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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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及可能
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一,位高权重,身份地位显赫。
2、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权,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定代
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法
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司职务,公
司在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
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
担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
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上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
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
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
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
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
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被限制的消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
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
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当然,若被限制消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有权
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准许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消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37条:被执行人为
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款: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
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2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
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
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