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
陕能院党〔2017〕20号关于印发《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各处级单位:《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3月29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根据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目的是切实解决干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等问题,营造一个“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的精气神,为推动学院创新发展做奉献创佳绩。
第三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鼓励激励机制第五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和推荐交流四个方面,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单位年度考评、干部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一)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年度考评暂行办法》,按照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授予“年度考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单位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三年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由学院授予“优秀中层处级干部”荣誉称号。
(二)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中层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全院范围内按照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干部,以学院名义发文予以表彰。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
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我们需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在实施这一意见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责任和权力的界限:干部在担任职务时,应明确自己的权责边界,既要有担当的勇气,也需要有理性的判断。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每项工作的职责和权力,以免过度行使权力或超越职责。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灵活的制度,可以帮助干部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同时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该机制应包括多种渠道,如开展内部自我批评、组织评估和外部监督等,以确保干部的工作及时得到反馈和改善。
三、鼓励创新和冒险:干部在工作中应有勇于创新和冒险的精神,但这也需要有相应的风险和容错机制。
在评估干部业绩时,应注重业绩质量而非仅考量结果。
对于经过创新尝试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干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提供培训和改进方案。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能力:干部不仅要有责任和权力,还要有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
通过开展定期的谈心谈话和政绩考评,以及设置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可以帮助干部自我反省和纠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加大问责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这有助于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同时也给其他干部树立了榜样,让他们更加谨慎和认真对待工作。
综上所述,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可以通过明确责任和权力的界限、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和冒险、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能力,以及加大问责力度等方式来实施。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更好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于干部来说,担当作为是一项重要的职责。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提高工作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和压力的限制,干部会出现一些错误和失误。
在这种情况下,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建立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建立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一、加强容错思想教育。
容错思想教育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让干部们树立容错思想,才能在工作中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并承担起失误的后果。
因此,应该加强干部容错思想的培养和宣传,让他们逐渐形成从容面对困难和挑战的勇气和决心。
二、建立容错纠错干部考核制度。
在考核干部时,应该考虑到干部的责任面和任务难度,关注他们工作中的进步和努力,而不应该仅仅看成果。
只要干部尽力而为,坚决担当责任,并在出现错误时能够及时检讨并改正,就可以得到奖励和认可。
在纠错方面,应该给干部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让他们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容错纠错促进机制。
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要避免错误对整个工作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容错纠错促进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每个部门都应该成立容错工作小组,定期跟进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2. 建立干部意见反馈机制,让干部们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并采纳其意见。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避免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犯错误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四、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运用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对工作的整体认识和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保持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做到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全面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只有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让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
市、县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市、县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
法+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某开发区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整治“为官不为”行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认真履职、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定位更高成效开发建设,进一步推进示范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更利开放发展,更好地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3、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4、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5、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6、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7、为加快行政审批,采取先审批后补材料的。
二、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实施前,或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制度模板)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勇于干事担当、勇于探索创新、勇于攻坚克难,有力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激发加快赶超、实现“两高”的强大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省委《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X 委办发〔201X〕55号)、市委《关于从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奋力赶超发展的XX铁军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X〕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干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容错情形和条件第四条准确把握中央、省委精神和政策界限,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第五条干部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过程中,特别是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容错:(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二)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三)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四)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五)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六)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条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
第七条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认定主体和程序第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容错工作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容错机制的建立:制定容错机制是保证干部能够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基础。
机制建立过程中应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容忍干部试错、失误,并规定容错的程序和规则。
2. 容错条件和权限的明确:明确容错的条件和权限,比如在推动重大项目、改革措施等方面,营造可以容纳风险和挑战的环境。
同时,明确领导干部的决策权限和责任,保证干部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和担当责任的权力。
3. 容错纠错过程的规范:建立容错纠错的流程和规范,在干部出现失误或错误时,通过合理的程序进行纠错,避免盲目追责或过度惩罚,鼓励干部勇于担当错误带来的责任。
4. 容错纠错机制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制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或错误,进行跟踪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机制。
5. 容错纠错机制的宣传和培训:对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宣传和培训,使干部了解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提高干部容错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一些实施细则,通过建立
和完善这些细则,可以保证干部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干部素质不断提高,工作作风逐步改善。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犯错的情况。
为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我们提出以下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工作中因失误或犯错所带来的问题,避免因错误而丧失对干部的信任和激励。
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措施1.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建立起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
容错的范围主要包括干部在工作中所能决策的各个方面,如政策制定、项目管理、人事任免等。
容错的标准要明确,能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要求干部在决策中注重风险控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
