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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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串讲2(第三章) (1)含答案

经济法串讲2(第三章) (1)含答案

经济法串讲2(第三章)一、单选题1. 【单选】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 ,其规范写法是()。

(1分)A. 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 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 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 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2. 【单选】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10日” ,其规范写法是()。

(1分)A. 贰零壹玖年贰月壹拾日B. 贰零壹玖年贰月零壹拾日C. 贰零壹玖年零贰月壹拾日D. 贰零壹玖年零贰月零壹拾日3.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1分)A.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B.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C.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D.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4.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1分)A.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B. 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C. 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D. 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5.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的是()。

(1分)A. 划拨本单位工会经费B. 缴存现金C. 转账D. 提取现金6. 【单选】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W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批准在P银行开立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类型中,该零余额账户应按其管理的是()。

(1分)A. 基本存款账户B. 一般存款账户C. 临时存款账户D. 专用存款账户7.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预算单位应向()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1分)A. 中国人民银行B. 财政部门C. 上级主管部门D. 社保部门8.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1分)A. 1年B. 10年C. 5年D. 2年9. 【单选】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可以办理转账业务的是()。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最新资料推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 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2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3 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支票的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0 日,下列选项中,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壹玖年拾月贰拾日B.贰零壹玖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C.贰零壹玖年壹拾月零贰拾日D.贰零壹玖年壹拾月贰拾日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C.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D.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B.一般存款账户1/ 34C.基本存款账户D.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B.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8 倍C.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D.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B.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5 年D.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会因在一段期限内不行事而消灭,该期限为()。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如何确认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的最后持票人

如何确认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的最后持票人

如何确认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的最后持票人在商业贸易中,承兑汇票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工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批发零售交易。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承兑汇票代表的是一笔未来的付款承诺。

在某些情况下,承兑汇票买卖可能会出现纠纷,这时要想确保最后持票人的权益,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在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最后持票人是指在汇票到期之日,持有未兑现的汇票的人。

关于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最后持票人的身份,有以下几种情况:1. 汇票是最后持票人本人从汇票出具人处购买的2. 汇票是最后持票人从其它持票人处购买的3. 汇票是最后持票人在二级市场上购得的,其来源可能是不明确的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最后持票人必须要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避免购买到有瑕疵的汇票。

一、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1. 检查汇票表面信息在确认一张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之前,最后持票人需要检查汇票表面的信息,包括汇票的签发人、受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额、到期日等。

确认这些信息是正确的,符合其期望,才能进一步确认这张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检查汇票的背书在承兑汇票买卖中,背书是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另一人的行为。

最后持票人需要检查汇票的背书情况,包括汇票上的签名、时间、位置等信息。

背书应该被转让给一个具有合法权利转让该票据的人,所以最后持票人需要确认背书人是具备这种权利的。

3. 检查汇票的印章和签名最后持票人需要检查票面上的印章和签名,确认它们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特别是签发人的印章和签名,最后持票人必须确认它们与签发人的信息一致,以便确认汇票是真实的。

4. 检查汇票的付款条件最后持票人还需要确认汇票的付款条件是明确的,并检查是否有任何限制条件存在。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关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或者针对承兑人的限制。

最后持票人应该明确这些条件,以确认这张汇票是否有效。

二、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在最后持票人发现汇票存在问题时,他们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来解决纠纷。

(二)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密题、保过通关试卷及答案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密题、保过通关试卷及答案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密题、保过通关试卷及答案解析(二)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题2分)1、资料:甲餐馆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网上外卖业务。

2020年2月2日,甲餐馆因办理日常结算需要,在P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

2021年1月5日,甲餐馆因贷款需要,在Q银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

2022年3月16日,甲餐馆因经营不善停业,注销了营业执照,甲餐馆拟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已知:甲餐馆只有上述两个银行结算账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餐馆在P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餐馆申请开立该账户时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B.甲餐馆可以通过该账户发放工资C.该账户是甲餐馆的主办账户D.甲餐馆可以自主选择另一家银行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D: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下列业务中,属于甲餐馆在Q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的是()。

A.缴存现金2万元B.转存借款20万元C.支取现金3万元D.归还借款50万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甲餐馆应在2022年3月16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该期限为()。

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2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存款人因注销营业执照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

(4)下列关于甲餐馆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票据和开户许可证交回银行B.应先撤销在Q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C.应与P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D.应清偿在Q银行的债务,并将在Q银行的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1)选项AC: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2)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背书连续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背书连续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背书连续在法律上有何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

