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正式版)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篇1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供热公司):____________ 乙方(居民):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供热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确保居民在冬季有温暖的居住环境。
1.2 供热范围:乙方所在的居民区域。
1.3 供热时间:供热季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1.4 供热温度:供热温度不低于20℃。
二、费用结算2.1 供热费用:供热费用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按月结算。
2.2 结算方式: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交纳供热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2.3 费用调整: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供热费用可能会做相应调整,双方应积极配合。
三、水暖设施3.1 乙方负责自行维护水暖设施的清洁和安全,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如乙方发现供暖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甲方进行维修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安全责任4.1 甲方负责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供应。
4.2 乙方应遵守供热公司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供暖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使用。
五、违约责任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或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提供供热服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六、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6.2 如果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即时生效,至供热季结束后自动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2024年供热合同标准版本(3篇)
2024年供热合同标准版本签约地点:____供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用热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双方为明确在热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合同效力双方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视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如双方对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供热地点及交费面积(一)供热地址:____区____街(路)____巷____号(二)交费面积:以双方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认定面积为依据,共计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____平方米,非住宅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供热期限供热期限自每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翌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四、供热标准(一)供热标准:1. 住宅居室温度在采暖期内应保持在摄氏____℃(含)以上,低于____℃视为不合格。
____℃。
2. 非住宅室内温度不应低于摄氏____℃。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的,最小用热量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____℃。
五、热费标准、支付方式及结算时限(一)热费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住宅热费为____元/建筑平方米,总计____元;非住宅热费为____元/建筑平方米,总计____元。
如遇价格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____(三)热费结算时间:乙方应在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期间,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乙方在约定地点、数量、范围内合理用热;(三)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四)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交费,甲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五)甲方负责维护乙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六)甲方应在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中断供热时,提前通知乙方并尽快修复,确保正常供热。
2024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7篇
2024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供热方):[供热方名称]乙方(采暖方):[采暖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居民正常采暖,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为乙方提供供暖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供暖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热采暖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连续的供热服务。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3. 甲方负责供暖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乙方不得擅自改动供暖设施,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同意。
4. 采暖期内,甲方应保证供暖温度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采暖期内,甲方应保证供热服务不间断进行。
第四条供热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房屋面积及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如下:[费用标准表]。
2. 乙方应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支付本年度供热费用。
3. 如乙方逾期支付供热费用,应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擅自改动供暖设施、恶意拖欠供热费用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供热中断的,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相互协调解决。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执行。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非居民
基本热价 / / 计量 ( m ) 热价/ k h 元 I w・) 元/
1 8 02 . O
市热 力集团 居 民 燃煤锅炉 直供
间供 燃气 、 燃油 、 电锅炉
1 2
7 O1 .6
热 计量收 费价格 、 费和结算 方式 , 缴 明确
了开 发单位 、 热单位 、 计量 装置提 供 供 热 商等各方面责任 , 为强化供热单 位在热计
统 筹考虑 ,建立 了供热 节能改 造奖励 资
金 , 励供 热单位逐步推进供热 系统节能 鼓 改造 , 为下一步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奠定基
础 。2 0 0 6年经市政府批准 , 制定了公共建
筑热计量试 点价格 , 在部 分政 府机关和大
2 2 2 0月 8 o 年 6 l
. 笪墼 I .
2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历程 .
