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基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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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付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违约金。
12.2在建设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加入第三方参与项目的建设,如有一方违
约,应给对方支付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解除合同。
12.3在建设期内,非经合同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否则应
向对方支付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违约金,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
铁线间距均为40cm。灌溉系统完善(指农渠以下)。
4.3葡萄基地建设进度:
4.3.1第1年(即2002年5月10日-2002年12月31日)5月10日完成
规划,苗木由乙方在5月10日前完成调运,5月25日前完成建园工作,成活率
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当年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条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
11.1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
应于原因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通报理由,但此等事由必须
11.2经甲方证实并取得政府对不可抗力事由认可后乙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2.1乙方未按本合同10.1,10.2条规定履行,视为中途解约,甲方可解除
12.6乙方如未按期,按质按量完成葡萄基地建设项目,在合同规定时期内,
每延期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20000元(贰万元整),成活率每低一个百分点,
乙方赔偿给甲方该项目建设总额的1%;保存率每低一个百分点,乙方赔偿给甲
3.2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由甲方编制确定,在确定前甲方应征求乙
方的意见。
3.3建设资金由甲方管理,基地建设由甲方投资部负责,投资部根据预算
及建设进度计划进行分开招标,乙方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
方承建。承建方按规划设计实施,基地建成后经甲方验收、认可,否则所造成
损失由承建方承担(若非乙方中标承建,乙方应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建
葡萄基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就甲方建设中的和硕葡萄生产基地承包经营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1甲方位于和硕生产基地2516.36亩土地;以及相关配套的水利设施等。
1.2已建和在建的坐落或附着或依附于或为该片土地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支持的所有设施设备;
成活率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建园第二年(即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葡萄树保存率95%以上,
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架面完整合规;承
包期第三年至第十年(即2004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保存率95%以上,
5.4苗木种植后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合同履行期内的收益权属乙方。
六、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方式:
6.1自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为经营期,该期间乙方应向
加方交纳承包费;
6.2乙方按每年每亩地1000元(壹仟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合计每年给甲方上交承包费251.636万元(贰佰伍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元)。
1.3上述1.1,1.2标的物承包给乙方,由乙方用于葡萄种植生产经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享有依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经营收益权;但所有权归甲方。
1.4乙方对合同标的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用于除生产经营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出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
1.5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谨慎,合法合理的经营和使用合同标的,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或变相转包以及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在管理使用期内乙方负责维护,必须合理妥善的使用上述及基地内的其他设施,
非因正常因素的损毁和损坏以及人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合同标的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富有善
意管理耕作的义务,但对合同标的不享有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种植的苗木。
8.3.1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加强对葡萄园基地的管理,及时除草、培土、施
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架面完整合规。
