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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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3【实施日期】199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二)开办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六)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或者占道审批文件;(七)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正文:---------------------------------------------------------------------------------------------------------------------------------------------------- 严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1987年3月24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经质字【1987】180号)第一条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分期进行。

不同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登报公告,并明确生效日期。

第五条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前已投料生产及进货或销售的工业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工业企业生产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之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生产无证产品的工业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各级计划部门或企业主管机关停止下达无证产品的生产计划;二、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原材料;三、各级能源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电力和其他能源;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停止提供生产无证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商业、物资部门及各级经销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停止接受无证产品的宣传报导和广告刊播业务。

第八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经济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七条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或单位,与其同级的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沪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和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本市设立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不代替履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原有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相关部委明确其行业监管职责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对应承接。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A.董事会B.理事会C.专业委员会D.业务管理部门【答案】 B2、关于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下列描述中错误的是()。

A.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期货合约B.远期交易的合同缺乏流动性C.远期交易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收D.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答案】 D3、某一揽子股票组合与上证50指数构成完全对应,其当前市场价值为75万元,且预计一个月后可收到5000元现金红利。

此时,市场利率为6%,上涨50指数为1500点,3个月后交割的上证50指数期货为2600点。

A.损失23700B.盈利23700C.损失11850D.盈利11850【答案】 B4、甲、乙双方达成名义本金2500万美元的互换协议,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甲方以固定利率8.29%支付利息,乙方以6个月Libor+30bps支付利息。

当前,6个月期Libor为7.35%,则6个月的交易结果是(??)(Lbps=0.01%)。

A.甲方向乙方支付20.725万美元B.乙方向甲方支付20.725万美元C.乙方向甲方支付8万美元D.甲方向乙方支付8万美元【答案】 D5、在外汇市场上,除现汇交易外,最早推出的另一种产品是()。

A.外汇近期交易B.外汇远期交易C.货币远期交易D.粮食远期交易【答案】 B6、某香港投机者5月份预测大豆期货行情会继续上涨,于是在香港期权交易所买入1手(10吨/手)9月份到期的大豆期货看涨期权合约,期货价格为2000港元/吨,期权权利金为20港元/吨。

到8月份时,9月大豆期货价格涨到2200港元/吨,该投机者要求行使期权,于是以2000港元/吨买入1手9月大豆期货,并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对冲平仓。

那么,他总共盈利()港元。

A.1000B.1500C.1800D.2000【答案】 C7、在我国,1月8日,某交易者进行套利交易,同时卖出500手3月白糖期货合约、买入1000手5月白糖期货合约、卖出500手7月白糖期货合约;成交价格分别为6370元/吨、6360元/吨和6350元/吨。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实用一份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实用一份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实用一份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__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__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第五条、__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__。

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__批准,并取得__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__;(二)有进出口权;(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__;(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__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__的其他规定;(七)__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__;(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__会同__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__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__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实施YS_T1209―2018《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编码规则与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实施YS_T1209―2018《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编码规则与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实施YS/T1209―2018《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编码规则与条码标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上期发[2018]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实施YS/T1209-2018《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编码规则与条码标识》标准
的通知
(上期发〔2018〕219号)
各有色金属注册品牌生产企业、各有色金属指定交割仓库:
为深入贯彻两化融合等国家战略,提高有色金属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工信部于2018年5月8日发布了YS/T1209-2018《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编码规则与条码标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编码标准),并定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编码标准在行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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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9〕88 号)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19 年10 月2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 年10 月修订版)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商品注册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能(含单个品牌)达到规定水平[ 暂定为:铜: 5 万吨、铝:10 万吨、锌: 5 万吨、铅: 5 万吨、镍:5000 吨、锡:4000 吨] ,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至少 1 年以上。

(三)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注册条件预审申请注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预审材料。

交易所对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正式注册流程。

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注册报告(二)承诺书(见附件一)(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Pb99.994)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锲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锡锭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六)申请注册企业股东及其股权或股份情况(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2、内控标准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商品质量测试报告(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当注明: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2、单捆外形尺寸、重量;3、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决做好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一)有序推进下放承接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1.17•【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3〕120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1月21日(即11月20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3年11月17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铜、铝、锌、铅、镍、锡、氧化铝、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丁二烯橡胶和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批取消文件国发[2015]11号文讲解

第三批取消文件国发[2015]11号文讲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第十章 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 《农业经济学》ppt课件

