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红军案例标答48句
左红军总结《专业实务案例分析》通关必备36张图
建筑工程学院2013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左红军《专业实务案例分析》通关必备36张图优路教育2013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案例分析通关必备(36张图)案例(无节奏流水)某分项工程包含依次进行的甲、乙、丙三个施工过程,每个施工过程划分成四个施工段组织流水施工,三个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见下表。
为了缩短工期,项目经理部的进度控制部门安排乙施工过程提前一天开工。
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乙施工过程的每个施工段完成后至少要养护两天,才能进行丙施工过程的相应施工段施工。
各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见问题:1.该分项工程应采用哪种流水施工的类型组织施工?说明原因。
2.甲、乙、丙三个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步距分别为多少天?3.试计算该分项工程的流水工期。
4.绘制该分项工程的流水施工横道图。
答案:1.该分项工程应采用无节奏流水施工的类型组织施工。
因为该分项工程的同一个施工过程流水节拍不相等,不同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也不相等,流水节拍没有规律可循。
2.两个流水步距(1)甲和乙2 6 9 11—) 3 5 8 112 3 4 3 -11k甲、乙=4天实际k甲、乙=4-1=3天(2)乙和丙3 5 8 11—) 4 6 7 103 1 24 -10k乙、丙=4天实际k乙、丙=4+2=6天3.T=∑k+∑t n+∑j-∑c=(4+4)+(4+2+1+3)+2-1=19天4.如图2.1.1图表1案例【2007公路(五)部分内容】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座4×20m简支粱桥工程。
桥梁采用扩大基础,墩身平均高10m。
项目为单价合同,且全部钢筋由业主提供,其余材料由施工单位自采或自购。
项目部拟就1号~3号排架组织流水施工,各段流水节拍见下表。
1#排架2#排架3#排架A基础施工10 12 15B墩身施工15 20 15C盖梁施工10 10 10根据施工组织和技术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至少10天才能施工墩身。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进行提问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方面的适用与界限。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已婚,有一个5岁的儿子。
张三与妻子李四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近年来,张三因工作繁忙,疏于对家庭和孩子的照顾。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张三得知李四与邻居王五有不正当关系。
张三愤怒之下,决定离家出走,将儿子留在家中。
此后,张三与李四分居,儿子一直由李四抚养。
三、案例争议1. 张三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果张三构成遗弃罪,应如何量刑?3. 张三离家出走后,如何承担对儿子的抚养责任?四、提问分析1. 张三是否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赡养、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孩子的父亲,负有抚养义务。
然而,张三在得知妻子出轨后,将儿子留在家中,离家出走,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张三构成遗弃罪,应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遗弃罪,但考虑到其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家庭矛盾,且离家出走期间对孩子的生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对张三的量刑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选择。
3. 张三离家出走后,如何承担对儿子的抚养责任?首先,张三应当与李四协商,共同承担对儿子的抚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张三应当支付抚养费,确保儿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张三应当关注儿子的成长,关心其身心健康,尽到父亲的职责。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商人。
2018年6月,张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家女儿的女子,该女子称其父亲因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
张某与该女子取得联系后,被其以各种理由骗取了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诈骗手段张某通过微信与该女子相识,该女子自称是某知名企业家女儿,与张某建立了信任关系。
随后,该女子以父亲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
张某未核实其身份及借款的真实性,便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向该女子汇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诈骗过程(1)2018年6月,张某与该女子相识,并建立信任关系。
(2)2018年7月,该女子以父亲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3)2018年8月,该女子再次以同样理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4)2018年9月,该女子以父亲病情恶化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5)2018年10月,该女子以父亲去世急需处理丧事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上述定义,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公私财物。
(2)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3)张某骗取了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及答案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分析基础法律答案(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张三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然而,这个小棚子给李四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李四认为,张三搭建的小棚子侵犯了其采光权和通风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小棚子,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三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2. 李四认为,张三搭建的小棚子侵占了其采光权和通风权,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3.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其拆除小棚子,但张三拒绝拆除。
4. 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小棚子,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三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小棚子,侵犯了李四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给李四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三在搭建小棚子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李四因张三的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光权、通风权的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律传奇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日,张三在市中心公园散步时,无意间捡到一个装有大量现金的背包。
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张三遇到了李某,李某声称自己是背包的主人。
双方发生争执,张三将李某打伤。
随后,张三将背包中的现金占为己有。
不久,失主杨某找到了张三,要求归还背包及现金。
张三拒绝归还,双方矛盾升级,杨某报警处理。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捡到的背包是否属于遗失物?2. 张三将李某打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张三占有背包及现金是否构成盗窃罪?4. 失主杨某能否要求张三归还背包及现金?三、案例分析1. 张三捡到的背包是否属于遗失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因遗失而丧失占有、无法立即返还的动产。
本案中,张三在公园捡到的背包,根据现场情况及背包内物品的包装,可以判断背包属于失主杨某。
因此,背包属于遗失物。
