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 供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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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委托加工/供货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购买方):深圳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供货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委托加工/供货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供应产品。(详细品项以每批次委托事宜为准),如为委托加工,方式为“来料加工”。
二、产品加工/供应费标准
1.如果为委托加工,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附件1《黄金饰品加工费报价
表》所定报价进行结算。统一品类产品的加工费若存在多个报价,以签
订日期最晚的为准。如未标明签订日期的,以有利于甲方的价格为准。
供应货品的,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报价单进行结算。
2.市场及行业发生变化时,双方可进行协商调整,经协商一致,双方另行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报价单。
三、结算方式
1.原料结算:原料的结算于乙方交付成品并经过初步检测合格后由甲方根
据实际到货的情况支付。
2.加工费的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附件1《黄金饰品加工费报价表》
所约定的价格按月结算加工费。
3.供货款的结算:
a.根据报价单及甲乙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进行:
b.报价单未有说明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出货次月1-10日乙方需按
照甲方对账单的统一格式将双方确认的对账单送达甲方指定负责人
处:甲方应在次月11日-13日之间办理好支付乙方工费的相关手续。
14-18日支付核对无误的加工费;超过次月10号未送对账单且账目
不清的,货款将顺延至下月结算。
四、质量标准
1.乙方交付的货品成色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黄
金珠宝首饰兴业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协议附件2《黄金产品质量标准》
的要求,日后甲方的订单如另有要求,则以订单要求为准。有样品的,
以双方封存或确认的样品为准。
2.乙方交付的货品外观及工艺质量,应当符合本协议附件2《黄金产品质
量标准》及附件3《黄金产品字印要求》以及日后甲方订单的要求。五、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
乙方的交货地点为: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万山珠宝园1栋2楼西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交货期
交货期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订单上注明的交货的时间为准,延期交付的,乙方要提前三天知会甲方。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每批每类产品进行抽检,并进行破坏性或ICP检测。
2.甲方有权根据计划对乙方产品抽样并送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进行检测,如检查不合格,由乙方承担产生的费用,且甲方有权按本合
同第八条1项所列的违约罚则对乙方进行罚款。如送检合格,则有关送
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及本合同的约定直接
从应付乙方的加工费中扣取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由甲方定制的产品,甲方有权取回相关模具。
5.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交付甲方的货品成色质量,货品外观及工艺质量符
合相关标准要求。
6.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包装货品和提供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清楚
列明有关货品之种类、成色、重量、数量、价格等信息。
7.对乙方同意向甲方独家加工生产的,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加工生产、供货
或销售给第三方。
8.含有甲方所属知识产权(乙方确认受甲方委托所做出的或提供的产品、
字印、概念、设计、图案等,其知识产权均为甲方所拥有)之有关货品,
乙方不得转售第三方。
9.由于乙方供货侵犯了第三方的只是产权,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及赔偿。
10.乙方有义务对本合同及附件相关内容保密。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成色标准交付产品,甲方有权当场拒收或事后
要求退货,并对每批产品成色不足部分,按照与标准差异的百分值,每
0.0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且甲方有权从应付加工费中直接扣减
该罚款,一次警告、二次暂停、三次取消。
2.若因乙方交付的产品成色不合格致使甲方或经销甲方产品的零售店遭受
索赔或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所遭受的索赔或处罚以及甲方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给予甲方的赔偿费、解
决纠纷支出的所有费用、销售有为题货品减少的利润等)。情形严重的,
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赔偿按发生配用的1.5倍至5倍。
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字印标准交付产品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或
要求退货,发现字印错误、混字印、字印残缺、字印不请的产品,甲方
有权对产品每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甲方保留后续追究乙方责任
的权利,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保留追究乙方
后续责任的权利。
4.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品没有达成甲乙双方约定之工艺质量要求或与甲方
所订的货品不相符,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更换或退货,乙方负责该等货
品之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所有退换费用。
5.若因乙方未及时知会甲方,延期交货的,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照未交
货货品当日价值(包括金料价值及加工费,按当日甲方结算金价最高价
计算)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未交货货品价值的30%
为限。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6.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上述知识产权事项用于
制造或出售给第三方或因乙方雇员向第三方泄露该等资料,一经发现,
无论是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经生产销售
给第三方的数量,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
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00元。致使甲方遭受其他索赔或经济损失的,
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7.如乙方侵犯其他人知识产权,并向甲方供货、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
权向乙方追偿有关损失并要求乙方赔偿名誉损失。
8.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没迟延一天,
九、协议有效期及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