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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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对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交通非主要责任事故、消防、自然灾害等其他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二章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或安全生产负责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应给予其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领导授意的,应对相关的领导人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发生一般伤亡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对项目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项目部所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伤亡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对项目部和所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视情节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七条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降级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视情节二级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八条发生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撤职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记大

过以上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视情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九条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因事故控制因素,按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的除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责令其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章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低于控制指标时,每死亡1人,罚款20000元;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时,超过部分每死亡1人, 罚款100000元;

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每重伤1人,罚款10000元;

3、在场外交通伤亡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由我方承担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外,

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标准为:每死亡1人,罚款10000元;每重伤1人,罚款5000元;

4、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经济处罚。如果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因素,按“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原则,而被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按照本条第1、2、3项规定做出处理,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2-5%;

2、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扣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5-10%;

3、年内发生特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造成特大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及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扣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10-20%;

4、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扣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5-10%。如果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因素,按“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原则,而被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按照本条第1、2、3项规定做出处理,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事故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认定书为基准,经公司核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依据本规定处罚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部、财务产权部、监察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人事部负责落实行政处分;财务产权部负责落实经济处罚;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各类罚款,在公司的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处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额上缴公司。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有罚款全部纳入公司安全投入专项基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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