4.5.3架面验收:架杆要高低一致(误差不超过3cm),横向成一条直线
(误差不超过3cm),纵向成一条直线(误差不超过3cm),葡萄蔓距均匀绑缚于
铁线上。
4.6验收检查
4.6.1 2002年5月10日进行苗木验收检查。
4.6.2第一年(即2002年)5月25日树苗栽植完,并检查。
4.6.3第一年(即2002年)6月15日进行葡萄成活率验收检查。
4.6.4第一年(即2002年)11月1日前葡萄成活率、新梢生长量的验收
检查(埋土前)。
4.6.5第二年(即2003年)5月30日进行架面的验收检查(根据架面技
术要求验收)。
4.6.6第二年(即2003年)11月30日进行葡萄保存率、新梢生长量的
终认定,若成活率达到95%,甲方于认定后的数额给乙方出具风险抵押金收据(按
每株质量合格并成活的葡萄苗价1元计算)。如葡萄成活率和品种纯度都达到
95%,但风险抵押金总额不足155万元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把风险抵押
金的差额补足到甲方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若成活率达不到
95%,则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执行。
乙方负有经营期间妥善管理,合同期满完全移交给甲方的义务;葡萄园产生的收
益在乙方足额交纳了承包金后属于乙方。
8.3.5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方应全部将葡萄园、房屋、工具等物资如数交
还甲方。
九、质量监督
9.1在葡萄基地的建设中,甲方有对该项目建设的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的权利,如发生不符合建设要求情形的,乙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否则,所造成
4.2.1基地苗木种植应当按甲方和有关规范进行,在种植及建设过程中,
涉及的隐蔽部分应经过甲方的认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施工。
4.2.2栽植模式:宽窄行栽植、宽行行距3米、窄行行距1.5米、株距0.5
米(30亩杏园内的行距3米,株距0.5米例外)。
4.2.3挖坑规格:开沟深度40cm,挖坑深度60cm,长度60cm,宽度60cm。
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8.3.2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加强葡萄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
掩埋,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葡萄树的结果期。葡萄树修枝材归乙方。
8.3.3乙方有葡萄基地的自主经营权,和销售权。如果承包期间国家有派
购水果任务,乙方必须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
8.3.4合同履行期内,葡萄园内种植的苗木(葡萄树)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实际损失。
12.4乙方不得转承包、出租、买卖该基地,不得用合同标的对外进行任何
形式的担保和抵押,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外,还应赔偿甲方其它经济损失(包括连带经济责任损
失)。
12.5甲方无故未及时审核乙方编报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合同支付资
金,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3.2在第2年(即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5月30日前
完成架面建设,11月里验收(埋土前),葡萄保存率(完成建园后,果园实际存活
株数占应定植总株数的百分率)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当年新梢
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4.3.3在第3—10年(即2004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保存率
4.2.4架面:C3标号混凝土架杆截面12cm×12cm,内埋4根12号冷拨
丝,空心杆,长2.2米,埋设深度0.4m,地下部分用沥青涂抹,架面设4根12
号铁丝,篱壁架。
4.2.5建架要整齐规范,即葡萄架柱纵向、横向都成一条直线,架柱高低
一致(同一等高线内),第一道铁线距地面50cm,第二道铁线往上至第四道铁线,
置,当年欠收或产品已售出怎么办)。
七、生产经营费用
7.1建设期内的7.2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经营期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乙方为承
包经营该葡萄生产基地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
经营以及销售费用、园地、水电费、渠系的使用及维护、劳务等费用。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验收检查(埋土前)。
4.6.7在第3-10年(即2003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每年11月
1日进行保存率、新梢生长量、架面的检查验收(埋土前)。
五、建设期之苗木栽种
5.1建设期内苗木(种苗)由乙方用折抵的风险抵押金按规划购入;
5.2葡萄苗木品种为赤霞珠,乙方提供可行的栽培技术。
5.3苗木质量由乙方负责,甲方于2002年6月15日前对苗木质量做出最
提前15日向甲方编报资金使用计划,甲方对每项支出资金进行审核。甲方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分期验收、认可后分期付款(承建方须提供以甲方名义开具的正式
发票)。
四、建设期,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及验收
4.1 2002年5月10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地的继续建设期间;建设期
内乙方不需要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4.2萄基地建设标准
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包括不得转为宅基地或在合同项下之土地上构筑其它长期或临时建筑物。
二、承包期限共10年。自2002年5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
三、葡萄基地的建设资金安排:
3.1基地建设预算总投资为770.247672万元(柒佰柒拾万贰仟肆佰柒拾陆
元柒角贰分),超出预算部分的建设资金由承建方承担。
6.3承包费的交纳方式和时间为:
6.3.1乙方应于每年度的8月30日前交纳该年度承包费的50%(即人民
