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界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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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恒源公司人身事故、

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恒源公司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人身事故的界定标准

按照员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指负伤后,导致1~6级伤残等级的或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出血、椎骨严重骨折、主要内脏器官部分切除的。

1、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按《工伤保险条例》鉴定达到1~6级伤残等级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颅骨、脊椎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局部

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三、死亡。指发生死亡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较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事故。

工伤认定的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

一、事故的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性质,煤矿非人身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事故:

1)采掘事故。包括:工作面塌落;其他井巷塌落,采掘方面的其他事故,如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火药放炮事故等。

2)机电事故。包括井下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其中包括回柱绞车等);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地面: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事故。

2、地面铁路运输事故。

3、基本建设事故:包括建井事故(建井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

二、非人身事故的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非人身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

3)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

4)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6)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7)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8)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0)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11)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2)造成缺氧窒息事故、一氧化碳中毒。

13)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14)主要提升设备断绳(包括井筒物件吊挂钢丝绳)、坠罐、坠箕斗等。

2、二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

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0分钟以上,但不足30分钟。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主提升设备和主要搬运绞车断轴、过卷、箕斗脱轨、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巷跑车等。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4)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20分钟以上。

5)压风机捣缸,风包和主管路爆炸;主排水泵因机电事故造成泵房进水。

6)井下电缆、电气设备着火。

7)电机车碰头、追尾事故。

8)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9)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10)因责任事故使采区停产。

11)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12)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13)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

14)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

3、三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10分钟至20分钟或采区停工2-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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