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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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斡旋)
合同编号:
※本人已详阅“出价优先顺位办法说明”
第一条:房地产标的物位置及购买条件
(一)立书人(以下简称买方)愿意委托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间人)以下列条件居间购买(以下简称卖方)所有坐落于市区(县)路弄号室之房地产。并已实地察看了该房地产。抵押情况:□有□无其他:
(二)买方愿意依下列条件购买以上房地产
1、购买总价款:人民币/美元元整。
2、存量房交易付款方式:(若卖方房屋有银行贷款),则买方同意卖方在收到首付款后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还贷及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买方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款总价额按如下方式支付:
、交屋时间:
4、房屋装修、配套家具、设施、设备及费用:
第二条:诚意金之支付
买方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合同同时,支付购买总价的1%作为诚意金。
买方实际支付诚意金为人民币(大写)。
买方授权居间人按如下约定处分诚意金:
(1)若买方上述购买条件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得到卖方的认可,则居间人应立即无息返还买方诚意金。
(2)若买方上述购买条件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得到卖方的认可,买方同意上述诚意金作为定金由居间人转交卖方。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买方签署起生效,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时止,但自买方签署后72小时内(至年月日时止)本合同所列条件不为卖方所接受,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买方同意延长有效期的除外,若买方已支付诚意金,则居间人应立即无息返还。
第四条:买方注意事项及责任
(一)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亦不得向居间人主张收回诚意金。否则买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述房价款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二)买卖成交后,买方应依法负担之有关税费,均由买方负责自行缴纳。
(三)本合同签定时:□已有□没有前序买方在洽谈中。
第五条:买卖合同之签订
在合同之有效期内,卖方同意依买方条件出售房屋,则买卖双方应于达成一致意向之日起3日内,依居间人之
安排,或买方与卖方在本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时间,至居间人签约中心,由居间人代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居间中介事项。
第六条:服务报酬
居间人完成买方的委托事项,即买方与居间人介绍的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实际成交总价(含装修款)的1%服务报酬。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买方不得规避居间人的中介,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卖方进行本委托事项交易,否则,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总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二)若买方上述购买条件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得到卖方认可,而买方反悔不买、或其它行为,未于约定日期,至居间人签约中心签订买卖合同,致居间人无法定成居间事宜,则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总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已收取的定金将不予返还。
立书人:买方签名:居间人: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住址:业务员:
电话:职业经纪人:
证号:
日期:年月日时
卖方意见
(一)卖方意见:
□同意
本人同意买方以上述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交屋时间等购买条件。卖方签字:
年月日时□不同意
本人对买方以上购买价款、付款方式、交屋时间等购买条件碍难同意,并有以下意见
买方签名:年月日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卖方在此确认已收到居间人转付的定金计人民币/美元元整。
收款方(卖方):。
(二)卖方注意事项及责任:
(1)卖方认可买方交易条件后,卖方反悔不卖或其它行为,未于约定日期至居间人签约中心签定买卖合同,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事宜,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房屋购买总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卖方不得规避居间人的中介,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进行本委托事项交易,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总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2)卖方签收定金后应将以卖方为权利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居间人保管。若卖方未将以卖方为权利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居间人保管则卖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居间人在卖方将以卖方为权利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居间人方保管后,将所保管的定金无息交还卖方或待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由居间人将该定金无息交还卖方。
※买卖双方基于以上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年月日时到居间人签约中心。
(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签名买方签名
日期日期
本合同共三份,买卖双方、居间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