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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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初预算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2〕66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2968万元予以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2968万元,主要用于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项目。

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请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情况报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翌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公示,资金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43号)精神,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可在林业项目内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按程序统筹用于林业相关项目支出。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柳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7日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2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44号)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广西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合理使用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大力发展柳州市油茶产业,实现油茶“扩面”“提产”,打造油茶产业发展示范样板,为高质量发展油茶产业作出积极贡献,巩固拓展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桂林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3〕1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森工集团、广西国控公司、广西八桂种苗集团、广西华沃特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加快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林业草原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际和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推荐立项,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市、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协调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调度工作,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财资环〔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

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

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

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新林改字[2014]56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林改字〔2014〕567号)昌吉州、巴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确定我区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省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改综〔2014〕39号)要求,结合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现状和发展前景,经林业厅研究,把肉苁蓉作为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的重要品种,确定在奇台县等11个县市进行种植补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随后下达。

现就做好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如下:一、开展补助试点的县市及试点面积(详见附件)二、试点的目的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和政策扶持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式。

总结经验,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林下经济的发展。

三、提高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工作的认识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在林下发展中药材种植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下经济的重要发展模式,也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

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惠农政策向林业的延伸,更是探索林下经济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

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援疆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防沙治沙确保绿洲安全的重要措施。

请各试点县市务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四、对试点工作的要求(一)明确负责机构。

地方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管理体制顺畅,管理职能明确。

(二)选择试点单位。

补助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集体林区,可以县、乡镇为单位,也可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单位。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我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及《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下达给你们,其中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1中央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相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林业草原保护恢复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安全合规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高质量实现。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8.14•【文号】自然资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35号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8月14日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
院森林生态环境与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项 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自然保护研究所(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世 界自然遗产保护研
究中心)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345.6 433.5 280.0
240.0 195.0 149.6 149.6 140.0
100.0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42
同比增长:35.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1394.46同比增长:71.0%
平均金额(万元)
¥321.82
同比增长:8.5%
3/2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TOP3 TOP4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三标段: 西 藏 自 治 区 林 业 调
2022 年西藏自治区林草生态综合 查规划研究院
监测)中标公告
西藏自治区农牧科
2023 年西藏自治区草原生态修复 学 院 草 业 科 学 研 究
治理试验示范项目中标公告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9.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2/21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环境治理业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消防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5 个、7 个、7 个。其中环境治理业 消防设备 其他专业咨询与 调查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6998.99 万元、2573.16 万元、1440.75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篇一: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董府发2013号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案为确保我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2〕8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为总体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稳定、团结、和谐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1年度安排补偿村17个,面积共计62218万亩,分别为:1、街上村亩,2、青文村,3、罗嘎村亩,4、蒲达村亩,5、黎明村亩,6、以撒落村亩,7、石关村亩,8、三家寨村亩,9、小田坝村亩,10、乃扒村2074亩,11、联乡村亩,12、联益村亩,13、冷冲村亩,14、沙落村亩,15、尖山村亩,16、青龙村亩,17、青山村亩。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1、成立村生态补偿组织机构。

村成立以驻村班干部为组长,村主职干部为副组长,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为成员的(4月28——29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工作。

日)2、根据国家划定的区域,结合村实际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方案要做到详细,具有操作性,要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并经村相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讨论并经本人签字通过后,报乡审核后实施。

(4月30——5月5日)3、宣传培训。

通过村、组代表或全体农户会议,发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讲清生态补偿的目的、意义及步骤程序,做到人人明白、人人知晓,深入人心。

同时开展技术培训,有关国家政策及技术规定,相关表格的填写,公示及资金兑现等内容。

(5月6日——5月10日)4、纠纷调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最大作用,积极调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5〕118号各盟市财政局:为做好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工作,各项目旗县要在原实施项目的基础上,逐步转型升级,适当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科技含量。

按照“多方投入、集中连片、扶优扶强、打造精品”的要求,稳扎稳打,做到软件、硬件、基础设施一步到位,体现现代农牧业项目的“现代”气息。

请各项目旗县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编制2015年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编制内容2015年各旗县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13〕752号)有关要求编制。

具体编制内容为:总论、建设背景、项目区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分析、运行机制、保障措施、附图、附表(所有附表必须为EXCLE格式)、附件。

二、实施方案报送时间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并附一份项目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备案。

三、相关要求(一)突出政府主导,打造资金整合新平台。

一是在现代农牧业项目筹备与组织中,旗县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制定相关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政策、资金等保障给予重点关注。