币125.818万元);剩余50%的承包费(即人民币125.818万元);乙方应于当年
度的10月30日前交清。
6.3.2乙方若不能按期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该基地生产的不
少于所欠承包费数额的产品(以当年市场同类产品最低价计算)(费注:如何留
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架面完整无损。
4.4葡萄基地验收
4.4 .1验收内容:苗木质量、成活率、保存率、新梢生长量、品种纯度、
架面。
4.5验收标准
4.5.1苗木验收:苗木纯度不低于95%,侧根长度12-15cm,根径0.3cm
以上的侧根不少于6根。
4.5.2果园验收:建园第一年(即2002年5月10日-2002年12月31日)
风险抵押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抵付给甲方。
10.3.2项目建成后,该风险抵押金即转为葡萄基地承包风险抵押金,若
乙方不承包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10.3.3承包期满后,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向乙方
返还风险抵押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复利)。若由于乙方原
因致使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至承包期满,则根据具体情况,按该承包合同第十二
成后同甲方一起参与验收)。
3.4甲方按建设计划及建设进度预算拨付资金,其中第一年(即2002年)度
建设资金预算为347.630072万元(叁佰肆拾柒万陆仟叁佰元柒角贰分),第二年(即
2003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为422.6176万元(肆佰贰拾贰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
3.4.1项目实施中由承建方根据基地建设的进度在年度资金内做出预算,
风险抵押金于签合同之前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作为签约的定金。
10.2.2其余部分乙方以满足基地种植所需的全部苗木折抵风险抵押金,
折抵金额为141.4194万元(壹佰肆拾壹万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10.3风险抵押金用途
10.3.1在建设期内该风险抵押金为项目建设风险抵押金,项目建成后,
由乙方承包经营此葡萄基地,若乙方不承包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该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发生不符合生产技术管理及经营要求的,甲方有
权给予பைடு நூலகம்出,并责令乙方予以改正的权利,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风险抵押
10.1为保证该合同履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的
风险抵押金。
10.2该风险抵押金分三部分组成,分期缴纳;
10.2.1 13.5806万元(拾叁万伍仟捌佰零陆元)
8.1甲方配套完善(2516.36)亩土地的灌溉设施到农渠,并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住房,其中农工住房120平方米,办公室两间30平方米,生产资料库房40平
方米,伙房和餐厅30平方米,共计220平方米(砖木结构,水泥地面)。220m2
房屋当年新建,8月31日前交付乙方使用。
8.2甲方于房屋建成后(验收后)与灌溉设施同时交给乙方使用和管理,
12.2在建设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加入第三方参与项目的建设,如有一方违
约,应给对方支付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解除合同。
12.3在建设期内,非经合同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否则应
向对方支付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违约金,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
铁线间距均为40cm。灌溉系统完善(指农渠以下)。
4.3葡萄基地建设进度:
4.3.1第1年(即2002年5月10日-2002年12月31日)5月10日完成
规划,苗木由乙方在5月10日前完成调运,5月25日前完成建园工作,成活率
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当年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条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
11.1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
应于原因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通报理由,但此等事由必须
11.2经甲方证实并取得政府对不可抗力事由认可后乙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2.1乙方未按本合同10.1,10.2条规定履行,视为中途解约,甲方可解除
12.6乙方如未按期,按质按量完成葡萄基地建设项目,在合同规定时期内,
每延期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20000元(贰万元整),成活率每低一个百分点,
乙方赔偿给甲方该项目建设总额的1%;保存率每低一个百分点,乙方赔偿给甲
3.2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由甲方编制确定,在确定前甲方应征求乙
方的意见。
3.3建设资金由甲方管理,基地建设由甲方投资部负责,投资部根据预算
及建设进度计划进行分开招标,乙方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
方承建。承建方按规划设计实施,基地建成后经甲方验收、认可,否则所造成
损失由承建方承担(若非乙方中标承建,乙方应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建
葡萄基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就甲方建设中的和硕葡萄生产基地承包经营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1甲方位于和硕生产基地2516.36亩土地;以及相关配套的水利设施等。
1.2已建和在建的坐落或附着或依附于或为该片土地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支持的所有设施设备;
