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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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作用
法学1101班刘春竹1111040111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律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律的载体和支点,法律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基于这一点,我们说,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实现的结果。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律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产力状况好,反之亦然。
二、法律的积极作用:
法律的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会不同,因此对于法律的作用,在此采用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以时间顺序,即历史的发展划分,另一种是以不同的作用形式划分的。当然,对于划分标准还有很多,比如说:1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2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3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等等。
第一种,时间顺序以历史发展为线索。法律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其作用的大小、范围、方式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法律依附于皇权、君权,是专制、人治的工具,并且随着皇帝、君主的好恶而变化,其作用是维护君权、特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作用方式常常表现为限制、禁止、约束、惩罚,而法律的引导、教育、管理等方式比较少见。在近代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像古代社会的法律以义务为本位,出现了以权利为本位,其法律的作用范围扩大了。它不仅涉及阶级统治方面的事务,还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其作用也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和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制的不逐步完善,法律的作用也随之扩大,强制作用逐步削弱,但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依然是占据主流,处理各类纠纷,化解人民矛盾,处理
公共事务,也更多地成为现代人们自我救济的工具。
第二种,以其具体的作用进行区分。张文显老师在其《法理学》一书中对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如下的归纳:1、法的作用有如下实质或秘密:(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的体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的体现;(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2、张文显老师对法的作用进行了如下的归类:(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二者都可说明本上的法律规定已经转变为现实;(4)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对社会关系进行定向调整的为直接作用,而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对其他关系的影响则为间接作用;(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人们理所当然的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作用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肯定的为积极作用,否定的则为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由此可见,张老师对于法的作用的分类,从社会到人文,从内涵到表象,总体来说是极为全面的。但是我们也要阐明,法律会因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而产生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同样,对于法律的作用也会因相关因素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不同学者观点并不存在对错之分,在我看来博登海默的观点似乎更加灵活,更为范范。博对于法律的作用更为强调秩序的规范作用以及强制稳定作用,虽然看似简单的几个词,但是却给我们更大的空间对其中的含义进行解释,而博在对法律作用阐述前,是对性质的论述,同样的是,他将性质也归为秩序、正义以及道德,因此在其影响下我们也不难理解博的观点了。同样的,对于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的观点,不能单凭着内容加以定论对错,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都是各有所长的。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法律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它也有其局限性,表面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2)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人领
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权利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人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信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5、张老师在《法理学》中的观点是这样表述的:(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以上内容简单来说:(1)法只是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因此,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条件的完备。
法律的作用更多的受其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质以及特性也是作用的一种反应,随着时代的发展,领域的增加,法律的辐射范围、影响力也在扩大。认识法律的作用不仅要看到其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其消极作用,只用综合一体,才能使其作用不断完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