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明火作业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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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明火作业操作作出规定,旨在使船员能正确执行明火作业的操作规定,确保人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明火作业操作须知
3.1 操作责任人:大管轮;操作人:持有相关操作证书的人员。
3.2 明火作业一般规定
3.2.1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3.2.2 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2.3 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提前24小时向所在港区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开始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报备的明火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船舶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港内明火作业结束后,船舶应检查清除相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2.4 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3.2.5 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申请,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并保留明火作业记录。
3.2.6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3.2.7 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3.2.8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3.2.9 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3.2.10 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3.2.11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
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火行巡回检查。
3.2.12 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3.3 船舶施焊规定
3.3.1 在施焊前,应按明火作业进行审批,批准后才能进行。
航行途中作业由船长进行审批,船靠装卸码头期间施焊,按照前述3.2.3要求进行报备;
3.3.2 施焊现场周围及相邻处所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和气体,保持通风;被施工机件如管路不得有易燃气体和油类;并根据不同环境备妥适当的灭火器材;
3.3.3 施焊时必须有二人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守。
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劳防用品;
3.3.4 施焊完毕,应仔细检查周围有无火种隐患,确认无患后方可离开。
3.4 电焊操作规程
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操作维护手册
3.4.1 严格遵守电焊机使用操作规程;
3.4.2 经常注意检查焊机温度及运转是否正常;
3.4.3 电焊线避免在运转中的机电设备、钢丝绳、乙炔管、氧气管、钢瓶上通过;
3.4.4 电焊完毕应切断焊机电源。
3.5 气焊操作规程
3.5.1 严格遵守气焊使用操作规程,特别注意点火、熄火、回火的操作;
3.5.2 氧气瓶不准沾染油脂,也不准戴着油污手套或手拿油布油棉纱去装表拆表,接管和拆管;
3.5.3 胶管应按规定颜色标志连接,氧气应是蓝或黑色,乙炔应是黄或红色;
3.5.4 氧气瓶、乙炔瓶应防止碰撞。
由舷外吊进船内时,要小心操作,防止与船舷碰撞;。
3.5.5 氧气瓶、乙炔瓶应直立安放在妥善处,两瓶的间距和瓶与烧焊处的距离均应大于三米,且不准存放在电焊间。
并用卡箍或绳子紧固。
不准卧放使用;
3.5.6 钢瓶如因严寒结冻,不能用明火烘烤,但可用蒸汽或热水适当加温,一般瓶体温度不得超过30-40℃;
3.5.7 高温季节在露天工作时,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放在凉棚内或用浸了水的帆布盖好;
3.5.8 气焊结束后,应先关掉焊枪上的控制阀,然后关闭气瓶总阀。
4 记录和存档
XZ0751-01《航行中明火作业申请、记录表》,船舶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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