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汽车的使用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汽车使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第一章保险责任的确定1. 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因使用机动车发生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负责,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偿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
2. 商业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是车主按照自愿原则选择购买的车辆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的变动情况,如车辆的更换、出售或报废等。
2. 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单,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核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保险理赔与争议解决1. 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和事故现场勘查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分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如果仲裁或调解结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险欺诈与违法行为处罚1. 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是指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保险信息、虚假证明材料等,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新车销售上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车主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新车销售上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车销售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种类、责任范围、购买流程等。
一、新车销售上保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购买范围、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
二、新车销售上保险的种类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保险,其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
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 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交强险的基础上,根据车主的意愿购买的保险,其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由车主自行选择。
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限额,用于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中,对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3)盗抢险:在保险期间内,因被盗、被抢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3.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雷击、暴风、龙卷风;(5)冰雹、暴雨、洪水;(6)地陷、崖崩、滑坡;(7)破坏性地震;(8)其他意外事故。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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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划分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A车负全责
二、驶入禁行线的,图中A车负全责
事故责任划分
三、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图中A车负 全责。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全
目录 Content
1
名词解释
2
风险认知
3
车险方案
4
责任划分
5
事故流程
【1】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也是国家首个强 制代垫医药费的保险制度。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均要求投保,否则新车不给挂牌上路。
◆交强险赔偿限额 投保险种 死亡伤残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
◆雹灾
由于冰雹降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海啸
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 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属本保险责任
◆地陷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
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理赔流程
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 核损 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 重物品 交付维修站修理 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 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车主签字确认 车主将车辆交了 也不是所有的事故都需要理赔 更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赔 但酒驾肯定没有赔
事故处理流程
对事故车辆进行拆检 保险公司对拆检部件进行 确认 与保险公司拟定车损估算 单 保险公司制定正式定损单
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车辆保险拒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拒绝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车辆保险拒赔的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车辆保险拒赔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车主提供参考。
二、车辆保险拒赔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对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车辆保险拒赔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鉴定和赔付。
(3)第五十二条: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车辆保险拒赔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付决定。
(2)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鉴定和赔付,应当依法进行。
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与车辆保险拒赔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2)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三、车辆保险拒赔的法律规定及解读1.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信息。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车主)的汽车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坍塌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火灾导致的附加设备(如车灯、车镜、轮胎等)损失;4. 外界物体倒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额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漏气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免责范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以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5.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让他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6. 按照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用。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最长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
4.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解释、赔偿争议等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3.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同款车型。
4. 本保险条款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有需要,请另行购买。
二手车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车交易日益活跃。
二手车保险作为汽车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二手车保险的法律规定,旨在为二手车交易者提供参考。
二、二手车保险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二手车保险是指针对已使用一定年限、行驶里程较少的机动车辆,为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
二手车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和附加险。
2. 作用(1)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权益:二手车保险可以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风险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稳定:二手车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3)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二手车保险有利于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三、二手车保险的法律规定1. 交强险(1)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
(2)投保范围:交强险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二手车。
(3)赔偿限额:交强险赔偿限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商业险(1)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范围:商业险适用于二手车,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3)赔偿范围:商业险赔偿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盗抢、玻璃破碎、自燃等损失。
3. 附加险(1)法律规定:附加险是商业险的补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供。
(2)投保范围:附加险适用于二手车,包括不计免赔特约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
(3)赔偿范围: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包括不计免赔、发动机涉水、自燃等损失。
四、二手车保险理赔规定1. 理赔程序(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脱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事故的发生也给车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汽车保险脱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保险脱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汽车保险概述1. 汽车保险的定义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汽车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2. 汽车保险的分类(1)交强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
(2)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三、汽车保险脱险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成立。
(2)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赔偿、争议处理等内容。
2. 保险事故报案(1)报案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报案方式:被保险人可采取电话、书面、网络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报案。
3. 保险事故查勘(1)查勘时限: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根据事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查勘。
(2)查勘内容:保险公司应查勘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核实损失情况等。
4. 保险金赔偿(1)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根据事故原因、损失程度、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3)赔偿期限: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偿。
5. 免责条款(1)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②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程度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8章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第69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 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77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动;
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 益;
⑩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
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 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26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驾驶证累计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 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
8.1.4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机动车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节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汽车保险法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 1995年,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6年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 定(试行)》、《保险业监管指标》,对我国 的保险业及其业务开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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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 4. 保险近因原则
•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 因素。