20 0 3年 7月原建 设部等八 部委局 下
来 ,北京市 开展 了供热计 量收 费改革 工
关于城镇 供热体 制改 革试 点工作 的 约 6 9 m , 中居民供 热面 积约 49 发 《 . 亿 2 7 其 . 7 后 北京 市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市 亿 m ,供热单 位 13 个 ,锅 炉房 4 5 指 导意 见》 , 2 73 32
表 1 按面积 收费价格
文件 。除 由市政府 印发了《 北京 市供热计
居 民 /元 / 非居民 /元 / ( m) ( m)
2 4 直供
间供 燃气 、 油、 燃 电锅炉
供热方式
市热 力集 团 燃煤锅炉
锅炉
量改革综 合工作 方案》 以外 , 政府 有关 市 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 北京 市公共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暂行办 法》《 、北京市 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 法( 试行 )、民用建筑工 》《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用户):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供应热力的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将热力供应给乙方。
现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合同目的及范围1.1 本合同是为了规定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供应热力的相关事项,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
1.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供热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小区、学校等)。
1.3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个人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第二章热力供应标准2.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供热标准。
2.2 供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1 室内温度标准(1)供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2)供暖季室内温度平均值不得低于____℃。
2.2.2 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暖期间每日供热时间为____个小时。
2.3 如乙方需调节室内温度,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章热量计量与计费3.1 供热单位应当安装热量表,用于计量供应给乙方的热力。
3.2 热量表应当在每个供热季开始前检测、维修并标定。
3.3 热量计费方式:(1)基础收费按照乙方供热季所在建筑面积的____元/平方米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2)热量计费按照供热季内乙方使用的热量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费率为____元/千瓦时。
3.4 计费周期为____个月/次。
3.5 计费方式为____(填写预付、后付等)。
第四章热力设备维护4.1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热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4.2 乙方需要对供热单位的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或更换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解除5.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篇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12月12日地方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x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8月3日市国家政府第15号令公布、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1月15日市国家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xxx年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xx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甲方(供热方):乙方(用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供热采暖服务内容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2024年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服务。
1.2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采暖服务。
第二条供热采暖期限2.1本合同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期限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2.2特殊情况导致供暖期限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2本合同供热采暖费用计算方式:(1)按热计量计费的,乙方应按照实际用热量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2)具体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执行。
3.3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
3.4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方式如下:(1)银行转账;(2)、支付;(3)其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供热采暖质量及维修责任4.1甲方应保证供热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乙方室内温度达到北京市供热采暖标准规定的温度。
4.2甲方应在供暖期间,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采暖设备的正常运行。
4.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4乙方应合理使用供热采暖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损坏供热采暖设备。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2在供暖季节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热计量合同3篇
热计量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供热方):[甲方名称]乙方(用热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明确热计量的相关事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具备供热能力,乙方需要使用热力,为准确计量热力消耗,规范双方权益,双方签署本合同。
目的在于确立双方热计量服务关系,明确计量标准、计量方法以及费用结算等事项。
二、热计量设备与服务内容1. 甲方负责提供热计量设备,包括热量表及辅助设备。
2. 甲方负责安装、调试热计量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用热,并确保热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甲方提供热计量数据的读取、统计及核对服务。
三、计量方法与标准1. 双方同意按照热量表显示的数值作为计量依据。
2. 计热周期:双方约定以日历月为计热周期。
3. 计热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热价计算。
4. 热量表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四、费用结算与支付1. 乙方应按照计量的热量及约定的热价支付费用。
2. 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热计量数据,乙方确认后支付费用。
3.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4. 双方约定其他费用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
五、设备维护与保修1. 甲方负责热计量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
2. 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尽快修复。
3. 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热计量设备。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3.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热计量服务,应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应支付滞纳金。
3.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六条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元/千瓦时(元/吉焦)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第二十一条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第二十二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第二十三条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三)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是指按照现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规定的居民供暖价格(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XX年x月x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XX年x月x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六)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XX年7月发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X年6月发布、XX年11月修编)建造的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热计量安装工程合同
热计量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方): [填写甲方全称]乙方(承包方): [填写乙方全称]鉴于甲方需要进行[项目名称]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具体项目名称]1.2 工程地点:[具体安装地址]1.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热计量装置的选型、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二条合同价格2.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及数字]。
2.2 价格包含所有设备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
2.3 如遇额外变更或增项,双方应重新协商定价。
第三条工程时间3.1 工程开工日期为[具体日期],竣工日期为[具体日期]。
3.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四条质量要求4.1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工作。
4.2 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3 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对系统进行严格测试,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付款方式5.1 预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内支付合同总价的[具体比例]作为预付款。
5.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3 尾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具体天数]内支付剩余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宜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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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篇1甲方(采暖用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况1. 采暖地点:北京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小区(房屋)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
2. 采暖方式:采用____________方式供暖。
二、采暖期限采暖期限为每年____________至次年____________。
具体供暖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供暖时间可能有所调整。