例如,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类推,在形式上该等背书形成连续。

换言之,如果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四次背书的背书人,而不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那么,该等背书就不连续。

一般而言,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这就是说,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背书连续是十分重要的。

这里从几个方面对此作一说明:第一,各种背书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背书不存在要式上的缺陷。

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这里所指的形式上有效除了背书的连续之外,还包括背书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

第二,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在以下内容说明)等。

第三,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

这就是说,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从背书记载来看,应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应注意的是,有的背书人在作背书或被背书人在再作背书时,尽管记载的这两方面的当事人一致,但所表述的名称有不一致的情况,如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写成“中注协”,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而不应以名称不一致而一概认定背书不连续。

2022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2022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一:银行结算账户【习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该期限是( )。

A.5 个工作日内B.3 个工作日内C.3 日内D.5 日内【习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

A.临时机构B.非法人企业C.异地常设机构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习题3·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习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A.6 个月B.1 年C.2 年D.3 年【习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习题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习题6·单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

A.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 类户)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D.一般存款账户【习题7·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B.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D.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习题8·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为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D.Ⅲ类个人银行账户【习题9·不定项】甲餐馆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网上外卖业务。

票据法自考真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真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单选题] *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单选题] *A.付款地W市(正确答案)B.出票人签章C.付款银行名称D.出票日期答案解析:3.因财务人员匡算资金失误,甲公司签发给乙公司一张金额1万元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接到举报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甲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应为()。

[单选题] *A. 500元B. 10000元C. 1000元(正确答案)D. 200元答案解析: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00000元,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为( )。

[单选题] *A.100000×5%B.100000×2%C.200000×5%D.200000×2%(正确答案)答案解析: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支票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正确答案)B.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提示付款不予受理C.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可以提示付款D.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所有人的追索权答案解析: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可以更改B.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收款人(正确答案)C.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D.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答案解析:7.下列单位中,可以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是()。

[单选题] *A.丙财务公司(正确答案)B.乙房地产开发公司C.甲路桥公司D.丁航空公司答案解析:8.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下列填写方式中正确的是()。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22×1=22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任免决定不服的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C.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D.对国家发布的税法新规定不服的2、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规定情形的,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情形是()。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B.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该期限为()。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4、根据营业税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B.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C.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D.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取得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2)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3)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

则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A.30B.35C.40D.656、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下面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B.销售自建建筑物,为自建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当天C.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D.提供运输劳务的,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7、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手把手教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手把手教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56 | 中国商人CBMAG手把手教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注意事项文/高原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背书是通常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移采取的法定方式,通过背书转移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是公司等经营活动主体通常使用的方法。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具体方式是: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同时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并交付于被背书人。

研究背书对于接受票据的人而言,有助于其识别背书的连续是否合法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该票据,对于希望通过背书流转票据的人,有助于采用正确的方法实现票据权利的转移。

银行承兑汇票是公司等经营实体使用的票据之一,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信用作为保证,该种票据在市场上易于流通。

公司等经营实体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比较熟悉,对于其出票、流转、贴现、提示并要求付款等操作流程并不陌生。

但是通过近年发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可以发现,很多焦点问题都与背书有关,可见很多人对背书仍然存在疑惑。

关于背书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使用、如何解读,公司等实体法人应当怎样操作呢?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移的法定要件先来看看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移的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类型,由此可以把银行承兑汇票认为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也就是付款银行,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虽然都是由银行作为付款人,却是两种不同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类。

从票面上看,银行承兑汇票专门有一栏,需由出票人签章,栏内注明了“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此类语句;还有相对应的一栏,需由承兑行签章,栏内注明了“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此类语句。

银行汇票在票面上记载“凭票付款”的字样,两者均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这两种汇票在票面上均承诺了见到票据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汇票最大的区别是,银行承兑汇票专门有一家银行做出了支付款项的承诺,从而加入票据的关系中来。

票据核验考试题库

票据核验考试题库

2011年票据审验防伪题库单选题( 共108题)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为( D )。

A、公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员签章B、结算专用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员签章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经办人员签章D、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员签章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看( A ).A、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背书人B、前一手的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被背书人C、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被背书人D、前一手的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背书人3、商业汇票要素中( D )A、日期、金额、付款人不得更改B、日期、收款人、付款人不得更改C、日期、账号、收款人不得更改D、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4、2010版商业汇票底纹采用:( A )A、蓝绿双底纹B、蓝色底纹C、绿色底纹D、浅黄色底纹5、2010版商业汇票主题图案为:( B )A、梅花B、兰花C、竹子D、菊花6、2010版商业汇票印刷单位与印钞识别代码对应的是:( C )A、上海证券印刷厂——2B、西安西钞证券印刷有限责任公司-—3C、天津人民印刷厂--4D、保定五四三印刷厂——17、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种类代码为( A )A、5B、6C、7D、88、2010版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种类代码为( B )A、5B、6C、7D、89、2010版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及水溶线栏的底纹上有微缩( D )字样。

