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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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通知关于2017-2017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通知各学院:根据2017年2月21日颁布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7(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中。

因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在即,经与相关部门、学院研究,学校同意,决定按照本通知评审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和标准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未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

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要求:(1)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含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考核均为按期初次通过;(2)参评学年所有课程(除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加权平均成绩在同一培养方案研究生中位于前40%;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f)计算公式:ƒ 为学位课成绩,为学位课学分,为非学位课成绩,为非学位课学分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不及格”换算为0,“及格”换算为60,“中等”换算为70,“良好”换算为80,“优秀”换算为90。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较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3)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硕士研究生获得发明专利;(5)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6)硕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分等级、分档次确定,其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概述本文旨在详细阐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学术研究、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而设立的。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关键词1、研究生2、学业奖学金3、评定4、标准5、流程三、详细阐述1、评定时间:每年春季学期结束时进行评定。

2、申请条件:申请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至少完成一个学期的课程学习,且学业成绩优秀。

3、申请材料: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导师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4、评定标准:主要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成果。

此外,还重视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领导力、团队协作精神等。

5、评定流程:首先,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筛,确定入围名单。

然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特别说明1、如有特殊情况,如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或创新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可酌情放宽申请条件。

2、在评定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获奖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还将享受其他的激励措施,如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总结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申请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评价。

通过特别说明,为有特殊贡献的研究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激励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这些措施,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001.doc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001.doc

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制期限内表现优良的硕士、博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诉流程、发放与管理按《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凡是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在执行《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中的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的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横向课题不在参评范围内。

2、曾经获得学业奖学金已经用过的材料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3、参评过程中,使用的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

一级(A、B)刊物以《燕山大学中文期刊目录》为准,但应包含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之中。

4、若论文被正式录用但尚未刊出,则须递交该刊物编辑部开具的注明期号的书面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导师签字确认。

对于用形式获得的录用通知,需由导师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以及学术论文原稿中标有作者和单位信息的页面上签字确认。

如提交的录用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取得学术、科研、专利及其他成果的研究生署名单位应为燕山大学.第五条参评研究生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时,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参照《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的第十一条第八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和推荐工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0%(含),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5%(含)。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华润助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各院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我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科学创造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医学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硕博连读及直博学生按本学期学制认定参评范围。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学业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三、评定办法(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测评主要考核以下三个方面: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含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含博士研究生)

学院研究生会
校园服务
主席团成员、 校/院研究生会
合格
15
部门负责人
申报证明
1、需提供明确写着学生 姓名的正规邀请信或会 议通知,并提供与会照 片和通讯(打印); 2、自行参会者,不作认 定
以组织部门确 认为准,每学 年最多1项;鉴 1、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定为不合格, 不计分
只含具有实质 性内容的实践 项目;优秀与 合格的区分以 是否获奖或相 关的鉴定为标 准(不含跟随 导师等调研)
3
出版专著 学术专著
60
1、提交复印件,封面页 +目录页+文章页,用稿 通知不算 2、可累加,一般期刊累 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注:报纸、论文集算一 般期刊类 3、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 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 为申请者本人
教材
30
编写教材
学术发表
译著、工具书
20
研究报告
是指该项目已在研究生部
备案, 经专家鉴定通过已结项的
2
项目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校级三级项目:学术新人
计划、 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项
9
目(6个月及以上)
校级二级项目:科技创新
重点项目、产学研联合培
养研究生
项目、国内外联合培养硕 6
士生项目(6个月及以
上)、
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目
校级一级项目: 科技创新一般项目
3
校级三级项目:1年内:
1、科技创新项目由学院 统一出具名单,无需学 生提供证明,但应列明 2、产学研项目请学生向 负责导师获取名单,请 导师签字确认 3、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 目,仅限科研处,特大 城市的合作招标项目, 学生为负责人,由学生 提供相关申报证明 4、不累加

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每年省教育厅分配名额为准。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为免试推荐或入学成绩排名位于前30%;5.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在同一培养方案下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30%;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教育厅确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后,我校根据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人数划分各学院名额。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非定向研究生倾斜。

各学院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八条成立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积极推进研究生“三跨”培养模式改,形成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除一年级以外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层次、等级比例、金额(元)博士不分等级、100%、10000硕士一等、10%、10000二等、20%、8000第四章评定条件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合格的所有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人数为学生总数的30%,以《XX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为评定依据。

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30%(含30%)的学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跟随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一起参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0%(含),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5%(含)。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华润助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各院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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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政府和燕山大学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良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2013年(含)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4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一等、二等、三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推免硕士研究生和调剂到我校的一本优质生源硕士研究生入学当年享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含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考核均按期通过。

第五条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学籍在我校的研究生,可参与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当年毕业、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与申诉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

根据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学年进行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同一培养方案入学录取成绩(初试总成绩×1+复试总成绩×0.75)依次排序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如录取成绩相同,复试成绩高者排名靠前。

第十二条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根据参评学年评选范围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
主评议等方式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不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采取预审、竞赛、公开答辩等方式,实行差额评选,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各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河北省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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