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要求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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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448
临时用电作业要求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临时用电作业要求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外来施工所需临时用电,必须有用电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由机动部批转电气车间组织实施。
2.在用火范围内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临时用电单位持第三联。临时用电许可证时限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致。
4.对临时用电盘、箱要进行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室外临时开关要有防雨措施。
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施工。
6.在防爆区域内使用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7.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
上的电动设施,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临时用电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9.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作业装设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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