2. 张三将李某打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争执中将李某打伤,但根据现场目击者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李某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三占有背包及现金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得知背包为失主杨某所有后,仍然拒绝归还,并将背包中的现金占为己有。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失主杨某能否要求张三归还背包及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本案中,张三捡到的背包属于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杨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失主杨某有权要求张三归还背包及现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捡到的背包属于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杨某。
法律援助误判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县居民。
2015年,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无理,遂代理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针对其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
然而,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胜诉,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张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另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某接受指派后,认为王某在原审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张某某败诉。
陈某代理张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陈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重新梳理了案情,代理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张某某获得胜诉,李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法律援助误判问题,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王某的代理存在失误,导致张某某在原审中败诉。
虽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纠正了错误,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仍受到了损害。
2. 误判原因分析(1)律师王某专业素养不足。
王某在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但未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有效反驳李某的诉讼请求。
(2)律师王某沟通能力不足。
王某在与张某某沟通时,未充分了解其诉求,也未向张某某详细解释案件情况,导致张某某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质疑。
(3)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律师指派、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3. 误判影响(1)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刊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居民。
双方系邻居关系。
2019年6月,张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李四在小区内散布谣言,称张三为“小偷”,并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导致张三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但李四不予理睬。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2. 若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张三应获得哪些赔偿?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四在小区内散布谣言,称张三为“小偷”,并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导致张三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
2. 若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张三应获得哪些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张三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张三应获得以下赔偿:(1)消除影响:李四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不实言论,并向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恢复名誉:李四应在小区内张贴公告,澄清事实,恢复张三名誉。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张三可要求李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建二建案例专项班左红军讲义
2018年一建、二建案例专题讲义一、本专业考试中案例的特点2017年一建建筑实务试卷整体难度小于2016年,偏题少一些,怪题少一些,进度、造价成本部分考题比平时上课的难度小多了,而且出现了很多重复考题,比如说:五牌一图、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防水层起鼓、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建造师考试命题常见套路:套路1:设置偏题,以难取胜。
以一建考试为例,卷面160分,大概有20-30分左右的题目是属于很难的题目,死记硬背的,有些是规范里的,绝大多数考生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的。
这个数据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考试的有效分数其实只有140分左右,而对客观题,要拿分也不那么容易,多选题得分难。
2017年一建试卷:案例三1中质量计划中管理记录还应包含哪些内容?一共8小点,纯粹死记硬背。
案例四3中A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哪些主要义务?一共7小点,纯粹死记硬背。
案例四5中B施工单位还需补充哪些索赔资料?一共8小点,纯粹死记硬背。
案例五4中C35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属于规范内容,教材没有。
2016年一建试卷:案例一2中针对变形测量,除基坑周边地表出现明显裂缝外,还有哪些异常情况也应立即报告委托方?一共4小点,死记硬背。
案例三2中防汛应急救援预案。
案例四3中成本计划的依据,一共6小点;现金流计算;4中合同完工进度、建造合同收入、资金供应需要考虑哪些条件;案例五3中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4中塔吊基础设计计算和构造;5中项目所在地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诚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内容。
2016年二建试卷:案例一3中后浇带两侧用快易收口网进行分隔。
套路2:题型多样,以量取胜。
让人无奈的出题套路就是——以量取胜了。
我不多出难的,不多出偏题,我用巨量的题目砸死你,这个方法简单粗暴,然而非常有用。
最近两年的一建、二建试卷都有这个特点,尤其是二建试卷更是明显;而一建的试卷则是有偏题、有难题,又有很大的题量。
套路3:常规考点,变换形式。
左红军笔记《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部分
左红军案例主要分五章:1、质量管理;2、安全管理;3、现场管理;4、信息管理;5、规范管理;6、流水施工;7、网络计划;案例分析题一般就三题:一、找错题(35分左右);二、简答题:1补齐题;2、现场总结的作文题三、计算题:1、清单涉及的计算;2、成本涉及的计算;3、流水网络涉及的计算;答题技巧第一章:质量管理(10分)质量针对的是永久工程的实体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资料验收的统一标准考点一:验收的六项规定一、五个概念:1、验收:(考试中看验收组织主体不能错位)⑴针对实体的验收(小的:甲方可委托监理验收乙方;大的:竣工验收只能甲方验收乙方);永久工程实体验收,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由监理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不签字,材料设备不能在工程上使用。
⑵针对措施的验收(项目经理验收作业班组eg搭设的脚手架行不、塔吊安装的行不;考试中问脚手架搭设完监理及时组织了验收是否妥当?不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验收,因为脚手架是措施项)记住:模板是个例外,由监理工程师验收2、空间概念(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3、质量检查⑴检查的主体(2方):①施工单位(先检查);②监理方(旁站、巡视检查、平行检验)引申:验收的主体:验收的组织主体:验收的参加主体:验收的监督主体(有时如:地基基础验收、竣工验收):质监站⑵检查的单元(什么时候检查)①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都要检查;②工序是施工单位的最小检查单位;③关键工序监理要进行旁站检查(旁站是监理检查的一中方式)⑶检查的方法:①目测法:看、摸、敲、照;②实测法:靠、吊、量、套;③试验法: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常用有超声波探伤、X射线探伤);4、怎么验收?(作文题)---自检审检两结果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报验,并附相关报告(简称:自检)。