A、汇票B、HUIPIAOC、汇票、PIAOJUD、汇票、HUIPIAO10、2010版标准银行承兑汇票尺寸大小是( C )。

A、98mmx170mmB、100mmx170mmC、100mmx175mmD、100mmx180mm11、2010版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的排号规则为( B )。

A、8位代码,12位流水号B、8位代码,8位流水号C、8位流水号,8位代码D、12位流水号,8位代码12、2010版承兑汇票票号8位代码由( D )印刷、A、无色荧光油墨B、渗透性油墨C、水溶性防伪油墨D、黑色防涂改油墨13、2010版承兑汇票票号8位流水号由( B )印刷。

银行内部题库-票据业务

银行内部题库-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B)。

A.汇票、支票B.汇票、本票和支票C.汇票、本票D.汇票、本票和存单2.( C)是付款人行为,是汇票独有的行为。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3.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B)A.3个月B.2年C.6个月D.1个月4.下列各项中,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定日付款的汇票C.见票即付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5.下列可导致票据无效的签章是(A )。

A.出票人的签章B.背书人的签章C.保证人的签章D.承兑人的签章6.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B)A.该汇票无效B.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该背书转让无效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7.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D)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A.一个月B.十日C.六个月D.三日8.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向的结算方式是( B)。

A.汇兑B.委托收款C.银行汇票D.支票结算9.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D )。

A.签名B.盖章C.签名加盖章D.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0.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D)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

A.商业银行B.总行C.人民银行中心支行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C)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A.1B.2C.3D.412.票据挂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 B)内没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A.10天、11天B.12天、13天C.10天、12天D.12天、11天13.票据背书需要使用粘单时,( D)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A.持票人B.出票人C.票据上最后的背书人D.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14.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可以更改的是( D)。

国家机关背书

国家机关背书

背书,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

即为某事项作担保、保证。

国家机关背书一般是国家机关以某种行为为某项业务来提供支持,以增强大众对该业务的信任程度。

比如国家机关发行的国债,国家机关债券等,因为是由国家机关发行的,有国家机关信用做担保,所以购买者觉得风险低,保障程度高。

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商业行为含义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

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

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

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背书连续的涵义有多种界定,一些法学界学者认为,背书连续仅以形式上连续有效的背书存在为前提,至于实质上该背书是否有效,在所不问。

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仅形式上,而且实质上也连续的背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连续的有效背书。

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为背书连续将产生何种效力,二为背书形式连续应具有何种结构,三为不真实背书的认定责任及法律后果。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背书连续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应用性问题:一是,票据持票人能否依据形式连续的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还是仅仅依据形式连续背书取得占有票据的形式性资格,真正票据实体权利的取得,尚需要背书实质连续;二是,付款人对背书连续认定应尽怎样的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含金融审判业务庭):现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1.如何界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指票据被盜、遗失、灭失等非因持票人意志丧失票据占有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一般情况下,下列主体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经过背书转让的最后一位被背书人;(二)以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收款人;(四)已履行了票据义务持有票据的被追索人;(五)委托收款的背书人;(六)票据质权人;(七)已经完成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是在交付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八)已经付款,但未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收回票据后丧失票据的付款人;(九)其他非因自己意志丧失可转让票据、且无法确定票据下落的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后,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不应予以受理。

对于票据最后合法持票人因本人的意志丧失对票据占有或者非因其本人意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但能够确定票据下落的情形,如被欺诈,胁迫而丧失票据占有,且知道票据的下落的;或者因免除票据债务人债务,撕毀票据导致票据灭失的;一般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处理及金库试题

票据处理及金库试题

票据处理及金库一、单选题1、某日,某柜员在审票时发现,支票上收款人为“某汇艺公司”,但是持票人为“某江艺公司”,对此,应(C)A、由出票人更改后,再付款;B、由持票人出具证明,证明其为权利人,再付款;C、无论如何,该支票不得付款;D、属于笔误,可以付款。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A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3 B、 13 C 、10 D 、53、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A )。

A 、6个月B 、2年C、 3个月D、 1年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次日起(A )日内提示付款。

