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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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护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护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电子护理文书是护士在护理活动过程中,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所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病历资料,是护士根据医嘱、病情及护理级别,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

使用电子协同签名或医院分配工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应当妥善保管登录信息,严禁泄漏给他人或使用他人帐号。

三、电子护理文书采取统一设定好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护士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护理文书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记录内容应简明扼要、动态连续,体现实时性。

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由当班护士及时据实补记。

五、护理文书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公历)和时间具体到分钟。

护理文书使用的医学术语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六、修改住院电子病历时,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修改痕迹。

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修改保留修改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痕迹。

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随病案归档。

七、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其内容应与归档的电子病历完全一致。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内容完整,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八、电子护理文书归档前需经护士长/质控护士审阅,打印完整交病案室存档。

县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县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部门、医务人员、医学学员、患者及来访者。

三、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病历。

四、电子病历的管理1. 电子病历的建立(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医院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患者信息、诊疗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等。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2. 电子病历的存储(1)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存储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可靠、完整。

(2)电子病历存储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恢复、加密、防病毒等功能。

3. 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病历,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2)患者或家属查阅电子病历,应当经过医务人员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4. 电子病历的修改(1)电子病历的修改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医务人员进行,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内容、修改原因等。

(2)修改后的电子病历应当保留原病历内容,并注明修改情况。

5. 电子病历的传输(1)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通过安全可靠的网络进行,确保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2)传输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6. 电子病历的质控(1)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检查。

(2)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电子病历质量培训,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五、电子病历的保管1. 电子病历的保管责任(1)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病历的保管工作。

(2)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电子病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

2. 电子病历的查阅(1)医务人员查阅电子病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24年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2024年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2024年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目录第1篇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下面是我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22年2月15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的使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的使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病历(EMR)的使用及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信息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电子病历使用及管理,包括相关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患者时,产生的一种电子文档,记录着患者病历、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过程等信息。

第四条电子病历使用管理是指对电子病历的收集、记录、调取、使用、归档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应遵循“便利、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到信息共享、保密、便捷使用。

第六条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应与其他医院信息系统紧密结合,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收集和录入第七条从临床操作系统中获取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完整、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及医疗过程。

第八条医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对电子病历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九条在录入电子病历信息时,医务人员应遵循规范,不得对患者信息进行篡改或删除行为。

第十条临床操作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医务人员可根据不同的职责和需要拥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调取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调取的规范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权限范围和调取的目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的电子病历调取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诚实守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遵循医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归档与保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归档管理制度,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保密管理,严格控制医务人员的权限范围,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条件下,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电子病历查询和复印服务。

最新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最新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最新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病历已成为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必然趋势。

为加强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最新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电子病历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系统进行保存,确保数据安全、稳定、可靠。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备份制度,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频率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3. 电子病历保存期限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4.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存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存储设备性能稳定、容量充足。

5. 电子病历的存储设备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病历数据。

6.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7. 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纸质病历,医疗机构应采取防潮、防虫、防火等措施,确保纸质病历的保存质量。

8.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病历保存工作的落实。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a. 实事求是,准确反映患者病情、诊疗经过及结果。

b. 及时书写,不得拖延,确保病历的时效性。

c. 字迹清楚,表述规范,无错别字,不得随意涂改。

d. 严格保密,保护患者隐私。

2. 病历书写要求a. 采用标准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称。

b. 诊断、治疗、用药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有据可依。

c. 病历中涉及的检验、检查项目,应附上相应的报告单。

d. 病历书写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等。

3. 病历书写规范a. 初诊病历应在患者就诊后24小时内完成。

b. 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c. 病程记录应及时、连续、完整,至少每日一次。

d. 会诊、转科、手术、出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记录。

电子病历基本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电子病历的管理,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电子病历基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包括电子病历输入、存储、查询、修改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1. 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位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方案、检验结果等内容,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医务人员在建立电子病历时,必须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 患者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经过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在建立前告知患者相关事项。

四、电子病历的存储与保护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患者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3. 对于重要的医疗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五、电子病历的查询与修改1. 医务人员在查询患者电子病历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他人电子病历。

