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出口收结汇培训企业版.pptx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核销单领取人使用他人IC卡领取核销单, 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及领取人身 份证复印件。
2.1 领取核销单
2.1.3 申领核销单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 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 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 盖单位公章。
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
边境小额(代码4019);对台小额(代码 4039);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 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 码0700)、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进 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对台贸易 (代码1110)、保税工厂(代码1215)、 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1年(代 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寄售 代销(代码1616)。
新出口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备案领取国家外汇管理 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单 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 件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 口单位IC卡权限。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
2.1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2 出口报关 2.3 出口收汇
2.1 领取核销单
2.1.1 首次领取核销单备案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 印件。
联系电话:66239188(开发区企业) 25763860(保税区企业)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3 企业信息变更及注销
●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 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 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 单位IC卡权限。
区内资企业无此证) 6.自理海关报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复印件;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电话:66239183
2.1 领取核销单
2.1.2核销单申领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 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 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 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 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培训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主讲人:杨翀 2010年10月
出口收汇核销相关业务内容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 三 出口收汇核销 四 特殊业务 五 逾期未核销监管及处罚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1 总则及前期准备
总则: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 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
前期准备:出口单位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出 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 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 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 认证手续。(均在保税区航运中心办理,咨询电话: 65307313 )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2 外汇信息备案登记
企业持及以下材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源自文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第 三联(绿联)出口业务留存联;
2.电子口岸IC卡(事先在电子口岸网上办理申请手续);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和介绍信; 4.领单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加盖长条章(长条章规格:5CM*1.5CM,上
半部分单位中文名称,下半部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 5.《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保税区企业均有此证,塘沽、开发
2.2 出口报关
2.2.2 核销单交单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 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 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 销手续。
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
(汇发【2001】120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 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 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销单,并办理核 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 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需要使用核销单的24种 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 (代码0130)、来料加工(代码0214)、来料深 加工(代码0255)、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 料对口(代码0615)、进料深加工(代 码.0654)、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 承包出口(代码3422)、有权军事装备(代码 391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
2.2 出口报关
2.2.1 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 案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 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载的 有关内容一致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 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 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2.1 领取核销单
2.1.5 核销单挂失: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 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 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 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 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 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
2.1 领取核销单
2.1.3 申领核销单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 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 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 盖单位公章。
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
边境小额(代码4019);对台小额(代码 4039);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 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 码0700)、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进 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对台贸易 (代码1110)、保税工厂(代码1215)、 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1年(代 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寄售 代销(代码1616)。
新出口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备案领取国家外汇管理 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单 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 件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 口单位IC卡权限。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
2.1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2 出口报关 2.3 出口收汇
2.1 领取核销单
2.1.1 首次领取核销单备案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 印件。
联系电话:66239188(开发区企业) 25763860(保税区企业)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3 企业信息变更及注销
●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 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 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 单位IC卡权限。
区内资企业无此证) 6.自理海关报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复印件;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电话:66239183
2.1 领取核销单
2.1.2核销单申领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 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 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 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 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培训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主讲人:杨翀 2010年10月
出口收汇核销相关业务内容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 三 出口收汇核销 四 特殊业务 五 逾期未核销监管及处罚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1 总则及前期准备
总则: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 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
前期准备:出口单位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出 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 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 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 认证手续。(均在保税区航运中心办理,咨询电话: 65307313 )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2 外汇信息备案登记
企业持及以下材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源自文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第 三联(绿联)出口业务留存联;
2.电子口岸IC卡(事先在电子口岸网上办理申请手续);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和介绍信; 4.领单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加盖长条章(长条章规格:5CM*1.5CM,上
半部分单位中文名称,下半部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 5.《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保税区企业均有此证,塘沽、开发
2.2 出口报关
2.2.2 核销单交单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 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 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 销手续。
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
(汇发【2001】120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 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 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销单,并办理核 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 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需要使用核销单的24种 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 (代码0130)、来料加工(代码0214)、来料深 加工(代码0255)、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 料对口(代码0615)、进料深加工(代 码.0654)、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 承包出口(代码3422)、有权军事装备(代码 391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
2.2 出口报关
2.2.1 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 案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 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载的 有关内容一致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 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 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2.1 领取核销单
2.1.5 核销单挂失: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 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 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 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 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 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