•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 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 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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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 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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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 1)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 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 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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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
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范围,则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最先发
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 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 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 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汽车保险条款解读

汽车保险条款解读(实用版)目录一、汽车保险概述二、强制保险1.强险的定义2.强险的赔偿限额三、商业保险1.商业险的定义2.商业险的种类四、全险1.全险的定义2.全险的组成五、保险条款的重要性正文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汽车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强制保险即强险,是每位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
而商业保险则是车主自主选择购买的保险,也称为全险。
一、强制保险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两部分:事故中车主有责任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强险的定义:强制保险,简称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强险的赔偿限额:- 事故中车主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人民币- 事故中车主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元人民币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即车主自主选择购买的保险,是为机动车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商业保险的种类繁多,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1.商业险的定义:商业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为机动车投保的除强制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
2.商业险的种类:- 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 全车盗抢险:赔偿因车辆被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
- 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因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
三、全险全险是指车主购买的包含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为机动车提供全面的保障。
全险的组成包括强险和各种商业险。
新交强险条例

新交强险条例新交强险条例发布时间:2020-04-01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交强险条例全文。
下文是交强险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交强险基本介绍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交强险相关标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道路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3.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在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李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二、非营业客车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交强险费率浮动初定30% "好司机"最多节省315元【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2007年06月13日07:03张培娟李烝/制表7月1日后,连续3年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的司机在购买交强险时可享受30%的优惠费率。
昨日,记者从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处获悉,《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讨论稿已经成型,《办法》规定,交强险在7月1日以后将实行上下30%的浮动费率,记录良好的车主最多可省下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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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施行时间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主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了驾驶证内容、准驾车
型、驾驶证有效期、不适宜驾驶年龄等内容。
(2) 申请、考试和发证。主要规定了军队、武警部队 或境外驾驶证换证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七、 汽车报废规定 1.施行时间
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联合发布456号文,颁布实 施了《汽车报废标准》。 1998年7月7日,国经经贸第407号文对《汽车报 废标准》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 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等,对汽车报废标 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 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规定了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内容
(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条款与费率的监 管及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方法等内容。
(7)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 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定。
(8)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及海上保险、农业保险的适用法律等内容。
(6)其他部分。执法监督部分规定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具体监督等内容。法律 责任部分规定了驾驶人违规的处罚、车辆违规处 理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3)保险合同。对合同的生效、解除、变更、续 保等作了具体规定。
(4)保险赔偿。对赔偿的范围、拒赔情况、追偿 的条件、赔偿的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5)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每级对伤残状况都做了详细规定。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3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 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 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 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 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 损失等用。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经营许可。规定了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等
内容。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维修经营。规定了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 的规定、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的规定等内容。 (3)质量管理。规定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内 容。
日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的管理部门等内
容。 (2)拖拉机驾驶证。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内容、
准驾机型等内容。 (3)审验。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审验周期和体检
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施行时间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 1 .修订与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修订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法律适用对象、交通安全管理
部门等内容。
(2)车辆和驾驶人。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 人员管理的内容。
2 .主要内容 (1)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事项、
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行驶记录仪配备、车辆安全 技术检验等内容。 (2)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实习期、不能驾车的情形等内容。 (3)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 牵引挂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 驶等内容 (4)附则。规定了拖拉机的管理等。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二、 交强险条例 1 .施行时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
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强制责任保险含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基本原则。规定投保人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即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 事项。
(3)换证、补证和注销。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换证和 注销等内容。
(4)记分和审验。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记分和审验时 的体检等内容。
(5)附则。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样式、拖拉机驾驶证 管理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五、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施行时间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4年10月1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总则 。规定了商业保险含义、法律适用地域、
经营单位、监管机构等内容。 (2)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及人
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别规定。 (3)保险公司。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营业
执照领取等内容。 (4)保险经营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施行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 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法规制定目的和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的交警应具备资格等内容。 (2)报警和受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
当报警的情形和现场未报警而事后又报警处理的 规定等内容。 (3)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规定了自行协商的情 形、简易程序的适用等内容。
(3)路通行条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特殊情 况下的通行等内容。
( 4)道路通行规定。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 路通行的分别规定。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5)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事故后驾驶人义务、 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认定、事故损害赔 偿的争议处理、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责任的 确定等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020/11/23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目 录
• 9.1 保险法律法规 • 9.2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 9.3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第一节 保险法律法规 一、保险法
1.修订与施行 《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 版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版于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施行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2002年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强制 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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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受伤人员伤 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 (10%),每级相差10%。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2.主要内容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1)
(4)调查。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交警数量、 非道路佳通事故的处理、抢救费用垫付、人身伤害 程度认定依据等内容。
(5)认定与复核。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 据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内容。
(6)损害赔偿调解。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日期和程 序等内容。
(7)附则。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 规定、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式 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