三、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1. 采暖费用计算方式:按照房屋面积计算采暖费用。
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采暖费用为______元,年度采暖费用总计为______元。
其他计算方式应明确约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采暖费用。
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支付方式可为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由双方约定。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保证供暖质量。
室内温度应保持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即不低于______℃。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解决。
甲方对供暖质量有疑问时,可向乙方提出测温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解决。
若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设备维护与检修乙方负责供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供暖,乙方应及时修复并通知甲方。
设备检修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检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3篇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供热方):[供热方名称]乙方(采暖方):[采暖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年度的供热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供热服务并支付相应的采暖费用。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供热采暖地点及采暖方式(一)供热采暖地点:[具体地址]。
(二)采暖方式为:[采暖方式,如集中供热、独立燃气炉等]。
第三条供热采暖时间本年度的供热采暖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如有变化,以政府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采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一)采暖费用计算方式:[按照实际面积计费或按照其他计费方式]。
具体金额:人民币XXX元整(¥XXX)。
(二)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每年度采暖期开始前或期间。
(三)乙方逾期支付采暖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热质量;2. 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3. 对乙方的采暖需求进行合理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按时足额支付采暖费用;2. 保证室内采暖设施的安全使用;3. 配合甲方进行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一)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1.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 甲方重大违约行为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3.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采暖费用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约定提供供热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二)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采暖费用,除应继续支付外,还应当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31•【文号】建办城函[2011]61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1]614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按照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
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3.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简称“获奖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
(二)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1.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2.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三)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
1.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2.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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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
专项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
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按照该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写入供热采暖合
同。
8.本合同即为《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所指的《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1.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北京市。
2.采暖建筑规划用途:□公共建筑□居住建筑
□其他:。
3.采暖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平方米,居住建筑平方米。
4.热源建设型式:□外接热源□自建热源□其他:。
5.热源种类:
□城市热力□燃气锅炉□燃煤锅炉□其他:。
6.建筑物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7.室内采暖系统型式:
□散热器□地板辐射采暖□空调□其他:。
第二条供热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约定供热计量方式如下:
1.在建筑热力入口、相应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和流量调控装置。
2.热量结算方式:
公共建筑:采取楼栋计量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热力站□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
居住建筑:采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以单栋楼为整体进行热量结算,建筑物内采用分户热计量技术进行热量分摊。
3.楼栋热量表类型:
□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
□其他类型:;
楼栋热量表安装在建筑热力入口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设
置在:□建筑地下室□建筑楼梯间
□其他位置:。
4.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技术为:
□通断时间面积法:
通断执行器类型:。
数据采集方式:□手抄表式□远传式
□其他类型:。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热分配计类型:□蒸发式□电子式□电子远传式
□其他:。
□户用热量表法:
户用热量表类型:□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其他类型:。
□流量温度法。
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方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5.室温调控方式: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地板辐射采暖恒温控制阀
□空调室温自动控制系统
□其他:。
第三条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除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外,经双方协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甲方应当于xx年xx月xx日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及文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运行管理实际,本着计量精确、技术先进、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对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施工安装等方面于xx年xx月xx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技术要求。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复核。
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一。
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并在工程开工前
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确定采购方案并首次检定供热计量装置。
乙方确定的采购方案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首次检定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签订的进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全额支付货款。
5.乙方应当在签订进货采购合同之日起日内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并对质量进行验收,保证所采购的热计量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
乙方应当将验收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供供热计量装置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乙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退货所产生的重新进货费用及损失。
6.乙方应当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进货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要求、供货时间、保修内容、保修
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7.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单位,乙方应当指导该安装单位进行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
8.甲方应当做好乙方与设计、安装、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甲方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未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的,甲方不得组织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如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合格,乙方应当在《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二)和《供热计量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附件三)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的,甲乙双方不得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自资料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文件资料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拖欠支付各种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违约金。
3.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对建筑和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满足供热计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不合格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货款‰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组织)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正文、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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