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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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审理过程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1、电信局称: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是国家重点项目,已经经过
国家及省有关单位批准施工。因此,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属于合法施工。 并且,当地公路部门的许可申请正在办理,公路部门不应以拖延办理为 由给予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路局称: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 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 按照损坏程度给子补偿。
案例三
一、案情简介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某煤矿由于地下采煤,造成位于煤矿中部的国道公路塌陷,塌陷宽 度为1.8m、1.7m、0.5m不等,可探深度为2.8m、2.4m不等,断裂总长 度37m,塌陷范围长度38.5m,塌陷面积为346.5m’,塌陷下方位于煤 矿的保安煤柱。此处的保安煤柱用于保护公路,按规定此处严禁采挖。 事发后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求地质矿产局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公路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公路下面 的保安煤柱,已给煤矿和公路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市地质矿产局 责令私开小煤矿立即停止开采,今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责一 切后果。 公路地段发生塌陷以后,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公路的塌陷系煤矿在地 下采煤所致,对煤矿责令停止非法作业,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 并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
案例一
二、审理过程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1、原告园林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市公路局工作
人员强行将我公司摆放在销售处的一块假山石推倒摔碎,给原告造成了 巨大的损失。特别是,被告市公路局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采取 了强制清除措施,用铲车将原告的“假山石”推倒摔碎,其行政行为明 显违法。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确认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8000元。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此“假山石”自 2008年初就堆放于公路路肩,我局数次通知其搬迁,但其拖延不搬,我 局为了维护我省重要旅游通道的交通安全,清除这一重大交通隐患,于 2008年11月29日集中执法,依法清障。我局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 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 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 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 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 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 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 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 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 、树木共计12000元。 电信公司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2013年6月24日
一、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篇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某园林公司在省道72KM+100M处距公路路肩约一米处堆放一块 大型“假山石”,因该园林公司在此处经营园林山石业务,市公路 局认定此“假山石”属该园林公司所有,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该园 林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属违章堆放,责令其在七 日内无条件清除,恢复公路原状,逾期未消除,将予以强制清除。 园林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拖延未搬。2008年11月29日,市公路局 用铲车强行予以清除,由于“假山石”体积过大加之清除方法不当 致使“假山石”跌碎。 2009年3月8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市公路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市公路局赔偿损失68000元实际损 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市公路局执法行为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 财产损失。赔偿园林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案例一
二、审理过程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3、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假山石”堆放位置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的 路肩,且堆放时间较长,虽然属于违章堆放,但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清除的情形,其次,原告堆放的“假山石”价值数万元,作为行政 管理机关应对该违章物妥善处理,不应将其推倒了事;第三,被告市公 路局仅向违章人下达了违章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清 除措施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程序;第四,被告市公路局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没有赋予被告强 制清除路肩违章物的强制执行权利,被告该行为属超越职权。综上,本 院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被告市公路局的违法行为,致原告园林公司受到较大财产 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标的,应以原告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计算。 具体数额因双方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结论为准。本院采信的证据为会计 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55000元,故原告诉请中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二、审理过程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电信局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没有事先经我局同意,在我局路政巡 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电信局仍然 没有停止施工,以配合执法,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拖延时间, 直至施工完成仍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3、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准确、处罚得当应当维持。 电信局对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信局违法事实属实,其诉讼请求无理,不 予支持;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正确,处理恰当,应予支持,判决维持省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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