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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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胡季英,关柯,李忠富
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从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与合同管理两方面进行国际比较分析。合同体系比较分析的内容包括:体系结构、所运用的承包方式、定价方式、文本的适用及定制的参与者等。合同管理比较分析的内容包括:总分包合同管理、合同的担保与保险,合同的索赔管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管理:合同体系:合同索赔:合同担保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建筑业将面临一次重大的挑战。更多的外国建筑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凭借强大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对国内的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和冲击。我国建筑企业要想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没有高水平的合同管理是不行的,对此,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界已有充分的认识,总的说来,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在我国建筑工程中是普遍现象,为此,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发达国家的合同管理作一比较,为改进与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提供指导与借鉴作用。
1、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比较分析
1.1合同体系的比较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有由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三种合同文本。
国际工程合同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合同种类齐全,针对不同性质的工程,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合同条件,内容涵盖了工程的各个方面。图1为国际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图 1 国际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1.2合同体系有关方面的比较。
见表1所示。
表1 国内外合同体系有关方面的比较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比分析
我国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束之高阁,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显得很被动。国外很多大型建筑企业非常重视研究合同条款,将合同当成“圣经”,天天念“合同经”。在工程实施工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主动寻找索赔机会,保证自身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2.1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比分析
目前,国外已经有很多种总承包合同文本,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美国AIA文件A401《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协议书标准格式》,英国ICE的分包合同标准格式,新加坡的指定分包商标准合同条件(NSC)等,这些总分包合同的产生与发展是同国际建制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分包商的高度专业化分不开的。从国际建筑市场近两年的情况看,市场的变化导致工程承包方式的变化,新的工程承包方式不断产生,目前比较流行的承包方式有:EPC(设计—采购—施工),PM(项目管理模式),CM(施工管理模式),BOT模式,伙伴关系项目管理模式,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方式,JV(Joint Venture)联营体合同模式,附加VE(Value Engineering)条款合同等。
为了适应市场的竞争,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都进行了战略结构的调整。国际承包商纷纷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或并购联合,增强实力,或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培植自己的专业技术力量,形成专业优势。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承包商专业化程度很高,专业分工很细,为建筑业实现高效、灵活的分包体制提供了保证。
目前,我国尚无规范的总承包合同文本,缺乏对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队伍管理的相应法规。承包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随意肢解工程,严重制约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大都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基本上是企业办社会,大而全,小而全,无论从市场运作方式,还是经营、管理、技术水平,都不具备总承包能力,更谈不上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而且,我国的专业承包商,专业化程度很低,大部分都是建筑安装企业,一部分为机械安装企业、市政工程企业,还有少数基础工程、装修工程、空调工程等企业。这些情况都妨碍了我国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发展,造成我国建筑市场大、中、小企业一块上,竞争混乱的现状。
2.2合同担保与保险的的对比分析
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净化建筑市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有力手段。将我国的《施工合同条件》与FIDIC合同条件有关担保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可看到国外建筑行业比较通行的一些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尚未开始实行。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法规建设落后,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缺乏复合型人才所造成的。
国内建设工程的保险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这主要是因为:
(1)建设企业认识不足,缺乏保险意识,我国由于长期收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把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任视为个别行为,甚至政府行为。而且,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许多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着不原投保的侥幸心理。
(2)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我国《保险法》已于1995-10-01起施行,但相应配套的条例和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还没有成文的法规。
(3)保险金不足,保险经费来源不明确。保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风险的代价。按国际惯例,工程本身、施工机械设备、工程人员、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保险均由承包商负责,其保险费在投标报价中计入。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本身、业主方工地人员、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由业主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的保险由承包商负责。此规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保险经费的来源问题,从而导致业主和承包商互相推诿,谁也不愿多付保险费。
2.3合同管理的对比分析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下,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受到来自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了索赔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主观上,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在客观上,则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的合同纠纷解决机构等,而且建筑企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索赔管理体制和索赔组织机构。
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索赔条款中,增列了索赔程序,增加了索赔条款的内容,这是我国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同FIDIC合同中的索赔条款相比,任然不够详细和具体我国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所措,一般法制机构由于不熟悉专业,因此,不能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咨询服务。而发达国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较完善,都有着广泛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经验。
同国外相比,我国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比较少,还没有脱离行政管理的范围。即使有合同纠纷,大多数也不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且我国解决合同争端的专业性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