2.建立容错的评估机制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即对干部在工作中所做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估。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取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评估。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干部是否能够得到容错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容错的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不能只有容错,还要有纠错的环节。
当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犯错时,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时进行补救并提出改进意见。
纠错的方式可以通过组织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培训等途径来进行。
4.加强容错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对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和推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干部全面介绍容错纠错机制的背景、目的和实施细则,提高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并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决策水平。
三、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领导班子是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建设的核心力量,需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能力培训和素质提升。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与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就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与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就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与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实事求就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鲁应急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
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
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为有效实施国家战略,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促进新区主战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本应给予问责追究,但因达到“敢闯敢冒、先行先试”要求,应获得责任豁免,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建立和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
积极倡导“敢闯敢冒、先行先试”的工作理念,以宽阔的胸襟和坚定的态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试、放心闯,着力营造“崇尚实干、争创佳绩”的氛围,不断提升创业创新的胆气、敢作敢为的锐气和走在前列的豪气。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既推动落实责任,又保护和调动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准确把握,宽容失误。
积极关注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的进程,准确把握期间出现失误的程度,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般性偏差和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四)客观公正,注重效果。
在处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缘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准确认定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指为了加强领导干部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质量,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部犯错误,并给予纠正和改正的机制。
以下是该机制的实施细则:一、明确容错原则和范围容错原则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领导干部犯错误,并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
容错范围应包括政策制定、决策实施、工作指导、管理职责等方面,保证干部在合理范围内能够有所冒险和创新。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主体责任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负有主体责任。
党委、纪委、监察委等党组织应加强监督,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流程建立容错纠错的相应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纠错建议的途径和程序,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流程应包括错误发现、问题分析、责任追究和改正措施等环节。
四、明确纠错措施的方式和程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错误,纠正措施可以包括口头告诫、书面警告、组织交流、组织学习、岗位调整、问责处理等,具体方式和程度应根据错误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五、加强容错纠错监督和督查建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督查。
定期对容错纠错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经验和建议。
六、创造容错纠错的环境氛围组织开展容错纠错主题教育,宣传干部犯错误的正常性、合理性和改正的重要性。
鼓励干部勇于创新,并对他们在改正错误和改进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表彰和奖励。
总之,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旨在为干部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可以不仅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整体质量,也能够在干部队伍中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对于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进一步探讨该机制的一些相关内容。
1. 强调容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不是为了纵容干部的错误行为,而是为了引导干部承担责任、勇于创新、追求卓越。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就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与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正确认识与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与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
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与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与条件:(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就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她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九)在政策法规把握与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与损失的;(十)其她可予容错的情形。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工作制度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纪律意识,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制定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干部容错纠错的范围和程序,确保干部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纠错和成长机会。
二、范围和原则1. 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组织中的所有干部,不论其职务和级别。
2. 原则:(1)容错原则:对于干部在工作中犯一般性错误或失误应采取容错处理,通过及时纠错,使干部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2)纠错原则:对于干部在工作中的大错误或违反纪律行为,应采取纠错处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确保纪律权威和工作秩序。
三、容错纠错程序1. 发现错误或失误:发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错误或失误的情况,可以由上级领导、同事或群众提出,并尽量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事实。
2. 审查处理:组织部门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确凿的错误或失误进行认定和处理。
审查处理的结果应向干部本人通报,并告知其有权要求复核和上诉。
3. 容错处理:对于一般性错误或失误,组织部门可以采取容错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通过纠错引导干部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4. 纠错处理:对于严重的错误或违反纪律行为,组织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错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调整岗位等,通过惩处警示干部,维护工作纪律和组织形象。
5. 复核和上诉:干部对审查处理和纠错处理的结果有权要求复核和上诉。
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结果。
若干部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有权向上级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上诉,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操作1. 容错操作:(1)根据干部错误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适当的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并记录在干部个人档案中。
(2)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计划,帮助干部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课件.doc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 2017? 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理工大学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四个一流”建设,加快学校创建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实现追赶超越步伐,激发我校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XX省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XX省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XX省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以及《XX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单位及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鼓励激励第四条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四个一流”建设成果、平时考核、班子研判、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结果。
第五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一)按照15-2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学校发文授予“XX理工大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二)获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且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良好以上等次评定条件的,直接为优秀等次。
(三)获评厅级表彰奖励的单位,且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良好以上等次评定条件的,优先为优秀等次。
(四)对连续三年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负责人,在评选厅级以上优秀个人时优先。
第七条考核奖励方面:(一)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及单项奖的单位,奖励1-2万元。
(二)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班子成员具有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教学科研单位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可增加1-2名。
(三)对获得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7.2万元、3.6万元;对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2.4万元、1.2万元;对获得厅级及校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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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பைடு நூலகம்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