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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清洁生产成为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实现2020年《巴黎协定》的环境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

为了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特制定了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机制,通过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审核评估,推动企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二、审核范围和内容1. 审核范围:本方案主要针对工业生产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利用、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废管理等方面。

2. 审核内容:审核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能源利用情况:审核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包括能源使用效率、能源消耗结构等。

- 废水处理情况:审核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包括废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等。

- 废气治理情况:审核企业废气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等。

- 固废管理情况:审核企业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固废分类、储存、处置等方面。

-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包括环境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审核程序和方法1. 审核程序:本方案将有关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审核,审核程序包括报名、资料准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审核报告和跟踪评估等环节。

2. 审核方法:本方案将采用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和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现场检查将重点关注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数据分析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文件审查将检查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四、审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审核结果:根据审核评估情况,将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等级。

对于企业在部分方面存在问题但整体上达到要求的,将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对于严重违反要求的企业,将予以警告,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后,抄送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省、市环保局分别在省级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一、概述清洁生产是指通过改进生产方式、优化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的高效、节约、环保。

为了推动清洁生产,在2023年第38号令中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旨在加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审核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事业单位,涵盖了各类行业。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2.原辅材料的资源利用率;3.产品的环境性能;4.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方式;5.环境风险的管理措施。

三、审核内容和要求根据企业的产业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清洁生产审核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能源消耗情况审核企业应提供能源消耗情况的数据和记录,并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

通过分析审核结果,评估企业的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措施和改善建议。

2. 资源利用率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原辅材料的利用效率。

通过分析企业的材料消耗情况和回收利用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 产品环境性能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和废弃等阶段,通过优化技术和工艺,减少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对废弃物的管理方式和处理能力,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5. 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环境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事故风险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审核程序和要求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审核准备:确定审核的范围和目标,收集相关数据和记录,制定审核计划。

2.实地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和样本。

3.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篇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篇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篇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清洁生产成为了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内容,以期为清洁生产的实施提供指导。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基本原理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通过审核和评估来发现和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循环利用,推动企业向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转变。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内容包括审核项目、审核标准、审核方法和审核程序等方面。

首先是审核项目,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使用和废物处理等方面。

审核项目需要考虑企业的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审核标准,即评价企业是否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审核标准应该明确、可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同时,审核标准还应该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特点进行差异化设定,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审核方法是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和访谈调查等。

现场查看是通过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现场、设备和环境管理措施等来获取真实的数据和信息。

资料审查则是对企业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进行详细检查,以验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清洁生产措施。

访谈调查是与企业管理人员、员工和相关方面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管理水平和改进措施等。

最后是审核程序,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实施。

审核程序应该包括申请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等环节。

申请审核是企业向审核机构提出审核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准备审核是审核机构根据审核请求,组织审核人员和设备,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

实施审核是审核人员按照审核计划和方案,对企业进行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和访谈调查等。

报告审核是审核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审核报告,并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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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S
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监管与实施
政策监管
实施
• 政府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管,确保审核工作的顺
• 企业应根据政策和法规要求,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利进行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政府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清洁生产政策
• 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推动清洁生产审核的普及和应用
的落实
06
清洁生产审核的未来发展趋势
• 资源消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 能源消耗指数 = 企业能源消耗量 / 行业能源消耗基准
• 水资源消耗指数 = 企业水资源消耗量 / 行业水资源消耗基准
• 原材料消耗指数 = 企业原材料消耗量 / 行业原材料消耗基准
• 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计算方法
• 废气排放指数 = 企业废气排放量 / 行业废气排放基准
• 废水排放指数 = 企业废水排放量 / 行业废水排放基准
05
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与法规
国内外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与法规概述
国内政策与法规
国外政策与法规
•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地
• 美国《清洁生产法》: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地位、
位、审核程序和内容
审核程序和内容
•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指
• 欧盟《生态设计指令》: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
清洁生产审核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合作
交流
• 企业应加强与国际清洁生产组织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清
• 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清洁生产交流活动,分享清洁生产
洁生产理念和技术
经验
• 企业应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共同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某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某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某年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合理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减少排放和废弃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和环境影响的目的。

为了推广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以下是某年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一、审核范围和对象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在国有、集体、私营经济单位中均适用。

审核对象为生产和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项目,包括生产过程、产品和管理措施等。

二、审核程序1.准备阶段:审核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首先了解所申报的项目,并提出要求企业提交的文件、数据和资料清单。

