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协议(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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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委托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
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受托方):武汉汇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出资方):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单称塔子湖集团)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以下单称塔子湖村委)改制企业,本协议中将塔子湖集团及塔子湖村委统称甲方。甲方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立项主体,依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应作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方建设的委托方,对于改造项目的还建用地及还建房建设,依法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2、乙方系具有合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受托代建项目工程能力的还建安置房代建企业,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完成改造项目中还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城管等规划方案相关手续。
3、丙方系具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11月,丙方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摘牌,最终竞得改造项目K1、K2、K3、K
4、K5地块,并已签署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目前已经取得了K1、K2、K4、K5地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依据甲方与丙方签订《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获取开发地块,须承担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费用的义务。
4、为推进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乙、丙方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塔子湖村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工程合作意向书》,又于2014年3月19日及2014年4月8日分别签订两份《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由丙方委托乙方代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工程。
5、根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以及合作项目开发土地招拍挂文件的要求,因丙方并非改造项目还建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备签订代建合同的主体资格,原由乙丙方签订的还建房工程意向书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瑕疵和履行障碍。
为规范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明确各方在还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武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代建条款,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塔子湖村综合改造还建房项目。
工程范围:塔子湖村H1、H2、H3、H4还建地块
工程规模:约万平米(其中:塔子湖村还建房约48.64万㎡、还建方地下室约平米)。以上建筑面积最终均以房产局实测办证
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协议约定的城管局还建办公房约25000㎡及地下室5000㎡的建设费用及代建主体由K5地块受让方(武汉泽健实业有限公司)与甲方协商确立,不属于本协议约定范围。
代建项目用地情况及指标:(详见附表)
二、代建开发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实施以下代建开发工作:
(1)开发前期:规划方案报建、审批。
(2)项目前期:设计、监理、临时水电、场地平整等。
(3)建安工程:桩基、建筑安装、建安工程设备安装等。
(4)配套工程:小区内给水、排水、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电、煤气、消防及楼宇对讲等。
(5)其他还建房建设相关工作。
三、代建开发总价款及结算
3.1该还建房项目建设费用,按照甲、丙方签订的《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
准为不超过3000元/㎡,即最终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亿元,该总价款为总价包干价。
3.2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包干价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建筑面积最终按照政府房产部门测量并核发的产权证所载面积为准。
3.3 代建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无故逾期,则视为甲方违约,并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审的总价款(乙方须确保该总价款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价包干价)为准进行结算。
四、建设费用的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指定银行,以甲方名义设立三方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仅用于流转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资金。
4.2乙方按每月施工形象进度对应完成建安工程量,向甲、丙方报送进度款预算以供甲、丙方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丙方将对应的建设费用打入三方共管账户,甲方审批后与乙方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4.3 建设费用支付进度原则如下:
(1)各宗还建土地《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或规划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
(2)建筑工程出正负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3)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50%(约16层),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4)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
(5)建筑砌体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6)建筑外脚手架拆除,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
(8)余下总价款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照国家建安工程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逐次向乙方支付。
4.4 甲、乙方共同确保,丙方在支付每一笔建设费用后10日内,能够向丙方开具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否则,丙方有权延迟支付下一笔建设费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支付上述第(7)项约定款项时,甲方须向丙方提供与总包干价等额的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票据,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及剩余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交房标准
1、工期:以各还建地块拆迁完成由乙方与甲方办理交地手续,在具备开工的地块,乙方需与甲方书面确认开工日期,上述手续完成后,各地块还建房开发建设工期为30个月(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为准)。乙方确保工程工期除重大设计变更、付款原因、不可抗力之外,工程按期竣工,按期交付使用。甲方给予全面配合。
2、质量: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乙方针对该项目,组建专业项目部,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5、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以该项目总平面图红线范围作为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