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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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省物价局核定了部分药品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1执行,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2执行。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二、本通知涉及到的药品,凡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
报价格。我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本次未公布但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
2.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
金额单位:元
附件2
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