2.现场审核:审核机构根据准备阶段所准备的文件、数据和资料清单,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管理措施等。

3.审核总结:审核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向企业提出问题和建议,要求企业改善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情况,并向企业提供审核报告。

4.意见反馈:企业应认真阅读审核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和回复审核机构的问题。

5.审核结束:审核机构在听取企业意见后,对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审核结束。

三、审核内容1.污染防治措施: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产生,例如更换环保设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2.节能措施:审核机构要求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例如压缩能源消耗,推广节能技术等。

3.环境管理制度: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落实环保责任。

四、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机构可给予企业以下不同的评定:1.优秀: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管理措施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清洁生产标准,排放和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2.合格: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管理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清洁生产标准,但还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3.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管理措施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清洁生产标准,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整改。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是指科学、节约资源的基础上的高效生产模式,是利用先进技术保证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节能、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的一种新模式。

它有助于将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使受污染环境更存在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绿色发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应在保障清洁生产安全、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制定,规定以下审核内容:
(一)、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是清洁生产最重要的要素,包括升级技术、更新设备、流程改善、强化技术支持等。

(二)、管理改革。

清洁生产管理过程应全面深化,明确改革的目标、改革的方向、改革的程序,确保实现"六污"的目标,排放超标的处理等。

(三)、节能审核。

应全面深化节能审核,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优化生产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排放物浓度,使之满足节能要求。

(四)、资源循环审核。

应全面深化资源循环审核,按照有限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对公司的原料、能源等资源利用进行审核,探讨进一步优化利用资源的方法,坚持可持续发展。

(五)、安全检测。

安全检测要全面深化,建立安全防护体系,检查污染物浓度,确保运行安全。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篇: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立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

各市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管理,强制性审核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管理。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八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清洁生产理念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重要的发展目标。

为了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2023年,我国将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以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原则:(1)科学性:制定审核标准和指南,确保审核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2)创新性:鼓励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3)公益性: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公益性能。

(4)可持续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审核标准与指南(1)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价指标和技术要求,包括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等方面。

(2)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操作指南,明确审核的程序和方法。

2. 审核机构与人员(1)设立专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情况。

(2)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保证审核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审核流程(1)企业申请审核:企业申请参与清洁生产审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准备:审核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调查研究、组织文件和资料等。

(3)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审核,核查企业清洁生产情况。

(4)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和建议。

(5)整改落实:对于未达标的方面,审核机构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机构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促进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审核周期和频次(1)初次审核:企业首次申请参与清洁生产审核,由审核机构进行初次审核,审核周期为3个月。

(2)年度审核: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周期为1个月。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引言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清洁生产的实施。

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消耗,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一种生产方式。

为了确保企业的清洁生产达到预期效果,审核方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帮助企业监控和改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1. 确定审核目标和范围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审核的目标和范围。

审核的目标是为了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查找潜在的问题和改进机会。

审核的范围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2. 准备审核计划编制审核计划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它可以帮助确定审核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资源的分配。

在准备审核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审核的过程、参与的人员以及审核的时间安排等方面。

3. 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是核心部分,它通过对实际生产现场的检查和观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现场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人员可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环境管理制度,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情况:审核人员可以通过查看企业的数据记录和实际观察,评估企业的资源消耗水平和废弃物产生情况。

•清洁技术应用情况:审核人员可以评估企业是否采用了清洁技术,例如节能设备、循环水系统等。

•培训和意识提升:审核人员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提升工作,并评估其效果。

4. 分析和评估审核结果在现场审核完成后,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包括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绩效、发现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5. 撰写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是审核工作的成果,需要将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进行整理和撰写。

审核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简明扼要,同时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

6. 跟踪和复核审核报告完成后,需要进行跟踪和复核工作,确保企业按照改进建议进行改进并取得成效。

跟踪和复核的频率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全球变暖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清洁生产作为一种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政策,加强企业清洁生产监管,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友好性和资源高效利用性,制定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规范清洁生产的审核程序,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和资源的管理,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审核对象本方案的审核对象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服务行业企业等,重点审核对环境和资源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

四、审核内容1. 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清洁程度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评估,了解其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程度,比较各种生产工艺的环境友好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2. 能源消耗评估:评估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分析能源利用效率,提出节能建议和改进方案。

