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_复习_完全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导论
名词解释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
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
(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
(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
(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一、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三、一般法律原则。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显然这两项是不能与国际习惯和条约相提并论的,它们并非国际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愿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既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实际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既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没有提到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要。
七、准条约、软法。
4、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答:(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上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国际优先说和国内优先说国际优先说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否定了国家主权,国内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对外政策,强调国家绝对主权。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也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二元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
(二)根据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经过“采纳”或“纳入”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它的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1. 有的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如美国,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即无需经过特别立法就有效力和非自动执行,即必须经过特别国内立法才在国内有效力,后法优先于条约。英国宪法规定,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如果其实施需要改变法律,就需要国会通过一个予以实施的方案,或者在需要时通过对法律加以所要求的改变的立法,才能在国内获得效力。比利时几乎所有条约特别是涉及公民的私人地位的,必须经过立法的程序。
2. 条约和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其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可由法院加以适用,如瑞士、美国的自动执行条约、日本、意大利。
3. 条约或者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有的国家主张国内法优先,如英国、荷兰;有的主张条约和习惯法优先,如比利时主张条约优先即使国内法在后,法国以互惠为条件主张条约优先还有希腊。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P5)
答:(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因为领土是
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其主权。领土的完整性如不能得到保证,主权也无法维持。
(二)互不侵犯。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思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四)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平等,既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第二是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2. 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3.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6、试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是: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
3.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转移之权力,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4.国际合作原则。宣言指出,这种合作的方面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履行,并消除一切种族上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各国应一秉承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三)同时宣言还指出,每个原则都要在解释和实施上和其他原则相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名词解释
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局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问答题
1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答:·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即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同时要是实体。
而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是因为:
1。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参加者;
2。目前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规范大都是调整国家与国家间关系的;
3。国家是主权的,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构成国家的要素有哪些?
(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要素。
A、永久的人口,即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但人口的多少、种族
和民族的异同不影响一个国家的存在。
B、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有效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是确立国家属地管辖权
的基础,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形成和存在的必须条件。
C、政府,是指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于国家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