②监理审核资料合格后,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简称:审查资料、检查实体)③如审查和检查均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工单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④如审查或检查不合格,施工单位按监理要求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
(完整版)左红军48句话
左红军案例分析标答48句话1、分包单位可以将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2、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3、工程分包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中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6、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并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加分的条件,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9、合同法律关系是独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1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如工程量的增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13、因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4、索赔成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事件是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事件已造成本方当事人的损失;按索赔程序及时提出了索赔。
相信法律还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日益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原事实真相,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如何相信法律,还原案件真相。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调查,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坚称自己无罪,并表示自己并非凶手。
在反复调查取证后,法院判决刘某无罪释放。
然而,被害人亲属和部分群众对此判决表示质疑,认为刘某就是凶手。
在此背景下,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无罪释放,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中,虽然刘某被警方抓获,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其无罪。
2. 法律的权威性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无罪释放,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我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受外界干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3. 相信法律的必要性(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信法律,还原案件真相,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如果刘某被判有罪,那么他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真正的凶手则逍遥法外。
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
(2)树立法治信仰相信法律,还原案件真相,有助于树立法治信仰。
在我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相信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无罪释放,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增强了法治信仰。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信法律,还原案件真相,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无罪释放,平息了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辩护感人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男,24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充分考虑以下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隐瞒、狡辩,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坦白是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致人重伤的后果并非其主观故意追求,而是在纠纷过程中意外造成的。
此外,被害人王某在纠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犯罪主体:李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并导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具有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持刀将张某刺伤的行为,并导致张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案件处理建议1. 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李某的行为作出判决,即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2. 加强法治教育: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3. 关注社区矛盾:加强对社区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故意杀人案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四、案例启示1. 法律尊严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冲动而导致违法犯罪。
法律判对错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系邻居,2018年5月,张三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与李四发生纠纷。
李四认为张三的房屋位置优越,遂提出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三的房屋。
张三同意,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卖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在2018年10月,张三突然反悔,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
李四不同意,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此外,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1. 张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三并无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张三无权解除合同。
2. 张三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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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红色娘子军团队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加解答(2篇)
一、案情简介张三,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30万元。
公司认为张三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理由(1)张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张三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张三的行为构成侵权。
张三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应承担侵权责任。
(3)张三的失误并非故意。
虽然张三的失误并非故意,但其主观过错仍然存在。
张三在工作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然而,张三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其主观过错不容忽视。
(4)赔偿责任的承担与故意无关。
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无关。
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综上所述,张三应当承担因工作失误导致的30万元损失。
公司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张三应积极配合,履行赔偿义务。
(1)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尽到的义务和责任,以便在发生类似事件时,能够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员工在工作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
(4)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以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案例课后案例作业参考答案