特别是在编制规划、方案制定、资金整合、人员配置、科技配套、项目户选择等方面整合各个相关部门人力和财力,提高项目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经济效益。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吉林联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吉林联发〔2019〕31号各市(州)林草(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各有关所属单位:为加快全省林草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作用,推动全省产业扶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落地落实,根据《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19〕638号),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9-2020年)》(吉农规发〔2019〕5号)、《吉林省九大林草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科产〔2018〕662号)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度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产业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部署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广泛参与、扶贫带贫、建补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扶持和杠杆作用,全面推进九大林草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林草产业开发,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引领林草经济转型升级。

二、项目支持范围根据《吉林省九大林草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产业资金项目主要支持以下2大类、9个类别:(一)林草产业基地类项目1.红松果林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鄂林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鄂林规〔2020〕6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增强项目资金分配、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级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从2021年起,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的范围和主体1.项目申报范围。

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具体包括:营造林类资金(含长江防护林工程、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湿地类资金(含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中央和省级财政湿地补助等),保护类资金(含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补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与繁育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等),防火类资金(含森林和草原防火基本建设、中央和省级森林防火补助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国有林场类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产业发展类资金(含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建设“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试点县项目等)。

2.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林业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市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申报。

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或者需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有关要求3.项目申报内容。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农〔2007〕430号 目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附件1: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2: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修改方案》(内林资发〔2004〕118号),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

第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52号刘新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内蒙古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林草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起,国家启动实施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禁牧补助标准由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

通过政策实施,草原承载压力逐步降低,草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2018年国家林草局成立后,继续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深入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

2018年以来,通过退牧还草工程累计向内蒙古投入中央资金7.5亿元,开展人工种草176万亩,补播改良614万亩,围栏封育539万亩,治理毒害草98万亩;通过退耕还草工程向内蒙古投入中央资金5.1亿元,安排退耕还草任务51万亩;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累计向内蒙古投入草原生态修复资金12.2亿元,在包括农牧交错带的区域开展人工种草75.5万亩,围栏封育1154.6万亩,建设贮草棚143.7万平方米。

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支持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累计向内蒙古投入资金11.6亿元,已完成人工种草61.2万亩,补播改良187.4万亩,围栏封育177.4万亩,有害生物防治11647.2万亩,建设防火隔离带3158公里。

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草原资源保护意识,切实加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草原资源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促进草原资源和生态的保护恢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主题词:畜牧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巴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处、预算科、国库科巴州财政局??? ??????????????????????????????????????????????? ? 2012年4月1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促进牧民增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中央支持新疆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补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吉财资环〔2019〕63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19〕63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三级指标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面积(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补助面积(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次补助面积(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三次补助面积(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草第一次补助面积(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草第二次补助面积(万亩) 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面积(万亩) 聘用生态护林员人数(人) 造林质量达标情况(退耕还林合格率)
附件2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资金名称 中央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中央补助年度金额(万元)
(2020年度)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年度 总体 目标
目标:完成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0.7万亩补助兑现工作,改善水土流失,实现国土绿化,提高退耕农户和牧 民满意度,发挥生态效益。
持续发挥生态作用 退耕农户和牧民满意度
指标值 0.7
≥90% 100% 1200元/亩
显著 ≥80%
天然林资源森林蓄积量持续增长情况
时效指标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兑现率 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完成情况
成本指标
5年期限内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不含种苗补助费) 3年期限内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不含种苗补助费)
效益 指标
满意度 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林区民生状况 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能力
可持续影响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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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
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本级预算,经2020年第5、8次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我区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3110万元(详见附件1),其中: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项目(植被恢复费)1140万元,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国土绿化工程1235万元,林业优势特色产业项目735万元。

二、各项目单位要加强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措施,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我局审批(或审核备案)。

各项目主管处(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

同时,各地要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和公示公告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将项目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准确及时反馈我局,并于2020年11月底向我局上报本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2020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与项目资金计划一并下达。

有关市、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完成好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任务,并做好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各项目主管处(单位)报送“2020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将逐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下年度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项目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

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1.2020年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投资(森林植
被恢复费第二批---含自然保护地、生态护林员项目)
项目计划表
1-2.2020年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投资(森林植
被恢复费-第三批)项目计划表
1-3.2020年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国土绿化工程投
资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1-4.2020年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枸杞)项目计划表
2-1.2020年自治区财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前期
调查评估项目绩效目标表
2-2.2020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建档立卡户等生态护林员
发展庭院经济林项目绩效目标表
2-3.2020年自治区财政植被恢复费及本级地方政府债
券绿化项目绩效目标表
2-4.2020年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枸杞)项目绩效
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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