2. 对于已有病历信息的修改,必须有合法理由,并经过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3. 患者本人有权查询并要求修改自己的电子病历信息,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处理。

六、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1. 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处罚规定对于违反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医疗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总结电子病历是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管理是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一、前言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旨在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管理,保障患者隐私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已成为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确保电子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及质量管理。

二、病历保存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病历在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2.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15年。

对于特殊病例,如罕见病、疑难病、死亡病例等,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3.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病历在保存过程中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具体措施包括:(1)实行权限管理,严格限制对电子病历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权限;(2)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3)对重要电子病历实行加密存储,提高数据安全性;(4)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外部攻击导致数据泄露。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保存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5. 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权益不受侵犯。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提供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病历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过程;(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字迹清楚、表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4)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内容的合规性。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等;(2)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3)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4)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5)医嘱、药物使用记录、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等;(6)转诊、会诊、出院记录等。

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患者及家属。

三、定义1. 电子病历: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和展示的病历资料。

2. 病历管理员:负责电子病历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恢复和保密等工作。

3. 医疗机构:指人民医院。

四、电子病历管理要求1. 电子病历的建立(1)医务人员应在诊疗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信息、诊断、治疗、护理等病历资料。

(2)电子病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要求进行格式化、结构化处理。

2. 电子病历的修改(1)医务人员在修改电子病历时,应确保修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修改电子病历应经原记录者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及修改原因。

3. 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电子病历,提高诊疗效率。

(2)电子病历应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外泄。

4. 电子病历的存储(1)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确保数据安全。

(2)电子病历应定期备份,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数据恢复。

5. 电子病历的传输(1)电子病历传输应采用加密、安全的方式进行。

(2)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6. 电子病历的质控(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质控制度,对电子病历的书写、修改、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质控。

(2)质控内容包括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

7. 电子病历的安全等级保护(1)电子病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安全等级保护。

(2)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安全等级保护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五、责任与奖惩1.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医务人员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电子病历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学电子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病患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医学电子病历管理中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定义•医学电子病历:医院对每位患者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化的医疗记录。

•医学电子病历管理:指医院对医学电子病历的整体管理和保管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和手记第四条电子病历的创建1.医生应在每次与病患的就诊过程中,通过医院规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创建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应认真记录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计划、医嘱等内容。

3.电子病历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手记1.医院应供应必需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医生能够方便、准确地手记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手记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病患隐私,确保患者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存储和保管第六条存储设备及网络安全1.医院应配置特地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对电子病历进行安全存储。

2.存储设备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存储设备和网络应采用安全的加密技术,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窜改。

第七条电子病历的保密与权限掌控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实行不同级别的权限掌控。

2.不同科室和医生应只能访问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电子病历信息。

3.医生离职或调离科室时,应及时撤销其对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1.医院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2.在电子病历系统显现故障或数据丢失时,应及时进行恢复,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电子病历的使用权限1.医院应对使用电子病历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使用电子病历的必需知识和技能。

2.使用电子病历的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电子病历的查询和打印1.医生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依据需要查询和打印电子病历。

医院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传输、质控和安全等级保护等环节,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定义和内容第四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文书。

第五条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二)就诊信息:就诊科室、就诊日期、就诊时间、就诊医生、就诊原因等;(三)病历记录: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病情变化等;(四)医疗费用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检查检验项目、医疗耗材等费用;(五)其他相关信息:如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医嘱等。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六条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传输、质控和安全等级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电子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等工作;(三)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安全;(四)保密性:对电子病历内容进行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传输、质控和安全等级保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修改,应当经修改人签名确认,并注明修改原因和时间。

第九条电子病历的保存,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电子病历档案管理。

第十条电子病历的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的质控,应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和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可追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临床科室和相关人员。

2. 定义2.1 电子病历:教唆用电子化手段记录患者相关医疗信息的文档形式。

2.2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指医院搭建、管理和维护的用于电子病历记录的信息系统。

3. 电子病历管理职责3.1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员:•负责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管理用户权限,确保合理使用和访问权限的掌控;•监督医务人员对电子病历的正确操作和使用;•定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3.2 临床医疗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电子病历的管理工作;•引导医务人员正确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定期进行电子病历的质量评估和审核。

