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借展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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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借展》协议书

甲方(展品借出人):地址:电话:

乙方:(展品借入人):地址:电话: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决定在2019年期间合作举办展览,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300件(套)展品(以实际文物点交清单为准)到乙方展馆展出并同时提供上述展品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年代、数量、尺寸、质地、完残情况,以及重点文物的图片等。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展品在双方约定的展出期间,仅限乙方展览之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将上述展品转借第三方。

第四条展期 2018年1月 1日至2019年1月1日。乙方需延长展期的,应于展期结束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展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甲方于 2017年12月 30日前,在松阳博物馆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文物,乙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借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之后由乙方负责押送文物至凯里市博物馆,应乙方要求,甲方可派员一同前往凯里0市协助文物布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展经费人民币40000 元)整,在展览开幕前通过银行划账一次性付清,甲方提供乙方正式发票。甲方负责从赴凯里市参加开幕式的领导、布展、撤展工作人员共45人的往返差旅费用和在凯里展览期间的住宿费用;乙方承担展览设计制作、布展、宣传费用,以及甲方人员在展览期间的接待和参观费用。

第七条自甲方将文物点交给乙方之时起,至展览结束展品归还甲方止,乙方全力承担所借文物的安全保护义务,发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相关责任事宜。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展出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甲方可随时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八条展出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甲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文物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毁损责任。

第九条展览结束后,乙方应于2019年5月1日前,在松阳市博物馆将文物归还甲方。甲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展出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

第十条展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商相关事宜:(一)双方协商同意提前撤回展出文物的;(二)因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拨等形式行政权,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三)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文物点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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