A 、10天B、 1个月 C、 2个月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C)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C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A、 10天 11天B 、11天 12天C 、12天 13天D 、13天 14天6、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日为( B )。

A付款银行提出交换日期 B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7、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但不低于()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赔偿金。

(B)A、2% 2000元 5%B、5% 1000元 2%C、10% 1000元 2%D 、5% 2000元 5%8、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B )背书转让。

A 可以B 不得9、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

(D)A、背书人被背书人收款人B、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C、收款人被背书人收款人D、收款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

第三章 票据支付结算工具的体系单元测试试题及答案

第三章 票据支付结算工具的体系单元测试试题及答案

第三章票据支付结算工具的体系单元测试试题及答案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于2020年1月20日签发一张支票,该支票出票日期的填写方式应当是()。

(2020年) [单选题] *A.贰零贰零年壹月贰拾日B.贰零贰零年零壹月零贰拾日(正确答案)C.贰零贰零年零壹月贰拾日D.贰零贰零年壹月零贰拾日【例题2·单选题】2017年8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用途为服务费的转账支票,后发现填写有误。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支票记载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的是()。

(2018年) [单选题] *A.出票金额B.收款人名称C.出票日期D.用途(正确答案)【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正确答案)B.票据上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正确答案)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记载D.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正确答案)【例题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所称票据的是()。

(2020年) [单选题] *A.本票B.支票C.汇票D.股票(正确答案)【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2017年) *A.出票(正确答案)B.背书(正确答案)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9年) *A.出票人(正确答案)B.背书人C.付款人(正确答案)D.保证人【例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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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庭审查清的事实】2009年9月4日,淮安特钢财务人员持有的若干张银行承兑汇票被周骗走(周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被检察机关逮捕),其中包括本案诉争票据,票号为GA/01-03933671,金额100000元。

同年9月12日,案外人张某以每张980000元从周某处买得票据多张,其中包括系争票据。

张某又打款到骗票人周某指定的陈某个人账户80万元,将系争票据卖给案外人马某;马某将系争票据卖给了徐州国立集团公司会计李某,李某又将票据卖给了被告单位会计张某,其总额为340万,系争票据只是上述票据中的一张。

得到票据后,被告将票据背书给“创维-RG山东分公司”山东分公司又背书给“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又背书给“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因该票据发生纠纷,最后被背书人逐步将票据退还给被告但没有背书,现系争票据在被告处。

【双方的主要观点】1、原告的主要观点:1)原告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2)现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应当是最后的被背书人;3)现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支付对价并通过交易取得,依法应当返还。

2、被告的主要观点:1)被告是通过贴息方式从前手买来的,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票据权利;2)民间买卖票据不违法;3)个人支付一定的款项也可以视为公司的支付对价行为;4)退票行为可以通过其他证明方式证明,可以对抗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本案的争点】1、原告是否最后合法持票人?证明标准是什么?2、被他人骗走票据能否挂失?是否属于“恶意挂失”?3、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票据是否合法?能否取得票据权利?4、个人账户中支付一定款项能否证明是公司支付对价买卖票据?5、票据法3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票据”是否包括“买卖取得票据”?6、其他证明方式能否对抗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原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观点】1.原告是系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是票据权利人。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记名票据。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人是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

只有票据权利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告需证明曾经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本案中,票据上明确记载收款人为“淮安特钢有限公司”,如果没有相关转让和纠纷,原告是必然的票据权利人。

关于这一点无需其他证明,这是票据“文义主义”所决定的。

在失票以前,原告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

在票据被周某骗走以后,票据作为“赃物”在非法流通,关于这一点,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周某的口供,证明票据的被骗过程和最后合法持有人身份。

2.失票形式(遗失、被盗、被骗或被抢夺)并不影响失票人的追偿权利。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显然,包括票据“被诈骗”的失票形式。

被告代理人辨称“以遗失为名公示催告”属恶意挂失是对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的曲解。

本案中,原告一开始是以“保管不慎丢失”公示催告的,其原因在于周某刚刚归案,其主观故意到底是“侵占”还是“诈骗”并不清楚,原告没有权利妄言周某已经犯罪。

从程序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诈骗”的失票方式可以通过失票程序进行救济是肯定的,其第24条的表述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民事诉讼法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列出“丢失、被盗或灭失的”。

“丧失”显然包含其他失票方式[贰]。

民事诉讼法是普通法,而票据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适用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失票救济程序”的价值取向是票据流通和维护交易安全[叁],不能按照民法中的“合同”及“侵权”原理来理解失票救济原理。