3.3 医务人员:•依照标准操作流程和要求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保护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性,不得泄露、窜改或非法使用病历信息;•定期参加电子病历培训提升技能和操作水平。

4. 电子病历操作规范4.1 身份验证:•医务人员在每次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前必需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访问;•医务人员应定期更改登录密码,并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或使用弱密码。

4.2 病历记录:•电子病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相关医疗信息;•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术语进行病历记录;•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当注明记录人的姓名、职称和时间,并及时修改错误或不完整的记录。

4.3 病历修改:•医务人员在发现病历记录错误时,应在系统中正确进行病历修改,修改后应注明修改原因和时间,不得窜改他人病历记录;•病历修改应经过审核和授权才略进行,修改后的病历记录应与原记录一并保管。

4.4 病历查阅:•医务人员在查看电子病历时,应确保查看的病历与自身职责范围相关;•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和下载没有相关权限的病历信息;•对于敏感信息,应限制访问权限,并保证查阅记录的安全性。

5. 电子病历安全与保密5.1 数据备份与存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备份数据应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子病历档案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设立电子病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病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电子病历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电子病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病历档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电子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病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电子病历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收集所有涉及患者的电子病历档案,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

(2)真实性:确保电子病历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及时性:在医疗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电子病历档案。

2. 电子病历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分类整理:根据病历内容、病种、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整理。

(2)编号管理:为电子病历档案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方便查阅和管理。

(3)归档管理:按照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电子病历档案及时归档。

四、电子病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电子病历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安全保管:确保电子病历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2)定期检查:定期对电子病历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

(3)保密管理:对电子病历档案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2. 电子病历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医疗、科研、教学等目的利用电子病历档案。

(2)授权查阅:查阅电子病历档案时,需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不得擅自修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电子病历档案内容。

五、电子病历档案的销毁1. 电子病历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销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的条件下,对电子病历档案进行销毁。

电子病历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与电子病历相关的技术人员。

三、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四、电子病历安全管理职责1.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病历安全管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医务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书写、修改、审核和传输,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技术人员负责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五、电子病历安全管理措施1. 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1)用户身份验证:医务人员使用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确保操作者身份的唯一性。

(2)访问控制:根据用户角色和权限,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防止未授权访问。

(3)操作日志:记录用户对电子病历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便于追溯和审计。

(4)数据加密: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

2. 电子病历的书写、修改、审核和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修改病历应保留原记录,修改原因、时间、修改人等信息。

(3)审核病历应确保病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4)传输电子病历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通道,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管理:(1)电子病历存储应采用专用存储设备,确保数据安全。

(2)电子病历存储环境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措施。

(3)电子病历存储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2)开展系统性能优化,提高电子病历系统的响应速度和用户体验。
20.2升级管理
(1)制定电子病历系统升级计划,确保系统功能的持续更新和技术升级。
(2)在升级前进行充分测试,确保新版本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减少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二十一、电子病历系统的监督与评估
21.1监督机制
(1)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监督机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5.1培训
(1)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电子病历系统操作培训。
(2)定期对在岗医务人员进行电子病历相关知识的培训。
5.2考核
(1)设立电子病历操作考核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2)考核结果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六、电子病历质量控制与改进
6.1质量控制
(1)建立电子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对电子病历质量进行评价。
16.2信息共享
(1)推动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医疗信息利用效率。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患者病历在不同部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
十七、电子病历系统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17.1指标体系建立
(1)制定涵盖电子病历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2)设立质量改进小组,对电子病历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6.2质量改进
(1)根据质量评价结果,对医务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和指导。
(2)建立持续改进机制,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效果,不断提升电子病历质量。
七、电子病历隐私保护与合规性审查
7.1隐私保护
(1)加强医务人员隐私保护意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隐私保护责任。
11.2证据保全
(1)建立电子病历证据保全制度,确保在法律诉讼中能够提供完整、有效的电子病历证据。

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医院电子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可靠和合法使用,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从事电子病历信息管理的全部人员,包含医疗技术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等。