3. 废水、废气、废固评估:评估企业的废水、废气、废固排放情况,了解排放的种类、浓度和量,并提出减排建议。

4. 资源利用评估:评估企业对各类资源的利用情况,包括水资源、原材料、能源等,提出资源利用的改进措施。

5. 清洁生产管理评估: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管理水平,包括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资源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措施和技术应用情况等。

6. 社会责任评估:评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包括对员工、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履行情况。

五、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向指定审核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 预审和备案:审核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并备案相关资料。

3. 现场评估:审核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编写评估报告:审核机构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确认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 反馈和整改:审核机构向企业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措施。

6. 复核和确认:审核机构进行复核,确认企业按照改进要求进行了整改。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1. 简介企业清洁生产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实现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为了确保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审核。

本文将介绍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2. 审核目标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旨在评估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清洁生产的目标。

其主要目标包括:•确保企业清洁生产措施的合规性;•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提供改进建议,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的持续改进。

3. 审核内容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3.1 法规和标准合规性审核审核人员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以及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清洁生产标准。

审核人员将通过查看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及现场实地考察,评估企业是否满足这些要求。

3.2 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审核审核人员应评估企业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例如节能设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循环利用系统等。

审核将关注这些技术和工艺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是否与相关法规和标准一致。

3.3 资源管理和节约审核资源管理和节约是企业清洁生产的重要方面,审核人员将评估企业在原材料使用、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效果。

审核将关注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资源利用策略,如循环使用、废物减量等。

3.4 员工培训和参与审核企业清洁生产的成功需要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审核人员将评估企业的员工培训计划和参与机制。

这包括培训员工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以及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参与清洁生产项目的机制。

4. 审核方法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可以采用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的方法,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可行性进行选择。

4.1 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由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或委派的审核团队负责进行。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全面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全面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全面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单位:为全面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一次通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意义随着工业发展,全球性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日益严重,能源和资源短缺加剧。

在经历了污染物末端处理过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关心产品和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依靠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环保节能清洁生产等措施来消除污染更为有效,清洁生产战略应运而生。

经过实践证明,开展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最佳途径,可大大减轻末端治理的负担,从而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开展清洁生产的必要性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xx年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21年**省经贸委下达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按照省经贸委、省节能办《关于通报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情况和2021年工作的通知》(**经贸循字[2021]13号),我矿属于2021年**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六家单位(**矿业集团)之一。

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势在必行。

三、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矿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1、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李取生徐方举成员:副总及以上领导。

办公室设在企管办,由副总工高超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2、清洁生产工作小组组长:高超成员:矿属各部门负责人,生产辅助区队(厂)及相关职能科室技术员,清洁生产相关岗位人员。

四、工作目标1、2021年底一次性通过验收。

2、清洁生产措施落实得力,效果显著。

年度申报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并通过。

五、工作任务和实施过程1、清洁生产培训阶段(2021年1月):贯彻清洁生产政策和知识,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明确审核过程和工作内容。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附件: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指导。

第五条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1-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家庭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家庭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家庭清洁生产审核方案1. 引言本家庭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旨在确保家庭清洁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标准。

通过制定审核方案,可以有效监管家庭清洁产品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家庭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 目的本审核方案的目的如下:•确保家庭清洁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标准;•保障家庭清洁产品的质量和可持续性;•防止不合规的生产行为,减少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3. 范围本审核方案适用于所有家庭清洁产品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交付等。

4. 方法审核将采用以下方法和技术:4.1 文件审查对涉及家庭清洁产品生产的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生产记录、质量控制文件等。

确保文件体现了符合环保和健康安全要求的生产流程。

4.2 实地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家庭清洁产品的生产现场,审核员将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4.2.1 设备和设施审核员将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包括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等。

4.2.2 原材料的采购和存储审核员将核实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存储方式和存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4.2.3 生产过程审核员将观察生产过程,确认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行为,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环保、无害、合理。

4.2.4 产品质量控制审核员将检查质量控制程序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4.3 数据分析通过对审核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家庭清洁产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5.1 审核计划制定制定家庭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时间、地点、审核员等信息。

5.2 审核准备审核员准备审核所需文件、工具和设备,对审核范围进行了解,并制定审核方案。

5.3 审核实施按照审核计划和方案进行文件审查和实地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5.4 数据分析和总结对审核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家庭清洁产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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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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