成活率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建园第二年(即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葡萄树保存率95%以上,
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架面完整合规;承
包期第三年至第十年(即2004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保存率95%以上,
5.4苗木种植后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合同履行期内的收益权属乙方。
六、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方式:
6.1自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为经营期,该期间乙方应向
加方交纳承包费;
6.2乙方按每年每亩地1000元(壹仟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合计每年给甲方上交承包费251.636万元(贰佰伍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元)。
1.3上述1.1,1.2标的物承包给乙方,由乙方用于葡萄种植生产经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享有依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经营收益权;但所有权归甲方。
1.4乙方对合同标的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用于除生产经营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出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
1.5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谨慎,合法合理的经营和使用合同标的,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或变相转包以及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在管理使用期内乙方负责维护,必须合理妥善的使用上述及基地内的其他设施,
非因正常因素的损毁和损坏以及人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合同标的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富有善
意管理耕作的义务,但对合同标的不享有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种植的苗木。
8.3.1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加强对葡萄园基地的管理,及时除草、培土、施
品种纯度95%以上,新梢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架面完整合规。
4.5.3架面验收:架杆要高低一致(误差不超过3cm),横向成一条直线
(误差不超过3cm),纵向成一条直线(误差不超过3cm),葡萄蔓距均匀绑缚于
铁线上。
4.6验收检查
4.6.1 2002年5月10日进行苗木验收检查。
4.6.2第一年(即2002年)5月25日树苗栽植完,并检查。
4.6.3第一年(即2002年)6月15日进行葡萄成活率验收检查。
4.6.4第一年(即2002年)11月1日前葡萄成活率、新梢生长量的验收
检查(埋土前)。
4.6.5第二年(即2003年)5月30日进行架面的验收检查(根据架面技
术要求验收)。
4.6.6第二年(即2003年)11月30日进行葡萄保存率、新梢生长量的
终认定,若成活率达到95%,甲方于认定后的数额给乙方出具风险抵押金收据(按
每株质量合格并成活的葡萄苗价1元计算)。如葡萄成活率和品种纯度都达到
95%,但风险抵押金总额不足155万元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把风险抵押
金的差额补足到甲方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若成活率达不到
95%,则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执行。
乙方负有经营期间妥善管理,合同期满完全移交给甲方的义务;葡萄园产生的收
益在乙方足额交纳了承包金后属于乙方。
8.3.5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方应全部将葡萄园、房屋、工具等物资如数交
还甲方。
九、质量监督
9.1在葡萄基地的建设中,甲方有对该项目建设的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的权利,如发生不符合建设要求情形的,乙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否则,所造成
4.2.1基地苗木种植应当按甲方和有关规范进行,在种植及建设过程中,
涉及的隐蔽部分应经过甲方的认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施工。
4.2.2栽植模式:宽窄行栽植、宽行行距3米、窄行行距1.5米、株距0.5
米(30亩杏园内的行距3米,株距0.5米例外)。
4.2.3挖坑规格:开沟深度40cm,挖坑深度60cm,长度60cm,宽度60cm。
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8.3.2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加强葡萄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
掩埋,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葡萄树的结果期。葡萄树修枝材归乙方。
8.3.3乙方有葡萄基地的自主经营权,和销售权。如果承包期间国家有派
购水果任务,乙方必须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
8.3.4合同履行期内,葡萄园内种植的苗木(葡萄树)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实际损失。
12.4乙方不得转承包、出租、买卖该基地,不得用合同标的对外进行任何
形式的担保和抵押,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外,还应赔偿甲方其它经济损失(包括连带经济责任损
失)。
12.5甲方无故未及时审核乙方编报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合同支付资
金,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3.2在第2年(即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5月30日前
