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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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3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通知
(桂政发[2002]35号2002年7月3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国函[2002]52号,附后)已同意我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

为切实做好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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