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深计生[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深计生〔2001〕25号)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计生部门在执行时应从优质服务出发,切实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的办证程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一)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凭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女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领取一式二份《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参加女方户籍地婚育学校的学习。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
没有单位的分别交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审核。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男方是港、澳、台、外国居民的,需提供当地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女方孕检证明、婚育学校学习证书。
对资料齐全的,村(居)委应即时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及上项规定证明材料原件(备复印件一套)、女方一寸照片三张,到女方户籍地街道(镇)计生部门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镇(街道)计生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在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应及时签发生育服务证,最长不能超过15日;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有新(同名12810)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有新(同名12810)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管理;流出地与流入地协作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用双向考核手段,对部门和流出流入地进行考核、监督;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省内一盘棋”、“区域一盘棋”和“全国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服务管理工作内容,本规范所指的服务管理对象划分为四个层次:(一)全员流动人口,全员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所有异地居住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就读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夫妇中一方为本县(市、区)户籍,另一方因婚嫁而异地居住人员;3.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以及东莞、中山两市的市内流动人员。
全员流动人口是信息管理对象,应采集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管理系统,并适时变更。
(二)成年流动人口,成年流动人口即流动人口中的成年人口(以下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全员流动人口中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精品范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精品范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生育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
第三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第四条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
第五条开展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
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再生育申请,应依法举行听证,维护公民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章生育登记第六条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第七条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八条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第十条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广东计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意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公民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服务:(一)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宣传、教育和服务;(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三)免费提供孕前、孕产期、产后的保健服务;(四)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防治服务;(五)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扶持。
生育证发放管理制度
生育证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育证的发放管理,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范围生育证的发放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的妇女和家庭。
具体包括:1. 未满育龄妇女:年龄在合法育龄范围内,未达到生育限制规定的妇女;2. 已婚未育妇女:已婚且符合育龄规定的妇女,但未生育子女;3. 有丧偶或离异情况的已婚妇女:符合生育政策的有丧偶或离异情况的已婚妇女;4. 特殊情况下的家庭:特殊情况下需要特别发放的家庭,如双女户、独生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和家庭;2. 具有完整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3. 各类证明文件齐全,如婚姻证、离婚证、丧偶证明等;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齐全,如贫困申请的家庭需提供社会救助证明等。
四、发放流程1. 申请阶段(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2)到当地计生委或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发放生育证。
2. 审核阶段(1)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2)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将被提供进一步审核的机会;(3)经过多次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生育证。
3. 发放阶段(1)经过层层审核的申请人将获得生育证;(2)生育证将通过快递或亲自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3)申请人将在发放后签署相关协议,保证不违反生育政策。
五、发放标准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妇女和家庭将获得生育证,有效期为五年;2. 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将被拒绝发放生育证;3. 生育证一经发放,不得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六、管理措施1. 加强生育证的发放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生育证;2. 定期对生育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3. 建立生育证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违规处理1.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生育证,并追究其相关责任;2. 对生育证的买卖、转让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对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9-8-16执行日期:1989-9-1生效日期:1900-1-1为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控制广东省人口的增长,实现人口计划目标,特作如下规定:一、人口目标管理(一)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镇(乡)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讨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和定期检查督促,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统计部门每年在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要分别公布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人均经济指标。
(二)层层实行人口计划目标责任制。
省长对市长、市长对县(区)长、县(区)长对乡(镇)长,要逐级签订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的要作出检讨,上一级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三年没有完成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应追究该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各市、县(区)政府每年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实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并逐级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按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
乡镇以下的检查评比,由县级政府确定。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政府在制订社会、经济、福利、扶贫、教育等政策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促进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六)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
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管理(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城镇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须符合“五种人”的条件,从严控制。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生小孩要办的手续和需要领取的证件详解
生小孩要办的手续和需要领取的证件详解:要生孩子?先办手续很多人总以为生小孩的法律程序很麻烦,特别是夫妻双方又非本地户口的,总会觉得似乎要办很多证明、很多文件似的。
但事实上,现在广州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都设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专门人员为社区居民服务,办理有关程序并不是很麻烦。
在记者走访的这些计生办时,工作人员总是很热情地为本社区居民解答各种问题。
计生办从一个管理的职能向着服务社区的职能转变。
有计划生育小孩的育龄夫妇,不妨先到计生办咨询、寻求帮助。
如果从总的流程来看,一个婴儿的合法身份,将经历四道程序,在出生之前,育龄夫妇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取得合法生育的资格,再到怀孕后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生产婴儿,然后为新生婴儿的入户手续,而父母则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
怀孕前:先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自从去年4月起,广东省实施了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均必须按规定办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证》须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是持证人生育情况的证明,也是生育前进行孕检、生产的有关凭证。
因此,即使是生育之前,尽早办理《服务证》也是有必要的。
按规定,办理《服务证》范畴是已婚的育龄妇女。
办证的程序并不复杂。
首先,办证时必须先在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盖章开办《婚育状况证明》,此证明是办理《服务证》的必备条件。
《婚育状况证明》办好之后,可携带该证明和以下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办证,具体包括: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女方小一寸照片一张。
到居委会办证时,先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交验各种证件,如果是新婚夫妇,还必须交验新婚听课证和函授答卷,如果是再婚夫妇,同样必须交验离婚证、离婚调解书以及判决书等。
怀孕后:凭《服务证》在户籍所在地登记领取了《服务证》,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规定条例》中的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还必须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的这段时间里,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
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是广东省政府颁发的一种证明,用以确认持有人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文件。
持有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和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领条件。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可以申领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一、符合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妇双方均未违反国家和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二、已取得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三、已取得《婚姻证明》或《离婚证明》;四、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五、已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当在孩子出生后30日内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