完成架面建设,11月里验收(埋土前),葡萄保存率(完成建园后,果园实际存活
株数占应定植总株数的百分率)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当年新梢
生长量不低于50cm(指老熟新梢)。
4.3.3在第3—10年(即2004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保存率
4.2.4架面:C3标号混凝土架杆截面12cm×12cm,内埋4根12号冷拨
丝,空心杆,长2.2米,埋设深度0.4m,地下部分用沥青涂抹,架面设4根12
号铁丝,篱壁架。
4.2.5建架要整齐规范,即葡萄架柱纵向、横向都成一条直线,架柱高低
一致(同一等高线内),第一道铁线距地面50cm,第二道铁线往上至第四道铁线,
置,当年欠收或产品已售出怎么办)。
七、生产经营费用
7.1建设期内的7.2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经营期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乙方为承
包经营该葡萄生产基地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
经营以及销售费用、园地、水电费、渠系的使用及维护、劳务等费用。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验收检查(埋土前)。
4.6.7在第3-10年(即2003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每年11月
1日进行保存率、新梢生长量、架面的检查验收(埋土前)。
五、建设期之苗木栽种
5.1建设期内苗木(种苗)由乙方用折抵的风险抵押金按规划购入;
5.2葡萄苗木品种为赤霞珠,乙方提供可行的栽培技术。
5.3苗木质量由乙方负责,甲方于2002年6月15日前对苗木质量做出最
提前15日向甲方编报资金使用计划,甲方对每项支出资金进行审核。甲方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分期验收、认可后分期付款(承建方须提供以甲方名义开具的正式
发票)。
四、建设期,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及验收
4.1 2002年5月10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地的继续建设期间;建设期
内乙方不需要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4.2萄基地建设标准
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包括不得转为宅基地或在合同项下之土地上构筑其它长期或临时建筑物。
二、承包期限共10年。自2002年5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
三、葡萄基地的建设资金安排:
3.1基地建设预算总投资为770.247672万元(柒佰柒拾万贰仟肆佰柒拾陆
元柒角贰分),超出预算部分的建设资金由承建方承担。
6.3承包费的交纳方式和时间为:
6.3.1乙方应于每年度的8月30日前交纳该年度承包费的50%(即人民
币125.818万元);剩余50%的承包费(即人民币125.818万元);乙方应于当年
度的10月30日前交清。
6.3.2乙方若不能按期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该基地生产的不
少于所欠承包费数额的产品(以当年市场同类产品最低价计算)(费注:如何留
达到95%以上,品种纯度95%以上,架面完整无损。
4.4葡萄基地验收
4.4 .1验收内容:苗木质量、成活率、保存率、新梢生长量、品种纯度、
架面。
4.5验收标准
4.5.1苗木验收:苗木纯度不低于95%,侧根长度12-15cm,根径0.3cm
以上的侧根不少于6根。
4.5.2果园验收:建园第一年(即2002年5月10日-2002年12月31日)
风险抵押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抵付给甲方。
10.3.2项目建成后,该风险抵押金即转为葡萄基地承包风险抵押金,若
乙方不承包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10.3.3承包期满后,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向乙方
返还风险抵押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复利)。若由于乙方原
因致使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至承包期满,则根据具体情况,按该承包合同第十二
成后同甲方一起参与验收)。
3.4甲方按建设计划及建设进度预算拨付资金,其中第一年(即2002年)度
建设资金预算为347.630072万元(叁佰肆拾柒万陆仟叁佰元柒角贰分),第二年(即
2003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为422.6176万元(肆佰贰拾贰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
3.4.1项目实施中由承建方根据基地建设的进度在年度资金内做出预算,
风险抵押金于签合同之前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作为签约的定金。
10.2.2其余部分乙方以满足基地种植所需的全部苗木折抵风险抵押金,
折抵金额为141.4194万元(壹佰肆拾壹万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10.3风险抵押金用途
10.3.1在建设期内该风险抵押金为项目建设风险抵押金,项目建成后,
由乙方承包经营此葡萄基地,若乙方不承包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该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发生不符合生产技术管理及经营要求的,甲方有
权给予பைடு நூலகம்出,并责令乙方予以改正的权利,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风险抵押
10.1为保证该合同履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的
风险抵押金。
10.2该风险抵押金分三部分组成,分期缴纳;
10.2.1 13.5806万元(拾叁万伍仟捌佰零陆元)
8.1甲方配套完善(2516.36)亩土地的灌溉设施到农渠,并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住房,其中农工住房120平方米,办公室两间30平方米,生产资料库房40平
方米,伙房和餐厅30平方米,共计220平方米(砖木结构,水泥地面)。220m2
房屋当年新建,8月31日前交付乙方使用。
8.2甲方于房屋建成后(验收后)与灌溉设施同时交给乙方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