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实例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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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编号:[]

甲方:DDDD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SSS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作为“【】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拟以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不超过10亿元(具体以受托人实际放款金额为准),相关方已就上述融资及其相关事宜签署了编号【】的《DDDD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SSS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等协议(以下统称“交易文件”);

2、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融资人应当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

3、根据以上规定,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就本信托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基金公司”)认购保障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

体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上述乙方委托甲方认购保障基金事宜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障基金的认购

1、乙方应不迟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含当日)按照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1%的标准,将保障基金认购本金缴付至甲方开立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户”),用于委托甲方认购本信托所应认缴的保障基金。

如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分期支付的,乙方应不迟于每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含当日)按照当期实际募集金额1%的标准,将当期保障基金认购本金付至基金专户。

2、甲方基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DDDD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

账号:【】

开户行:【】

大额系统行号:【】

3、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处理以下事务:

(1)管理乙方认缴的保障基金;

(2)按照相关规定将乙方交付的保障基金本金用于向保障基金公司认购保障基金,并由甲方代乙方持有相应保障基金份额;

(3)代表乙方与保障基金公司及相关主体办理保障基金结算、分配等有关事项;

(4)代表乙方从保障基金公司处领取保障基金利益;

(5)其他与保障基金管理、分配有关的事宜。

乙方确认,甲方就执行以上事务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双方同意并确认,将签署本协议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

当期保障基金本金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5、双方同意并确认,认购保障基金是乙方的法定义务,乙方不得要求从甲方应当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中扣减其应认购的保障基金本金金额。

第二条保障基金的使用

1、保障基金公司可将保障基金日常运用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2、除前款规定外,保障基金可由保障基金公司用于:(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3、乙方充分了解并确认,保障基金由保障基金公司独立支配和使用,与甲方无关。如因保障基金公司运用保障基金而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保障基金收益的计算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乙方认缴的各期保障基金自缴付至甲方基金专户之日(含)起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当期信托资金终止日(不含)(“终止日”)的期间(“当期保障基金收益核算期”),由甲方按照终止日对应的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保障基金收益。

保障基金收益不因当期保障基金收益核算期内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分段计算。

当期保障基金收益=当期保障基金本金*当期终止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期保障基金收益核算期内的实际天数/365

第四条保障基金利益的结算与分配

1、保障基金利益是指甲方代表乙方持有的保障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甲方与乙方结算保障基金利益:

(1)本信托/某期信托资金已终止;

(2)乙方在本信托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

(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

3、甲方于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分配日”)向乙方一次性分配当期保障基金利益。

4、甲方向乙方分配当期保障基金利益时,保障基金公司可能尚未与甲方就当期保障基金利益进行结算和分配,甲方系以其自有资金在本信托/某期信托资金终止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垫付当期保障基金利益的,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障基金利益计算和分配完全认可。

乙方充分理解并确认,甲方系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足额分配保障基金利益。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分配当期保障基金利益后,该部分所对应的保障基金份额乙方不再享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该期保障基金利益,保障基金公司后续与甲方就当期保障基金利益进行的结算和分配亦与乙方无关。

5、如截至某期保障基金利益分配日,乙方有剩余信托贷款本息或其他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的,可以向甲方申请以其有权获取的保障基金利益抵销应付而未付之款项,抵扣金额以甲方应向乙方实际分配的当期保障基金利益金额为限。

乙方不得要求以尚未到期的保障基金利益抵扣《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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