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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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的现状及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以其开放、便利等优点得以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电子商务行业中。网上经营因平台种类多、程序简单、形式多样而广受青睐,但这些网上经营主体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其中又以个人网店为甚,工商部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登记注册以纳入监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现状

网上经营主体是指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企业和非企业,前者包括专门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和从传统经营模式拓展至网络市场的企业,后者通常是指开设网店的自然人,即个人网店。电子商务我国出现之初,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网上经营主体的登记问题,经过不断探索,目前对于网上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基本形成如下做法:

(一)个人网店不强制要求工商登记注册

我国登记法律法规采取强制登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基本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但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一般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广东省工商局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负责的,如淘宝网要求用户在注册网络店铺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帐户等信息,而其他关键的信息如经营者的住址、联系方式等都属于非强制登记信息。在交易之前,消费者通常只能根据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卖方信用情况与履约能力,知情权、求偿权难以保障。

(二)已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应公示其营业执照

《办法》还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于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首先需要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工商登记,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对于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并欲将业务延伸至互联网的企业,通常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最后,上述企业都应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目前,国内知名的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网等网购平台在第三方商家招商中均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因此未发现有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示营业执照的情形。

然而,在这些网购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仍无法真实有效,比如京东商城上的第三方卖家“龙喜数码专营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其公司名称为“厦门龙喜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码为350206*********;在苏宁易购网上的“龙喜文凡专营店”,其公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公司注册号相同,但公司名称是“厦门龙喜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注册号的公司名称实为前者。该公司于2014年变更了经营范围,又于

2015年5月份变更了公司名称,而苏宁易购网公示的是其2012年的营业执照。设想公司名称与注册号同时发生变更时,消费者便无法通过网购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去了解卖家公司的信息。

综上所述,现行做法更多体现了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在维护交易平等和交易安全方面则较为欠缺,网上经营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之间对应关系显性化的法律要求,在目前的规章制度下未得到完全的实现。

二、对网上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意义

(一)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的新兴商业模式,但在电子商务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背后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网上经营者主体对消费者不诚信行为、对诚实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有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参与者须耗费大量精力用于辨别真实可信的合作方。因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所产生的这些信用风险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给国家经济和国民消费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把好市场准入关,为电子商务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

对电子商务整体进行征税已是大势所趋,其中对网上经营主体中的企业的税收早已开征,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是数量更为庞大的个人网店。电子商务和其他商业形式差别仅在于具体经营方式不同,本质上并无二致,如果不对其进行征税,不仅会损失一个潜力巨大的税收来源,也有违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微型化、无纸化及跨地区等特征使得征税难以展开,但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于这些网上经营主体的信息,工商、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都掌握甚少。解决整个问题的基础是引入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使网上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在行政机关内部有基本的备案,后续的税收管理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商事主体的基本资料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在目前的电子商务的消费关系中,由于缺少一个常设的权威认证机构对网上经营主体、尤其是个人网店进行登记注册,消费者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资料较少并且不能保证真实有效,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当然,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商寻求帮助,但平台运营商规模有大有小、管理水平有高有低,难以寄希望于通过平台运营商使得消费纠纷得到公正便捷的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受到处理经验、时间精力不足等限制,难以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消费权利,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让不法经营者更加猖獗。

工商部门要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就应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商事登记彰显商事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等,昭示其商业信用,这对于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三、对网上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难点

(一)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处于最高效力的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但这部法律并未涉及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方面的规制。目前主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地方出台行政法规决定是否登记、如何登记,多为监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章,立法格局窄、法律位阶低,过多顾及当前而欠缺前瞻性。此外,由于现行众多与网上经营主体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为分散,导致内容冲突、标准模糊、疏漏较多,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中的尴尬与困难,可执行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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