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实务的税务处理-八问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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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贷款,2015年贷的改善性住宅视同首套,获得公积金贷款优惠贷款税率的,

在抵税范围内吗?

铂略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您的上述贷款只要符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这个条件,即可依法扣除。

2.专项扣除留存材料是扣缴义务人留存,还是纳税人留存?看通知写的好像是纳税人留

存扣缴义务人只留存扣除信息表就可以,是这样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需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五年,扣缴义务人只需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五年(二者计算起点不同)。具体扣除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本公告“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相关条款规定。

3.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在2018年已经申报个税,但是在2019年1月份发放将

计入2019年的综合征税金额内吗?

铂略答: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在2018年已经申报个税”,说明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在2018年已经在申报系统中申报个税,在2019年1月份发放不能重复申报,因此,2019年发放时不计入2019年的综合征税金额内。

4.公司是香港本土公司,个人(大陆户籍)作为股东,卖掉公司股票所得以及从公司的

分红所得国内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中国籍员工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缴纳个税,所以其卖掉香港公司股票所得及从公司分红所得应在国内缴纳个税,但其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境内抵免税额。

5.个人通过APP填写后,如何知道是否审核通过并且可以抵扣了,以及员工怎么知道公

司已经接收到此信息?

铂略答:

个人通过手机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APP有自动校验审核功能,一般性的逻辑错误,或一般性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填报时就无法通过。只要填报通过,就没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手机APP并不能识别其真伪,纳税人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税务机关抽查发现有虚假填报的情况,纳税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会自动同步到单位,单位对其员工个税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会出现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如子女已结婚,还在读书期间,父母可以扣除吗?

铂略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子女的学历教育扣除时间,为子

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对于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父母是可以扣除的。个税法并没有规定已经结婚的子女学历教育和本科及以下的继续教育不能扣除。

7.个税按月扣除和按年累计扣除是可以自己选吗?需要怎么办理?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按月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也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全年累计数)。

8.为几位员工合租房支付的物业费,发票开公司名头,会计将此费用记入了职工福利

费,是否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

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情况属于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经济利益,需要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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