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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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要点归纳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之一。一般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向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临时性物质帮助。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一般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扶贫救济三部分法律制度构成。包括:包括对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以及特殊社会群体的救济。社会救助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平等的发展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多样,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被救济居民所在单位负担、社会捐赠、国外境外捐助等。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会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建立专门管理社会救助的机构,隶属于民政部。地方民政厅、局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方式一般采取现金救济、实物救济等。
对城市居民的救助,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城市中的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适用对象是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对象。社会救助的救助标准,我国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它是地方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法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救助程序:由救助对象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救济申请表;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调查复核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征。救助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
农村社会救助,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主要适用于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农村经济采取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救助方式有:国家救济、社会互助互济、扶持生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等。
特殊对象的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特定对象给予生活救济或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如:需要医治和救济的麻风病人,需要安置和救济的原国民党起义人员、投诚人员和部分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宽大释放人员等的救助。。
救灾救助,是指当灾害严重、灾民众多时,对灾民进行有效的救济保障,对灾区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给予必要的帮助,以维持灾区的社会稳定,消除灾害造成的社会问题。包括救灾捐赠、国际救灾援助等。救灾捐赠,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地向海内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造成的困难。)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全部、无偿分配给灾区,专款专物专用,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和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实行重点使用,重点解决灾民最基本、最急迫的困难。我国自1980年开始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根据救灾援助包括灾前援助、紧急救灾援助、恢复重建援助和未来发展援助四部分。
扶贫救助,是国家采取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措施,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的制度。我国扶贫救助的主要方式包括:扶贫贷款、创办扶贫经济实体、建立扶贫互助储金会以及政策上的优惠等。扶贫贷款是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投入和低息信贷资金的供给,以此来贫困地区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贫困农户的生产能力,包括中央政府的投入、省级政府的投入和外国给予国内的扶贫援助。创办扶贫经济实体是在改革单一分散扶贫方式的基础上,把扶持对象结合起来,进行集中扶持的形式。我国现在主要采取开发式扶贫,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逐步依靠自己力量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扶贫互助储金会是以国家给予的一部分救灾扶
贫周转金为基础,通过群众自愿缴纳会费和集体资助的形式筹集资金,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储金会以救灾扶贫为宗旨,以“民办、民管、民用”为原则。政策优惠,包括国家减免农业税,免征国家定点扶持贫困县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和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等。
第一节社会救助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社会捐赠具有无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
案例28-1捐赠协议应依法履行案
【案情】
2003年1月10日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妇基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2003年1月12日,太子奶方面还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捐赠仪式,并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妇基会法定代表人。
2003年2月,妇基会与太子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太子奶若于2003月1日前未办理完毕购车手续,则将向妇基会以现金形式于3月1日和5月10日分两次直接捐赠100万元。
签下协议后,太子奶方面两次接受了妇基会颁发的“爱心单位”牌匾。2003年2月24日,妇基会召开“大地之爱———母亲水窖表彰大会及国际论坛会”,太子童装公司总经理金晓林参加并接受了“爱心单位”牌匾。2003年7月12日,妇基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母亲健康快车”的发车仪式,太子奶方面的代表再一次接受了“爱心单位”牌匾。
2004年8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向北京市密云人民法院起诉,称太子奶承诺捐赠的100万元只到账了20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子奶迅速给付曾签约承诺赞助“母亲健康快车”公益活动的捐赠款100万元,并要求太子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太子奶答辩称:双方所签捐赠协议无效,名为捐赠协议,实为商务合同。妇基会以为企业做广告、打品牌为诱饵让其捐款,超越了妇基会章程的规定范围,实际是在借捐助之名,行拉赞助之实,既侵害了广告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动摇了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念。妇基会在《捐赠协议书》承诺的“十大回报”,绝大部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10大回报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报刊宣传、在三峡建丰碑、刻录光盘、做宣传册、在捐赠款购买的部分车上标“太子奶集团捐赠”字样等)。既然该份协议无效,妇基会也未完全履行相应义务,太子奶可以不必履约承付给妇基会100万元的责任。
【问题】
该捐赠协议是否是商务合同?
太子奶是否应履行捐赠协议?
【参考结论】
该捐赠协议不是商务合同;双方应履行捐赠协议。
【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社会捐赠属于社会救济内容之一,应受社会救济法的调整。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是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法律规范。本案中妇基会与太子奶的捐赠协议书是捐赠性质还是商务性质,应依据《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捐赠主体双方资格、捐赠形式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