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粗:新增、修改的内容下划线:相关条文说明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结合合建质安〔2011〕115号文件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暂行规定。

说明:合建质安〔2011〕115号文件的实施以来,对提高基坑工程安全水平,杜绝伤亡事故起到了很大作用。但2014年(近年以来)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条:

1、合肥地区区划调整,巢湖、庐江划归合肥市,巢湖地区

的淤泥、淤泥质软土对基坑安全性影响很大,文件应补

充有针对性的规定。

2、随着建质安〔2011〕115号文件的实施,开始出现打“擦

边球”降低基坑造价的倾向。例如,利用基坑动态设计

的规定,某公寓基坑将支护桩变更为土钉墙,导致基坑

塌方。某基坑为施工电梯坑擅自局部加深基坑,导致支

护桩断裂。虽然由于处理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周

边环境影响很大。

3、建设用地周边建筑物越来越多密集,群众风险意识提高,

出现了刚开始施工支护结构,基坑尚未开挖,群众就投

诉的情况。

4、为节约造价可以利用地下室结构做为支撑支点,图纸对

开挖工况就需详细描述,必须补充具体规定。例如某基

坑设计以地下室底板为斜撑支点,本应采用中心岛法施

工,周边留土。施工方擅自以另一承台为支点,导致周

边建筑沉降超过预警值,墙体开裂。

5、拟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某基坑2014

年10月16日变形就超预警值,施工方直到11月8日

才在群众投诉和质监站强力干预下采取应急措施,错过

了最佳时机,造成建筑损坏。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专项监督。施工前应领取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专项监督、基坑工程专项施工许可证是目前合肥市的新规定。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经济合理。

节能环保要求提前,用以体现新形势。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

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淤泥、淤泥质土应具体查明软塑还是流塑。

淤泥、淤泥质土在巢湖分布较广,具体是软塑还是流塑对基坑体系和安全影响很大。流塑有“挤出”现象,软塑没有,所以应具体查明。地勘报告常常笼统描述为“软塑~流塑状态”,不能满足支护设计要求。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承压水以及水量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

补充水量要求,必要时可做抽水试验,是止水帷幕的设计参数。合肥市在北一环、巢湖路附近有流沙层,含水量大,经常出现塌方、桩混凝土流浆事故,所以补充此要求。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

等。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三章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是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一级深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对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城区内的商业闹市区、居民建筑密集区、城市交通主次干道附近及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等区域的深基坑),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包括深基坑位置、深基坑形状、深基坑面积和深基坑的长宽深、深基坑支护形式、深基坑安全等级等。对主体建筑工程的上部结构层数、结构体系、

基础型式、地下层数、±0.000和基底标高的说明。基坑深度应从坡顶标高计算,但距坡顶1倍坑深范围内地面高于坡顶的,坑深应相应加大或将高出土体折算计入坡顶荷载。如采取坡顶清表减小坑深,清表范围从坡顶计算应大于2倍坑深,并应经专家组认可。

场地范围一般设计只考虑围墙(用地红线)内的地面标高,由于地下室一般尽量利用土地(到边到角),围墙(用地红线)外地面高于建设场地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不考虑有风险。

实际基坑出现过建设方为减小基坑深度,避免一、二级基坑,采取清表减深的办法。对清表范围补充具体规定,避免漏洞。

2.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应注明土的分层和参数,施工图应将反映深基坑地质条件的地层剖面按比例画在剖面图上。

3.场地及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基础深度、周边建筑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对雨污水管(包括废弃的)和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应特别予以说明。对施工工序以及深基坑周边堆载应明确要求。

4.深基坑必须采用动态设计的方法、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提出深基坑监测项目的要求和深基坑及周边环境预警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