第二章电子病历信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电子病历信息的分类1.电子病历信息依据其敏感程度和机密性等级进行分类。

2.分类原则包含但不限于病例信息、治疗信息、患者个人信息等。

第四条电子病历信息的访问权限掌控1.医院应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合理调配电子病历信息的访问权限。

2.员工个人账号和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私自转借或泄露给他人。

3.医院应定期进行权限审核和调整,确保只有必需的人员能够访问相应的电子病历信息。

第五条电子病历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安全1.电子病历信息的传输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或窜改。

2.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损毁。

3.电子病历信息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保管在不同的地方,防止紧要信息丢失。

第六条电子病历信息的审计和监控1.医院应建立电子病历信息的审计和监控机制,对员工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和监测。

2.对操作异常或可疑的电子病历信息访问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七条电子病历信息安全意识教育1.医院应定期开展电子病历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员工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认得和理解。

2.新进员工应在入职培训中接受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电子病历信息的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2.医院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监督第九条责任订立1.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明确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每个人员都应履行相应责任。

医院电子病例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例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病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涉及电子病例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电子病例的定义电子病例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存储、传输和管理的患者病历资料。

四、电子病例管理制度1. 电子病历录入(1)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精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2)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规定表述规范。

(3)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时,应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 电子病历审核(1)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电子病历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病历质量。

3. 电子病历存储(1)电子病历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2)电子病历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年。

4. 电子病历传输(1)电子病历传输应当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电子病历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5. 电子病历查询(1)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权查询电子病历。

(2)查询电子病历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患者隐私。

6. 电子病历打印(1)患者有需要时,可自行打印电子病历。

(2)打印电子病历时,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五、电子病历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1. 我院设立电子病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2. 电子病历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电子病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电子病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医学学员、患者及来访者。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文书。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四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存储、使用、修改、传输、打印、封存等环节,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2.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 保密、安全、可靠。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电子病历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及时、完整,确保病历信息的连续性;3.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经过医务人员审核、签名确认。

第六条电子病历的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电子病历的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2. 电子病历的存储应当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3. 电子病历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七条电子病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医务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电子病历的使用方法;2. 医务人员在查阅、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3. 医务人员在查阅、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当保证病历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修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修改电子病历应当有明确理由,经上级医师或主治医师批准;2. 修改电子病历应当详细记录修改内容、修改原因及修改时间;3. 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方式;2. 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保证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3. 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十条电子病历的打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打印电子病历应当使用指定的打印设备;2. 打印的电子病历应当清晰、完整;3. 打印的电子病历应当由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疗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疗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电子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病历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提高医生诊疗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门诊和住院部门,涉及医院内全部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医疗电子病历: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记录的患者就医过程、诊断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化文档。

2.电子病历系统:指医院特地建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查询电子病历的信息系统。

3.电子病历管理人员:指医院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维护和管理的特地人员。

4.电子病历使用人员:指医院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人员。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第四条病历的创建1.医疗电子病历应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创建,记录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医生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2.患者在就诊时应供应真实的个人信息,医生应当核实患者身份,对于虚假信息,应及时更正并记录。

第五条病历的录入1.电子病历的录入应由医生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2.录入时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各项信息,包含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和治疗等内容。

3.电子病历的录入人员应遵守保密的原则,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外泄。

第六条病历的批阅和签名1.医生在使用完电子病历后,应对其进行批阅并签名确认。

2.批阅过程中,医生应检查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3.医生对电子病历进行签名确认后,该病历即视为正式有效。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和查询第七条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的查看、修改及添加。

2.电子病历使用人员应妥当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借用或泄露给他人。

3.使用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他人的电子病历记录,如需要修改应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查询1.电子病历管理人员应负责电子病历的存储、备份和检索工作。

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法》和《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传输和管理的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的数字化和原始电子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电子病历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真实性原则:电子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安全性原则: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安全;(四)完整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内容的完整性;(五)连续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信息的连续性。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信息的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修改、删除等功能;(二)病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功能;(三)病历信息的备份、恢复和迁移功能;(四)病历信息的安全防护功能;(五)病历信息的访问控制和审计功能。