第十章  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  《农业经济学》ppt课件
农业经济学
第一节农业金融概况
一、农村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2014年,中国共有各类银行金融机构法人4089家,从业人员376.34万人,形成了体量庞大的 金融组织结构体系。农业金融的总体构架由传统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构成。其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构成了农业金融机构的基本构架。新型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表10-1)。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是农业经济领域的政策性银行。
该实证分析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分析了该 银行自成立以来在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业务方 面的发展情况,并就其业务对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 产区的经济效应进行探。通过数据及模型分析,该研 究发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效应在促进农民消费 和投资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存在区域性差异,粮食主产 区的农业产值平均增长率高于非粮食主产区。此外, 贷款余额和农业产值增长的因果检验显示,不论是粮 食主产区还是非粮食主产区,两者均不存在格兰杰因 果关系。而协整关系的检验结果表明,食主产区及非 粮食主产区的农业产值与农业发展银行在这些地区 的贷款余额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向量分别为 (1,1.139)和(1,0.747)。
截至2014年,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236002.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 28.1%。其中,农村贷款194383.4亿元,城市涉农贷款41618.6亿元,主要用途是农 林牧渔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和农产品加工贷款等。
(2)杠杆效应方面的特征。信贷杠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但此工具在一 定条件下存在弱化现象。有研究认为,弱化效应表现在信贷总量失控、信贷投 入效益下降等方面。对企业来说银行信贷增长是否存在显著的财务杠杆效应, 需要更多经验事实的支持。一般来说,很多实证研究支持财务杠杆和投资支出 负相关的结论,财务杠杆既可以抑制过度投资,也可以导致投资不足。对食品 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研究表明,企业融资能力和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 关性,不过,各行业之间存在比较显著的差异。这些结论对于企业控制短期债 务规模、优化贷款结构等具有重要价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07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第三条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市场;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九条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应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三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四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五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第十一条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市场的管理和经营服务应严格分开;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十三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季度、年度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及进场设点交易的摊位个数等资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上市商品成交量、成交额、上市商品种类和商品价格等,定期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还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六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十八条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凡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3.08•【文号】国发[93]16号•【施行日期】1993.03.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1993年3月8日国务院,国发(93)16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九九三年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改革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改革上。

要紧紧把握当前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要大胆探索,积极试验,力争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改革方面取得有效的进展,为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九九二年,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价格改革和市场培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新的突破。

一九九三年,是按照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推进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出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企业出资人职责;公主岭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市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对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2.15【实施日期】1995.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甘肃省和平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生产资料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有若干个经营者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生产资料的各类市场。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能源、矿产、科技等生产建设的物资。

第三条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者及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充分行使经营权,依法经营。

经营者的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资料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省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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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工业产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保障参与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与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依法组织生产资料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

建立交易所必须符合办所条件和经物资部审核批准。

第三条交易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二章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必须由地方政府的流通、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主办。

第五条申请组建交易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物资流通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易品种应符合以下要求:1.价格波动大;2.品种规格单一,质量标准宜于统一;3.具有大量现货交易;4.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
(三)已开业的同类交易所不超过两个;
(四)交易所设在经济发达,交通、通讯便利的城市;
(五)具有适宜的场地、良好的通讯设施和交易操作系统;
(六)有经过培训的期货交易管理人员;
(七)提出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运行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物资部是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机关,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批组建交易所的申请报告;
(二)审核、修订交易所管理办法;
(三)对交易所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和主办者共同组成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审批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问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交易所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投资各方组成,是负责交易所运营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提出修订议案;
(二)决定交易所内部重大事务;
(三)聘任交易所高级职员;
(四)批准具有会员资格的单位、企业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监督、检查交易所运行情况。

监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三条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港、澳、台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会员资格的外国企业,须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物资部审核批准。

(二)具有与交易品种、方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具有会员资格,再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可根据交易所章程规定享受权力,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出市代表在交易所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鉴证后受本办法的保护。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交易所组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一)上市交易品种有明确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二)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
(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组织交易;
(四)实行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五)交易所对所有合约的履行负完全责任;
(六)交易所应保存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对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和物资部公开,并接受其检查。

第十七条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一)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手续费。

(二)会员进行代理交易,必须如实记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代理业务帐务必须分设。

(四)会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指令内容,也不得将客户指令以外的内容(如企业名称等)告知其出市代表。

(五)严禁会员出市代表直接为客户代理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四)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扰乱市场的行为。

第六章价格、结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交易所的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根据交易品种和市场情况决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内的交易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成交的合约,在交易所的指定的仓库或认可的地点进行交割。

交易所公告不同期限合约的交割日期。

第七章监督、处罚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行为有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会员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行政和经济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执行监督、仲裁、处罚职责,可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会员申诉;
(二)调查会员的财务及交易状况;
(三)检查会员的帐册及有关文件和原始记录;
(四)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
(五)对违章交易的会员,按“交易所章程”、“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直接、间接参加交易所交易的人,有权对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向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或物资部举报。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交易所规则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所有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条各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报物资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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