项目数:指本机构当年实际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数。

2.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数:指本机构当年实际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但不包括省部级的科技奖励数。

3.获行业科技奖励数:指本机构当年获全国性、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奖励。

4.专利:请注意,专利的申报数与授权数,均为“当年实际发生数”,而非“历年累计数”。

5.研究生培养:由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机构填报。

研究生(博士、硕士)培养的人数,是指本机构招收、培养,当年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人数。

请注意,这里不包括除当年毕业之外的其他在读研究生,也不包括由本单位选派、或本人自己考到其他单位去学习的研究生。

6.发表论文数:指在国家一级刊物或国外主要检索工具(如SCI、EI、ISTP)
上发表的论文篇数。

7.出版专著:正式在国内外出版的所属领域的学术著作。

表9-2 2006年、2007年获国家级及行业科技奖励的项目简况1
(本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充)
说明:
1.表9-2中所填报的“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数,应与表9-1第二栏所填报的数据一致;所填报的“获行业科技奖励”的项目数,应与表9-1中第三栏所填报的数据一致。

2.获奖类别:国家级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奖励的级别;行业科技奖励,指全国性的、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奖励。

3.获奖时间,仅限于2006、2007这两年。

4.机构排名,如获奖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则填本单位在此项获奖项目中的实际排名;如获奖项目由本单位独立承担,则填1。

表10 2007年本单位取得的主要科技成果情况简表1
说明:
1.本表填报的是2007年当年通过鉴定或验收的主要科研成果,每个机构填报数不超过5项。

由多个研究所组成的“研究院”如果集中上报的话,可按一个研究所不超过5项的要求填报。

填报项目应由本单位独立承担或以本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项目。

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不需填报。

2.批准立项单位:对于纵向课题,批准立项单位是指下达课题并拨付经费的政府部门;对于横向课题,批准立项单位是指与本机构签定合同并支付经费的甲方单位;本单位自立课题并自筹经费的,则填“本单位”,但这类项目所占比重一般不应很高。

3.该课题经费投入合计:该项目自启动至结束的所有经费之和,包括自筹资金及匹配资金。

如该项目有多个单位参与,则应统计所有参与单位对该课题的经费支出之和。

4.项目研发周期:该项目自启动至结束所用的时间,以“月”为计量单位。

表11 转制以来本单位添置重大科研装备简况1(本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充)万元
说明:
1.本表填报的是投资于2000年之后、现已正常运行的重大科研装备。

“装备”可单个计算,也可成套计算。

重大科研装备,这里是指每台(套)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科研的装备。

用外币引进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请注意,此项统计不包括与科研装备配套的基建、技改方面的投资,也不包括生产设备或仅用于生产线的检验检测设备。

2.国拨,专指国家财政性拨款,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拨款。

撰写或审定者:□院所正职□院所副职
二、重大成绩典型材料(可另附页)
(一)重大成果与杰出人才情况
说明:今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三十周年。

为全面总结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成绩与经验,请你单位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组织文字和相关图片资料。

要求内容真实、文字精炼、图片清晰直观。

课题组将对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汇总并向科技部推荐作为典型宣传素材。

1.改革开放以来本单位获得的重大突破、产生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简介。

内容应涉及研究成果名称,人员及经费投入情况,学术或技术价值评价,获奖情况等。

2.改革开放以来,本单体通过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在本行业和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情况简介。

内容应涉及成果名称,转化方式与推广范围,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价等。

3.改革开放以来,本单体涌现的杰出人才(包括吸引的留学归国人才及外籍专家)的情况简介。

内容应涉及杰出人才的基本情况,重要业绩与贡献等。

三、问题与建议(可另附页)
1.请简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近一两年的突出问题。

2.您们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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