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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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实务 会见时律师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 – 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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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 1、不得携带手机等能够与外界联系的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区域。 • 2、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 • 3、 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处理。 • 4、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
律师刑事辩护实务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2012年1月
前言
• 相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7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8年6月1日施行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 1月1日施行 4、 《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颁布
• 一是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时要求提供律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留存《委托协议》和 •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可以留,《委托协议》不能给。 • 二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的看守所还会要求律师提交的公函上必须有办案单位的公章,此为非 • 法要求,不应轻易顺从。 • 还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交留存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应提前复印好,实在争不过,就妥协,以顺利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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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2、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提交的材料、文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书 (侦查阶段) • 注意事项:
动交代自己罪行; • (5)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 (6)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 (7)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 (8)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 (9)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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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
有关案件情况。
·
现实中 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律师会见持消极排斥态度, 刁难律师司空见惯,律师会见难,会见权被侵犯比比皆是。
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能消极等待,要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去 积极争取,去维权,不卑不亢、据法力争 。
留存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保持联系,及时 掌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
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 (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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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5、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内容 •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 (7)有无立功表现; •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 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 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 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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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 (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 • (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 (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
1.4 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注意交往安全、时刻防范执业风 险 遵守执业 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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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书须注意的问题。 1)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委托手续、收取律师费、签订《委托
协议》要规范, 2)刑事案件,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 3)不可在委托协议中签订有违法律规定和违背律师执业纪律
的条款; 4)不允许律师私自收费,尤其是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
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以免留下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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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1 . 律师怎样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打交道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目录
• 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操作实务 • 第三部分 关于律师阅卷的几个问题 • 第四部分 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 • 第五部分 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
•
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律师与委托人的交往应遵循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1.1 谈话地点要规范 ,尽量选在律师所会见委托人 1.2 交流谈话要规范。注重职业形象 1.3 注重交往礼仪、注意仪容仪表、体现儒雅、文明
到当事人为原则。
•
4
•
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 准备好会见提纲 • 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还只是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 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 •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 • 适当转达家庭事宜
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实务 会见时律师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 – 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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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 1、不得携带手机等能够与外界联系的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区域。 • 2、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 • 3、 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处理。 • 4、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
律师刑事辩护实务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2012年1月
前言
• 相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7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8年6月1日施行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 1月1日施行 4、 《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颁布
• 一是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时要求提供律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留存《委托协议》和 •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可以留,《委托协议》不能给。 • 二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的看守所还会要求律师提交的公函上必须有办案单位的公章,此为非 • 法要求,不应轻易顺从。 • 还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交留存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应提前复印好,实在争不过,就妥协,以顺利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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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2、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提交的材料、文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书 (侦查阶段) • 注意事项:
动交代自己罪行; • (5)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 (6)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 (7)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 (8)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 (9)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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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
有关案件情况。
·
现实中 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律师会见持消极排斥态度, 刁难律师司空见惯,律师会见难,会见权被侵犯比比皆是。
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能消极等待,要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去 积极争取,去维权,不卑不亢、据法力争 。
留存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保持联系,及时 掌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
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 (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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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5、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内容 •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 (7)有无立功表现; •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 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 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 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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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 (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 • (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 (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
1.4 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注意交往安全、时刻防范执业风 险 遵守执业 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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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书须注意的问题。 1)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委托手续、收取律师费、签订《委托
协议》要规范, 2)刑事案件,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 3)不可在委托协议中签订有违法律规定和违背律师执业纪律
的条款; 4)不允许律师私自收费,尤其是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
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以免留下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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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1 . 律师怎样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打交道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目录
• 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操作实务 • 第三部分 关于律师阅卷的几个问题 • 第四部分 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 • 第五部分 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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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律师与委托人的交往应遵循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1.1 谈话地点要规范 ,尽量选在律师所会见委托人 1.2 交流谈话要规范。注重职业形象 1.3 注重交往礼仪、注意仪容仪表、体现儒雅、文明
到当事人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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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 准备好会见提纲 • 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还只是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 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 •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 • 适当转达家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