失票人诉现持票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票据的基本功能有三个,汇兑、信用和支付工具。

早期,异地交易需携带大量硬通货(白银),雇佣镖局押镖,既费时费事又存在危险,于是,票据应运而生。

但票据作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也同样存在可能丢失、被抢、被骗、被偷的风险。

于是,法律上为其设计了“失票救济程序”,专门解决票据失去以后的救济途径、原则和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存在“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失票人可以起诉现持票人”“现持票人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的根本原因。

失票人诉现持票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肆]。

票据最后合法权利人在失票以后,票据脱离权利人之手,处于非法占有状态。

如果票据的现持有人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失票人当然不能要求返还,只能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途径寻求其他救济。

但如果现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善意取得或存在重大过失,非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取得票据,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依法应当返还。

4.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伍];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陆]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记名票据。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人是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

只有票据权利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柒]。

本案中,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收款人)是原告“淮安淮都特种钢材有限公司”。

只有原告才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

一般来说,判断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包括四个层次:(1)受让人受让票据,表示受让人因受让而占有票据;(2)无恶意,表示不知情,即受让人对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不知情;(3)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让与人无处分票据权利之事实,亦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4)支付对价。

[捌]本案中,被告对前手马某不是权利人,对受让人无权处分之事实属明知。

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支付了对价。

因为从形式上看,付款人是“张某”个人而与被告“临沂荣美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按照我国公司现金管理办法,公司支付货款应当从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转账,不应当提供公司某个人账户现金支付;从实体上看,其付款时间、金额与系争票据也不能一一对应。

不能证明该340万就包括支付的系争票据款。

既然主观上明知非权利人出让而购买,客观上没有实际支付对价。

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

其次,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玖]。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壹拾]5、买卖方式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对非法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壹拾壹]买卖票据,在金融行业俗称“贴现”。

所谓“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未到期之前,为了取得现金帖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壹拾贰]其贴现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而被告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依法不能通过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

其次,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属非法金融活动。

买卖票据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既然是无效民事行为,经人民法院确定后,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并返还第三人。

6、起诉状中的丢失时间不一致(分别是9月4日、9月30日)是因为原告分别向清河区、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通知,两个人民法院受理时间不同,在裁定书上载明的“丢失时间”不同,而不是“两次丢失”。

其根本原因是系争票据的付款人的住所地分别在清河区和淮阴区,应当分别到两个人民法院立案,而两个法院的审查和立案时间不同,造成了对“丢失时间”的表述不同,原告起诉时总不至于在与法院裁定书相悖,对丢失时间的表示与法院裁定不一致。

7、票据采严格的文义主义,不得以其他证明文件补充、变更票据上所载内容[壹拾叁]。

如果票据的现权利人(最后被背书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将系争票据“回头背书”被告,被告就不是票据权利人,依法不应当持有票据。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被告抗辩《票据法》第31条“非经背书取得,持票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依法举证;”其取得方式包括“买卖票据”是对票据法的曲解。

《票据法》中所谓“非经背书转让”系指:1)以空白背书方式交付或转让;2)于最后空白背书之背书栏填上自己之姓名或名称、再交付转让;3)于最后空白背书之背书人栏填写自己之姓名或名称,使最后由空白背书转换成记名背书,再以记名背书之方式交付转让;4)于最后空白背书之背书人栏填写自己之姓名或名称,使最后由空白背书转换成记名背书,再以空白背书之方式交付转让;5)单纯交付[壹拾肆]解读《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该条作出非常明确的解释“依《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仅起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据效力,并不构成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条件。

”[壹拾伍]显然,该条仅是对背书转让不连续时取得票据所作的规定,并不包括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非法贴现票据。

2、在骗取票据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或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失票人可以起诉现持票人。

如果被告抗辩“应当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1)我国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就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欺诈、盗窃等直接取得票据人;出于恶意的收购人;重大过失未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取得人均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失票人除了可以起诉诈骗、盗窃人外,当然可以起诉现持票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非法持有票据人即应当包括票据的直接取得人,也应当包括间接取得人,当然也包括现持票人。

3)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要求其他人赔偿的权利。

前者是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前者是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被害人依法可以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主要内容是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附带赔偿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者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对非法持有者主张返还的诉讼。

其实质是对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确认[壹拾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意法律关系的票据诈骗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提供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当因此而中止审理。

3、原告失票的过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原因,不能按照侵权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判断“失票救济程序”被告辩称,票据被骗丢失,原告有过错所以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是以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来解读失票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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