其次,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领流程。
申领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户口簿等。
申请人需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领取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
再次,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限。
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证件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申领。
最后,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和意义。
持有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可以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和待遇,包括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此外,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还是夫妇进行相关法律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之一。
总之,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夫妇合法权益而颁发的重要证明文件。
持有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可以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和待遇,是夫妇进行相关法律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之一。
希望广大夫妇能够依法依规申领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关于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关办法说明》大家好呀,今天来和大家聊聊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首先呢,我觉得要了解这个管理办法,收集资料是特别重要的一步。
我是这么做的,我先去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你就直接搜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官方网页,这种一手信息来源是最靠谱的。
像什么政策法规条文、实施细则在这上面都能找到。
这个办法挺好使,官方网站上内容不仅权威,而且很全面。
了解到一些政策后,比如关于生育登记这方面。
以前老觉得这是个很复杂的事儿,得各种跑手续。
但是最新的管理办法简化了很多流程。
我知道有些朋友不清楚到底该准备什么材料。
我是这么解决的,我就直接拨打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服务热线。
然后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我这种情况需要的材料。
他们会明确告诉你,像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肯定是基础的,现在新政策下可能很多其他繁琐材料都不需要了。
这就避免了像以前一样,自己盲目准备很多可能不需要的东西,跑冤枉路。
还有关于产假、陪产假这一块。
我认识的一位女同事的做法就值得借鉴。
她知道新管理办法对产假的规定后,就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准确传达这个新政策内容。
因为之前一些旧意识可能还影响着公司的一些安排。
她把官方条文都拿给人事看,而且很客气地说这也是为了公司考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后来公司就按照新政策给她安排了应有的产假。
所以说,对于自身权益方面,我们要积极主动。
知识就是权益的保障,多去了解新管理办法,拿着相关的依据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就对了。
还有生育奖励扶助这个部分。
知道这个政策后,我周围有些家庭收入不是特别高且生育了孩子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他们一开始并不是很清楚怎么去申请。
试过很多方案吧,有人去社区问,有人给相关部门打电话但是总是得到模棱两可的答复。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就是还是那个查看官方文件,上面有详细的流程解释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根据这个准确的信息源,他们就整理好需要的资料物品,去对应的社区或者部门申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5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2月15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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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计划,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常住户口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应当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外省常住户口公民在我省生育的,须持有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照和入境签证在我省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安排二孩生育通知书》、《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扣缴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及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下简称证件专用章)等文书、印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刻)制。
第四条生育证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以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或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的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统称发证机构)。
第五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证机
构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生育证应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在本孕次内有效。
第七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领取到《同意二孩生育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换领生育证;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四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
第八条申请生育,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申领生育证:
(一)申请人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女方照片,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的,应有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四)男方常住户口在我省,女方常住户口在外省,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应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向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现役军人的,应向女方部队驻地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领生育证。
第九条凡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均应参加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育学校的学习。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良和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并督促应申领生育证而未申请的育龄夫妻及时办理申请。
第十一条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15日内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生育证,并在发放生育证之前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发证机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发证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15日内签署意见,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返回发证机构,特殊情况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发证机构对批准生育的,应在接到返回意见后15日内签发《同第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30日,接受群众监督。
名单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构应当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意见。
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属一孩的即时撤销审批,收回已发证件,
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属二孩的,将调查情况上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撤销审批,收回已发证件,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因胎儿、婴儿夭折而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胎儿、婴儿夭折的证明材料,交回生育证,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领生育证。
第十四条持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期间户口迁移的,须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
迁入地的发证机构应在接到《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和原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后,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经确认符合生育规定的,应换发迁入地生育证。
第十五条持证人生育前遗失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原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生育证。
发证机构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发证日期及原证号码。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和接生(急产除外)、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在办理婴儿粮食手续时,均应查验生育证。
对没有持生育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作出处理、出具有关证明后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地发证机构可拒绝受理申请;已受理的,可予撤销;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生育证被宣告撤销而仍继续
怀孕、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申请人、持证人不符合生育规定的;
(二)申请人不在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特殊情况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的;
(三)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申请人在审批期间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申请人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六)申请人、持证人弄虚作假、隐瞒生育事实的;
(七)持证人涂改、转借生育证,或者所持生育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八)持证人户口迁移后,无特殊情况不办理《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手续的;
(九)持证人怀孕后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
(十)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审批、发证,或者经办人出具虚假生育证的。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所持生育证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发现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将生育证扣缴,发出《扣缴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并通知其原发证机构。
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检查原因,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请人或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申请人,逾期不加具意见或审核、发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扣缴持证人生育证,又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买卖、骗取生育证和有关证明文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印制生育证和有关证明、文书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擅自发放生育证,或为他人出具虚假生育证及其他生育证明文件的;
(四)在办理、审批、发放生育证工作中有贪污、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行为的;
(五)伪造、变造、盗窃生育证和有关证明文书,私刻证件专用章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无理拒绝受理办证申请,或者受理申请逾期不予答复,对扣缴、撤销、收回生育证的处罚不服,在期限届满或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
年八月五日《广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