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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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毒药

作者:袁越

来源:《大众健康》2013年第01期

普通毒药都和剂量成正比关系,剂量越大毒性越大,但有些毒药反其道而行之,只需很小的剂量就能产生很大的毒性。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某白酒品牌塑化剂超标事件让大家记住了DEHP这个化学名词,这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的缩写,它能够增加塑料制品的柔软性,所以又叫增塑剂。这玩意的急性毒性并不大,给大鼠腹腔注射2克以上的DEHP才会致死,但它能够模仿雌激素,在小剂量的情况下就能引起很多严重后果,包括导致不孕、畸胎、男童女性化和女童性早熟等等,属于慢性毒药。

提起毒药,一般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砒霜、水银、蛇毒和氰化物这几个惊险小说中的常客,其实很多我们平时常见的东西如果使用不当的话都能毒死人,比如酒喝多了会死于酒精中毒,烟抽多了会死于尼古丁中毒,就连水喝多了都有可能死于水中毒。

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定义毒药呢?17世纪瑞士游医菲利普斯·帕拉塞尔苏斯(Philippus Paracelsus)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定义:“万物皆有毒性,没有任何一种物质是无毒的,有毒无毒的唯一区别就是剂量。”按照这个定义,所谓“毒药”就是小剂量就足以毒死人的物质,但如果低于某个下限的话,再毒的药也毒不死人。

这个定义经过现代医学的检验,被认为是关于毒药的最佳理论,帕拉塞尔苏斯本人也被后人尊称为“毒理学之父”。这个定义的核心概念就是“离开剂量谈毒性纯属耍流氓”,而这个概念背后有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剂量越小,毒性也就越小。如果把剂量和毒性分别作为X轴和

Y轴做一条曲线的话,那么这条线肯定是一直上升的,只是上升的速度有所不同罢了。这个前提很符合一般人的常识,也被大多数实验所证实,因此成为了毒理学的金科玉律。

目前所有关于食品、药品或者环境污染的安全标准都是在上述前提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某某物质的含量不得高于多少多少”这样的安全标准,其背后隐含的逻辑就是某种物质不论听上去有多毒,只要低于此含量就被认为是安全的。这个规定对于工业界显然是有利的,否则的话产品价格将大大提高,而且会有打不完的官司。

但是,这个重要的前提却遭到了部分科学家的挑战。故事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还是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美国神经生物学家弗雷德里克·冯穆萨尔(Frederick vom Saal)发现

母鼠胚胎中位居两只雄鼠中间的雌鼠长大后会比其它雌鼠显得更“雄性化”一点,他猜测这是因为这只雌鼠在发育期间接触到了更多的雄激素所致。当时没人相信他,大家都不理解为什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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