大酒店变成了小桑拿(P58)1.该公司用的是职能性组织结构,这一结构是可以满足现阶段的的公司发展要求的。
2.现在公司的问题并非是简单的调换结构就可以改善的。
原因:1.老总的管理以裙带关系为主,在高层决策上有了问题。
2.公司的关系户太多,对很多员工有负面的影响。
3.老总一言堂的情况严重。
4.老总在授权方面做的很不够,需要改进。
5.缺少计划和方案,朝令夕改严重。
6.缺少执行力,对一个计划不能做到贯彻执行。
7.长期的投入无产出。
8.对员工的许诺都很难兑现,画大饼现象严重。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是要从领导班子开始调整。
第一就是要所属权和管理权分离。
在对公司高层进行调整,引进新的血液和人才,在对其他问题逐一进行调整。
鹏宏公司多元化发展的困惑(P82)i资金问题:光通讯是高技术产业,投入技术研发室烧钱的活,林业投入股规模过大,投入期过长,严重影响企业资金流;光通信产业与林业在资金投入上,存在明显冲突。
另外若传统产业不投入资金的话,也会有地位动摇的风险。
2.利润的问题:只有传统产业有较好的利润,光通信产业有一定的利润,但不投入资金研发的话,前景难料。
林木业刚投入2年,没有好的业绩,无法贡献利润。
3.产业发展方向问题:企业多元化发展方向不明。
光通信是否上高端产品?不明确、林业是否继续投入?不明确。
4.人力资源的问题:新产业(光通信产业)缺乏专业人才,产品无竞争力;管理人员对队员花发展不明确,各有各的看法,没有形成集团凝聚力;各产业间人员矛盾大,不利于产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影响企业内部团结。
从多元化经营的目的:获利和避险来看,鹏宏公司是应该发展多元化战略的(主业领域已经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地位,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但不应操之过急和跨度过大。
鹏宏公司应先尝试关联队员化发展战略(已有印刷到包装材料的成功经验)展开一些与包材先关行业, 如高密度材料等。
二、分析结果:因考虑因素:可采用SWOT、波士顿矩阵、产品生命周期等分析1.经营目标确定:企业投资目标必须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引申出来;而在具体实施中,要演化成具体的形式,如成长目标、市场占有率、发展规模定位等。
案例法律法规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某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2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居民楼内某住户违规使用电暖器导致的。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此案例:(1)违规使用电暖器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居民住宅等场所使用明火、吸烟、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该住户违规使用电暖器,属于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2)居民楼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
”该住户的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吸烟、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的。
”该住户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此案例:(1)违规使用电暖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居民住宅等场所使用明火、吸烟、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引用的法律案件标红(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以“某某诉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案件中的智慧与公正,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启示。
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然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入住。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首先,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且违约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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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左红军案例分析标答48句话
主要涉及到案例分析考试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成本五大块内容,有的内容直接是考试中的简答答案,频繁在考试的标答中出现,但天下没有万能的标答,也不能诠释所有文字题答案,所以学员在实际的学习和案例分析答题中,要密切关注案例的实际背景,这48句经典内容有助于迅速提高案例分析答题的专
业性和准确性,从而在考试能够取得高分。
1、分包单位可以将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2、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后,方可组织
施工。
3、工程分包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中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
可进行分包。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
承担连带责任。
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6、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并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加分的条件,这是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9、合同法律关系是独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
程款,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1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
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如工程量的增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13、因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4、索赔成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事件是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事件已造成本方当事人的损失;按索赔程序及时提出了索赔。
1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19、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7、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8、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
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0、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然后报送了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组织施
工。
31、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3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
字。
33、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
全承担连带责任。
35、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36、安全检查主要方法:“看”、“听”、“问”、“量”、“测”、“转”
(运转试验)。
37、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8、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应根据每天工作任务的不同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
39、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造册,资格证书复印留查,并按规定年限进行延期审核。
40、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对夜间施工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危险区域、设施,应
安装灯光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41、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4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
招标。
4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5、任何投标文件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应有委托授权书原件。
46、根据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其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7、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48、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