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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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

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

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张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该小

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整个白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

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

[评析] 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程X损坏公共财物时尽了教育的责任,在其旷课、昏迷住院后及时家访通报情况,提着慰问品看望和守护他,已尽到了爱护的责任。程X的有关亲属将其昏迷住院的责任推给班主任和音乐教师,要求学校负责程X的全部医药费用,这是一种侵犯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无理要求。程X在犯错误受到批语教育后旷课,旷课期间昏迷,是他自己主观行为造成的结果,学校和教师主观上没有不准他上课的要求,客观上没有促其旷课和致其昏迷的行为,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负担其医药费。

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学生拒不让翻。于是师生间发生争执,师生共同到教导处解决问题。教导处将学生留下进行严厉批评,老师乘机回到教室,翻学生的书包,终于从书包中找到了香烟。教导处根据学生守则给予该生纪律处分。

某校交接值周袖章时还差四个。眼看快要下课了,班主任老师说:“再找不到,我可就要搜了。”他见还没有反应,就自己先解开衣扣、翻开衣兜,“搜查”了自己,也算做了示范,然后便要求道:“大家都解开衣服,我搜!我就不信找不到。”结果,全班男女生几十个人都被老师或同座位同学相互搜了身,最后还是未找到。全班同学很晚才被获准回家。

[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学校如何维护和尊重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

在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的今天,学校管理中再不能沿袭过去旧的甚至是违法的教育手段了。虽然这样做可能使一些教育目的达到了,但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绝对掩盖、代替不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案例三:坏事变成了好事

正值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期间,某校发生了一起一位新参加工作的老师打伤学生张X的事。该生平时散漫,违反校纪的现象时有发

生,这次违纪后,被老师打得耳朵红肿,嘴角流血,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学生事件。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批评老师的违法行为,并到上级机关反映了此事。

当时校内教师中有种种意见:1、学生张X,多次违反纪律,该打;2、家长到处告状,校长应给老师作主;3、如果处罚教师,则学生更不好管,也会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校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心中有了底。他们多次找X教师谈话,在热情肯定他教育学生认真负责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严肃地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严重性。X老师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心悦诚服地向家长道歉,主动承担张X的医疗费,从而取得了家长的谅解。家长也表示今后要配合老师教好孩子。经上级领导同意,免予X老师处分。

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抓住这一事例,组织大家重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体罚学生这一“通病”的性质,把总是提到违法高度来分析,并指出家长向上级反映是对的,要求处罚老师也是法律允许的。结果,不但教育了犯错误的老师本人,也使全体教职工提高了认识,不但没有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一步。

[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但最后统一了认识,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断是非的标准正确。

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

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

案例四: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

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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