第七条电子病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二)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便捷性;(三)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稳定性;(四)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可维护性。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使用规范,明确电子病历的使用范围、权限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的审核制度,对电子病历的采集、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活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电子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安全防护,防止电子病历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培训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电子病历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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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本制度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院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安定区卫生局是本院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 (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实施原则)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病历实施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准入)(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安定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二)医疗机构申请实施电子病历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

2. 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病历软件、标准代码和接口。

3. 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

4. 专业人员取得电子病历使用资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义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义务:(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公开自己的基本资料,包括医院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合法实施电子病历资格的证明等。

(二)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垄断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损害电子病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运行要求)(一)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相关的诊疗环境或诊疗区域内使用。

(二)用于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系统必须采用国家审定的安全保密产品。

(四)电子病历系统的术语、编码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五)电子病历系统运行时间必须准确,时间记录必须完整。

第十条(认证制度)本院电子病历活动的身份有效证明实行数字认证制度。

凡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备份站点应当到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申领数字认证证书。

电子病历当事人也可以到认证机构申领数字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签字)(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签字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有效性。

(二)签字人可以选用数字证书管理机构(CA)提供的签字服务,或选用电子病历系统自带的签字机制。

所有签字机制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签字人应合理使用自己的电子签字,避免他人越权使用签字设备。

在签字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接受或可能接受其签字的医疗机构。

(四)电子病历采用电子签字生效原则。

电子签字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生成的时间;确认使用自动电子签字系统的,电子病历进入自动电子签字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

第三章电子病历建立第十二条(建立原则)(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书写病历的资格。

(五)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书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满足下列的要求(一)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

(二)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病历签收)(一)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书写电子病历后,应使用手工签字进行确认。

(二)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经电子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完成时限)(一)医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

(二)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四章电子病历修改第十六条(修改权限)(一)医务人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修改电子病历。

(二)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

第十七条(修改留痕)(一)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保留原病历版式和内容。

(二)电子病历的修改必须在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

(三)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第十八条(修改签字)(一)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电子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

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

第五章电子病历存储与保管第十九条(电子病历存储要求)(一)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本地备份、异地备份和存储机构备份三种形式。

(三)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在本地备份;书写或修改完毕后,该病历信息应即时异地备份;重要病历信息必须上传至电子病历存储机构备份。

(四)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异地备份机制。

(五)作为电子病历的存储机构,必须获得本市区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以取得电子病历存储机构的资质。

(六)负责存储电子病历的存储机构必须对电子病历进行灾难备份。

(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将存储于电子病历存储机构数据库中的电子病历打印,在电子病历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保管要求)(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电子病历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二)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妥善保护患者的电子病历。

参与电子病历实施的医疗机构应当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

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透露、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三)电子病历的保管需满足下列要求:1. 电子病历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也可加用纸张方式保存。

2. 电子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张病历的存留年限。

3.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和电子病历存储机构应当电子病历的保管工作,对电子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篡改、伪造、隐匿、窃取和毁坏。

4. 电子病历的销毁必须得到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病历。

第二十一条(证据留存)如果法律要求某些病历文件、记录或信息必须留存,则此种要求可以通过留存电子数据方式予以满足,但要符合下述条件:(一)其中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二)按照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留存了该电子病历,或以能够证明所生成、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可以完整重现的格式留存了该病历;(三)电子病历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该病历被发送和接收的时间信息完整。

第六章电子病历调用与交换第二十二条(调用申请人)调用申请人有权通过电子病历查询系统调用电子病历,其权益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调用申请人包括下列人员或机构:(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因办理案件需要调用电子病历的公安、司法机关。

(五)其他法律许可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十三条(调用申请人合法性审核)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调用。

调用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数字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交换的要求)电子病历可以在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之间交换。

但交换只能限于医疗、科研和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和法律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电子病历的交换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电子病历的接受方必须提交有关证明。

(二)现有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和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换平台具有良好的兼容性。

(三)电子病历交换采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代码进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他人的电子病历,也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他人的电子病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律义务)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其他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一)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破坏或擅自销毁电子病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法律纠纷的解决)电子病历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电子病历留存或调用和交换过程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有权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部门投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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